定做合同纠纷
您好!不一定是加工款,这需要看具体纠纷内容。
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以下是生活中关于承揽合同纠纷常见的法律问题:
1、不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把定作工作转托给第三人
我国《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承揽人接受了定作人的委托,应当以亲自完成主要工作,除非有约定,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定作人没有按合同制作衣服
双方签订了承揽合同后,作为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公司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他人
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一般有勘察、设计、施工阶段,所以对建设工程要求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Ⅱ 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定是合同纠纷吗
您好,著作权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归属、转让、许可使用等事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因此,如果是著作权合同纠纷,那么属于合同纠纷。
如果关于著作权其他方面,并不只是合同方面的,例如侵权等,则不一定属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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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合同纠纷(销售合同)违约金小于实际损失怎么办法院判定仅赔偿违约金适当吗法律专业工作者请进!
你们合同只约定了没交出货物的违约金,没有约定因违约方的违约给对方的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所以法院只是按照合同执行的!
Ⅳ 定作合同管辖地
定作合同在合同法中的法定名称为承揽合同,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版的管辖范围,有约权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承揽合同法定的合同履行地为加工行为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Ⅳ 承揽合同纠纷,定作人未按口头协议支付报酬,拖欠维修费两余年,可否算利息
可以。
定作人未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承揽人除可要求对方给付承揽费用外,可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具体请求1、承揽费;2其他损失:承揽费乘24月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月率)。
Ⅵ 定作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及防范措施有哪些
一、定作合同的概念定作合同是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按其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二、定作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1. 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间,主要表现形式为:
a.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b.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
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d.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承揽方虚构或夸大生产加工能力。在定作合同中,承揽方为了承接到更多的工程,很可能虚构生产加工能力,但到期后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致使定作方承受损失。
3.承揽方变卖材料或携材料款逃跑。由于定作合同的特殊性,定作方通常要提供一部分或全部材料给承揽方,有时直接支付材料款由承揽方购买材料。这就产生了怎样使材料或材料款真正落到实处的问题。如果没有采取得当的措施,一些不法承揽方可能变卖材料或携材料款逃跑,直接造成定作方的经济损失。
4、对工作成果验收标准的约定。在承揽方完成工作任务后,定作方对工作成果要进行验收,这时,如果验收标准约定的不明确的话,就很容易产生纠纷。
三、防范措施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另外定作人应对承揽人是否拥有完成承揽任务的设备条件、技术能力、工艺水平进行了解。
2、尽可能细化合同条款。在合同中,尽可能细化条款,不能笼统,如果承揽方无法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同时,对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应该明确。
3、采取一定措施,以防承揽方变卖材料或携材料款逃跑。为了预防此种情况发生,定作方应要求承揽方在收到材料或材料款的同时,提供相应的担保。
Ⅶ 定作合同纠纷,管辖权是被告所在地或签约地吗
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从一般合同的规定。也可以签订协议来约定。
被告住所地一般都可以管辖,至于什么你说的是定做合同还是订做合同,还是定作合同,还是加工定作合同,还是加工承揽合同。具体情况是哪个呢
Ⅷ 承揽合同定作物风险由谁承担,发生承揽合同纠纷怎么办
要看双方的协议约定确定责任承担,发生承揽合同纠纷,可以先行协调,调解不成,向法院起诉
Ⅸ 定作物不合乎合同规定标准时,应如何处理纠纷
定作物是抄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成的,其规格、包装、技术标准等都应当合乎规定。实践中,双方应就定作物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等达成协议。原则上,包装如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如无标准,应在运输安全的原则下协商确定。对技术标准,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明执行标准及代号、编号、名称,不得签订无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承揽人要依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负违约责任。
Ⅹ 因承揽合同引发纠纷 定作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话,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