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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

发布时间: 2020-12-02 20:11:20

① 仲裁常识: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时应注意什么

仲裁条来款要明确约定(合自同中或者仲裁前双方达成仲裁协议
仲裁内容属于仲裁可受理范围
仲裁庭约定明确并且唯一

《仲裁法》
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② 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诉讼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以上这些约定,在纠纷发生后,申请仲裁时,会被认为约定不明确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请。 第二、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这样的约定,往往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会就申请何地仲裁机构仲裁发生分歧,此时根据新仲裁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可以说,这样的约定不仅没有达到简便快捷地解决纠纷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不少麻烦。 第三、在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根据我国仲裁法及仲裁法解释的规定,由于这种协议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会被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约定,其仲裁申请不被受理。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时,一定要依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仲裁协议中必须约定以下三项内容: 一是要有明确的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这部分内容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通常是提出双方当事人有权在纠纷发生后,向某一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纠纷。不要在条款中既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又约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仲裁条款被视为无效。 二是要有仲裁事项。即提出对什么内容申请仲裁。一般要明确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什么纠纷申请仲裁。如合同当事人属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在前一合同尚末履行完毕时又签订了含有仲裁条款的新合同,且两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交叉性,这样会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部分在仲裁管辖范围内,一部分在诉讼管辖范围内,所以一旦发生合同争议,就会出现合同当事人既要进行仲裁,又要到法院诉讼的情况。故为防止类似问题的产生,合同当事人在约定仲裁协议时,应将对前期没有约定仲裁方式的前合同一并写入新合同争议条款中。 三是要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双方必须选定某一个仲裁委员会,就是说所选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有明确的名称,并在仲裁条款中写明所选定的是哪一个仲裁委员会。

③ 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时有效的吗

合同中约定各方发生争议时候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这个解决矛盾的途径当然是可以的。
但是仲裁条款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仲裁机构的选择必须明确而具体,比如:“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这样的仲裁条款就是有效的。

④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1、只要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一般是有效的,就应当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⑤ 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还能向法院起诉吗

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就不能向法院起诉了,必须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⑥ 合同适用法律可否作为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律

合同适用法律可以作为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律。
当事人对仲裁条款效力产生争议时,因各国对仲裁条款适用法律的认定不同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适用后果。如在支持合同适用法律既仲裁条款适用法律的国家,对仲裁条款效力审查时将直接适用主合同约定法律。因当事人本身对其选择的主合同约定法律较为熟悉,则起草仲裁条款时必会对该国法律就仲裁条款的规定予以关注,则极少发生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反之,如是在对上述观点反对的国家,在认定仲裁条款效力时,该国必然会先寻求当事人对仲裁条款所适用法律的一致意见,如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则其将根据本国法律有关冲突规则确定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条款适用法律往往与当事人约定的主合同适用法律不同。如当事人在起草仲裁条款当时未对仲裁条款之适用准据法内容进行调研,则极有可能发生因仲裁条款约定不符合准据法要求导致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成都七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创始时装有限公司专营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一案的请示的复函》中,最高院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该案当事人虽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但在发生争议后,双方当事人一致认为应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作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故应视为当事人就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达成补充协议,本案应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作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⑦ 如何在合同中约定诉讼或仲裁条款

‍‍在诉讼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如:“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在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争议由本市有关部门仲裁”、“争议在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ⅹⅹ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以上这些约定,在纠纷发生后,申请仲裁时,会被认为约定不明确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请。

⑧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

一般来说还是需要去仲裁,因为你们的和解协议还是属于原合同纠纷的范版围,仲裁条款还是权适用的;目前仲裁一般采取比较宽泛的态度,与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有关的纠纷一般都可以适用仲裁条款。若如此理解的话,因为属于仲裁范围,法院是不受理的。

⑨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内无效的除外容。

2、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⑩ 合同已经约定了仲裁,是否还能到法院起诉

原则上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的话,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仲裁协议无效的专除外。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属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10)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扩展阅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6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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