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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实务

发布时间: 2020-12-03 00:07:44

A. 求推荐知识产权诉讼实务相关的书籍

《知识产权诉讼实务研究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编
精彩摘抄

北京市法院审理专利商标确权和侵权纠纷案件的经验与做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我市高、中两级法院负责审理专利、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东城区、西城区、丰台区、海淀区、朝阳区法院也有权审理争议标的在250万元以下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审理部分专利、商标确权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审理相应的二审案件。
近年来,我市法院专利、商标确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是:专利、商标确权纠纷案件增长迅速;专利、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平稳,其中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医药、化工、电学等诸多领域,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日趋复杂多样,对国家经济社会生活影响显著;当事人多来自外地,遍布全国各地;涉外专利、商标纠纷案件占有一定比例,且多为重大敏感案件;确权与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结果相互影响,部分确权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对外地法院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影响较大。
为了保证专利、商标确权和侵权纠纷案件公正、高效审理,我市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的审判工作机制,选拔高素质的法官从事专利、商标案件的审判工作并设立固定的合议庭,使这些法官在一定时间内相对集中审理专利、商标纠纷案件,以利于审判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其次,通过业务培训、参加研讨活动、与兄弟省市法院相互交流及到国外考察学习等途径不断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再次,加大高级法院的调研督导力度,注重对普遍性问题、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提出指导性意见,以确保执法统一。
楼主 我是法学的实习生,今年刚实习,也喜欢看这些实务的书
这本书工作用得上,文字表述清晰

B. 处理劳动纠纷实务,律师有哪些比较好的学习网站

最好的学习是法条,全面

C. 民事诉讼实务的一个问题: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后由某一方所在地法律部门解决,属于约定管辖吗有效吗

对于合同的约定管辖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双方只能约定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中的一个,但是还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D. 责任纠纷实务:监事(会)可否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公司董

不可以。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如果董事、高管有危害公司的行专为,监事(会属)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公司。监事(会)是公司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力。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推荐哪些实务书籍

可以看看最高院对于民事案件审理的案例指导,借款合同纠纷处理实务等类型的书籍

F. 解除委托合同纠纷法律诉讼实务问题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抄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委托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所以你可以随时接触,但是请综合考虑接触后自身利益。

G. 在实际贸易实务中,如何避免由货物数量和重量引起的纠纷

可以修改提单~主要怕目的港通关有问题~

H. 农村土地纠纷处理实务法律上有没有规定,盐碱地三年不种,土地使用权就不属于本人

有。
一、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发包方有下列权利:......;(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土地;"的规定,这是发包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责职。
二、你三年不种,土地放荒,促使土地进一步荒漠化,是对土地的损害,违反承包合同的约定,发包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权。
三、如果你对发包方的处理不服,可以通过三个途经处理:
(1)、可以相互协商解决;
(2)、也可以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3)、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清仲裁;
(4)、对仲裁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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