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与行政合同
您好!协议和合同是同义词,《行政协议》与《行政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谢谢阅读!
B.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第一,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同,签订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治理,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
这里所说的实施行政治理,是指行政机关直接以合同作为实施行政治理的手段。而签订民事合同的目的通常是为实现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或者是为了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如有关综合管理、计划生养、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合平等协议。
第二,民事合同双方地位相同,而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完全同等的,行政合同的不同等性表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对签订合同具有强制性,行政主体具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相对一方是不是按照合同的商定履行合同,假如违背合同划定,行政主体有权监视对方,行政主体拥有单方面的制裁权,相对方不按照合同办事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划定采取制裁措施。合同双方所处地位不同。
第三,判定某一合同是行政合同仍是民事合同,是看该合同是在形成、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不是行政主体,不能成为区分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尺度,由于行政主体也可以同等的民事主体身份签订民事合同。
关键看它所涉及的是什么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内容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详细地说行为行政主体一方履行合同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实施行政治理职权实现的,而对于非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来说,履行合同的主要方式是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
此外,还要弄清晰行政合同与行政协议,行政合同与行政命令的区别。行政命令与行政合同的区别是行政命令是单方行政行为,而行政合同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行政合同与行政协议的主要区别是行政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是行政主体,而行政合统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C. 问答题 简述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如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办公设备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如为了修建道路、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共同投资建设合同等。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
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当然,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
4、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3)行政协议与行政合同扩展阅读:
依据行政法原理,行政合同的原则有:
1、公开竞争原则
公开竞争原则,是指行政合同一般应当在公开招标、投标,公开竞争的基础上订立。 该原则不仅是民事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行政合同订立时应遵循的原则。由于行政合同 的行政性,该原则对合法的行政合同的达成至关重要。
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签订 为例。法律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可以采用协议、拍卖和投标的方式签订。但体现公开 竞争原则的招标方式和半公开或秘密的协议方式,在合同签订的结果方面差异明显。
2、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行政合同依法成立之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必须根据行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行政合同的条款。行政合同的全面履行是行政合同依法成立的必然结果,并构成行政合同法律效力的核心内容和行政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
D. 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区别表现在()
区别如下:
1、行政指导不产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版系,行政合同权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指导是单方行为,而行政合同是双方行为。
3、行政指导是双方行为,而行政合同是单方行为。
4、行政指导对于行政相对方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而行政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双方必须遵守。
(4)行政协议与行政合同扩展阅读:
司法实践中行政允诺和行政合同实践
1、行政机关基于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向相对人作出在其完成某一特定行为后给予一定奖励的承诺属行政允诺——绵竹市汉旺镇新农源养殖专业合作社、绵竹市汉旺镇人民政府、李代明其他行政管理行政行为纠纷案。
2、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主体的依据系双方之间所达成的协议,而非行政主体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的,应当定性为行政协议争议——宁夏大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衡南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纠纷案。
3、行政机关作出仅为其自身设定义务的单方行为,相对人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协议的,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行政允诺法律关系——涟水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涟水县人民政府、涟水县财政局等行政允诺案
E. 行政合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行政合同该行政行为是两码事,合同是约束归我双方的行为是指一方的。
F. 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从行政主体方面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更好地行使行政职能,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可因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避免相互推诿、敷衍塞责,杜绝不负责任的工作作风。②从相对人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其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又可以使合同争议发生后控告有门,解决有据。
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的作用
(1)对法律手段的补充作用。现阶段社会和经济生活发展迅速,难免存在“法律空白”,为弥补法律手段之不足,行政机关有必要及时灵活地采取行政指导措施调整有关事项。
(2)辅导和促进作用。行政机关在掌握知识、信息、政策等方面具有优越性,其实施行政指导能有效、正确地引导相对方,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与科技的健康发展。
(3)协调和疏导作用,为尽量避免和减少社会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对正常社会经济秩序的干扰和破坏,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对之进行协调,行政指导正是一种灵活有效的协调手段。
(4)预防和抑制作用。实践证明,行政指导对于可能发生的妨害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益的行为,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对于刚萌芽的妨害行为,则可能起到防微杜渐的抑制作用。
G. 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区别
您好,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同,签订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治理,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
这里所说的实施行政治理,是指行政机关直接以合同作为实施行政治理的手段。而签订民事合同的目的通常是为实现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或者是为了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如有关综合管理、计划生养、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合平等协议。
第二,合同双方所处地位不同。民事合同双方地位相同,而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完全同等的,行政合同的不同等性表现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对签订合同具有强制性,行政主体具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相对一方是不是按照合同的商定履行合同,假如违背合同划定,行政主体有权监视对方,行政主体拥有单方面的制裁权,相对方不按照合同办事的时候,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的划定采取制裁措施。
第三,合同主体不同。判定某一合同是行政合同仍是民事合同,是看该合同是在形成、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不是行政主体,不能成为区分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尺度,由于行政主体也可以同等的民事主体身份签订民事合同。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H. 列举我国最常见的行政合同
目前,我国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这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与相对人签订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相对人,相对人支付出让金并按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并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对使用者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有权进行纠正,处罚,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是由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作为发包方,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作为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国有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有不少人将这种合同视为经济合同,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行政合同。
3.公用征收补偿合同。
公用征收补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征用相对人的财产并给予补偿的行政合同。这类合同目前广泛运用于城市建设、交通铁路、水利设施等基础建设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此都有有明确的规定。
公用征收补偿合同中,关于征收部分属于单方行政行为,即征收是行政主体的单方决定;但是行政补偿部分是行政合同的范畴,即如何补偿以及补偿数额的确定等,必须经过与相对人协商后达成一致。
4.国家科研合同。
国家科研合同是行政机关与科研机构之间就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由国家提供资助,科研机构提供科研成果签订的协议。
国家科研合同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调整的技术开发、转让等民事合同,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往往是为了完成某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科研技术项目的开发,由政府牵头参与,与科研机构签订合同,政府提供资助,科研机构完成项目开发后将成果交付政府。
5.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国出现最早的行政合同,但目前仍无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主要是由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调整。
6.国家订购合同。
国家订购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国防和国民经济的需要,与相对人之间签订的订购有关物资和产品所达成的协议。
国家订购合同不同于民事合同中的买卖合同,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相对人必须认真完成合同中所规定的具体事项,不能拒绝,但双方在费用、方式等方面可以协商。
我国目前军用物资和其他有关国防物资的订购,一般都采用订购合同的形式。
粮食、棉花、烟草等订购合同,是以国家提供优惠条件并保证收购,农民向国家缴纳粮食、棉花、烟草取得报酬为内容,由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和农民之间签订的协议。
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建设某项公共设施达成的协议。如修建国道、飞机尝大桥、大型供水、供电、供气工程等工程合同。
公共工程合同是为了完成某项公共设施而签订的,行政机关为了修建宿舍与建筑企业签订的合同不是公共工程合同。
8.政府采购合同
9.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合同
10.公用征收合同
此外,行政合同还有企业承包管理合同、行政委托合同、计划生育合同、交通安全保障合同、资源环境保护合同、人事聘用合同等。
(8)行政协议与行政合同扩展阅读
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合同必须遵循下列三项原则:
(一)出于行政需要的原则
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不能随心所欲,而必须出于行政需要。也就是说,行政需要是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合同的根据。这种需要并不一定都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也可以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决定的。
总之,订立行政合同既要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又要照顾到行政相对方的合法利益;既要严密谨慎,又要大胆创新。
(二)不超越行政权限的原则
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合同,不能超出自己管辖的事务范围和权限范围。否则,即属于无效合同。任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开展行政活动都有其法定的范围,也即职权法定,行政合同虽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但也必然遵循这一基本的原则。
(三)内容必须合法
行政合同对于国家法律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事项不得加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就这些事项与行政相对人订立行政合同。
参考资料行政合同订立_网络
I.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
是行政合同。
1、新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该条第二款第二项又单独列出了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J. 行政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行政合同的有以下主要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如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办公设备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监督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如为了修建道路、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共同投资建设合同等。
3.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
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当然,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
(10)行政协议与行政合同扩展阅读:
行政合同(Administrative contract)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管理中重要的方式,是行政权力和契约关系的结合。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重要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行政合同的广泛使用,会减低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单方命令的行政安排,以协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义务,便于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赞同,从而减少因双方利益和目的的差异而带来的对立性,有利于化解矛盾,创造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