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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区别

发布时间: 2020-12-03 02:26:16

❶ 巴塞尔协议一和巴塞尔协议二在信用资本金上的不同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❷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

逐步完善吧,1只规定了资本充足率
2提出了三大支柱,还使巴塞尔协议适用范围更广泛了
3提高了各资本要求底线以抵御金融危机

❸ 最近新出第三代巴塞尔协议的规定与以前有什么区别

9月17日,银监会召开新闻通气会,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有关情况。

一、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的背景

国际银行资本监管改革是本轮金融危机以来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匹兹堡峰会明确提出了“大幅度提高银行体系资本质量和资本数量”的改革目标。据此,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巴塞尔委员会(BCBS)着手对资本监管国际标准进行改革[1]。9月12日的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GHOS meeting)就资本监管改革一些关键问题达成了共识,待2010年11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批准后,巴塞尔委员会将于2010年底前公布资本监管改革的最终文本。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中国银监会作为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全面参与了本轮资本监管规则改革工作,积极反映我国银行业监管实践,主动维护国内银行业核心利益。

二、9月12日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达成的主要共识

9月12日的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就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达成了共识,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是普通股(含留存收益)最低要求为4.5%,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为6%,总资本最低要求为8%。二是明确了两个超额资本要求:一个是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2.5%,设立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是为了确保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本用于吸收经济压力时期的损失,并规定银行必须用普通股来满足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另一个是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0-2.5%,只有当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大多数时期反周期超额资本为0。三是明确了过渡期安排。为防止过快实施更高的资本标准影响全球经济的复苏,巴塞尔委员会要求,自2019年开始正常条件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最低应分别达到7%、8.5%和10.5%。

三、中国银监会的基本考虑

自成立以来,银监会一直高度关注银行资本风险,按照“资本质量和资本数量并重的原则”持续加强资本监管。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国内银行资本实力显著增强。截至2010年6月底,国内大、中、小各类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1.1%,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核心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超过80%。本轮资本监管国际规则的改革凸现了银监会长期坚持审慎的资本监管所取得的成果,使我国银行业在本轮资本监管改革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巴塞尔委员会定量测算结果表明,按照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国内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均高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在新兴经济体中也位居前列。

总体来看,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对国内银行的短期影响有限,但长期影响值得关注。下一阶段银监会将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资本监管良好实践,借鉴国际上资本监管改革的成果,调整和完善国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包括数量标准、质量标准、时间表、监管手段等),提升资本监管有效性,维护我国银行体系长期稳定运行。近期具体工作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密切跟踪国际资本监管制度进展,在本轮资本监管改革最后阶段发挥积极作用,提升国际监管标准,维护国内银行业核心利益;二是结合国情和中国银行业现状,对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各项标准进行认真测算和开展实证研究,为制定国内具体的资本监管制度做好准备工作;三是与国内银行充分讨论和沟通,听取国内银行对银行监管改革的意见,指导国内银行逐步向新标准过度。待年底巴塞尔委员会公布资本监管改革最终方案后,银监会将适时出台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总体框架和路线图。

❹ 《新巴塞尔协议》和《旧巴塞尔协议》的区别

与原来的《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巴塞尔协议》除了包含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内容外,还将操作风险囊括进来,这样在某种程度上讲,等于提高了对银行最低资本的要求。

❺ 巴塞尔协议与新巴赛协议区别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新巴赛协议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主要针对的是信用风险,旨在通过实施资本充足率标准来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资本要求不同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过去10多年来,巴塞尔协议已经成为国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
近年来,随着科技和商业活动的发展,金融创新一日千里,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尤其是大型综合性银行可以不断调整资产组合,使其既不违反现行的资本标准,又能在金融市场进行套利。这些变化导致该协议在部分发达国家已名存实亡。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表明,仅仅依靠资本充足率标准不足以保障银行系统的稳定。
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的资本充足比率框架》基础上,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2001年6月25日,巴塞尔委员会决定2002年定稿,2005年实施,并全面取代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成为新的国际金融环境下,各国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的最新法则。

❻ 我国的资本的定义计算方式和巴塞尔协议的区别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在一定资产规模下必须持有的资本数量,即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它是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也是衡量银行资本的风险防范程度的一个重要的国际通用指标。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规定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随后的十几年,巴塞尔委员会对协议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并于2004年出台了《新资本协议》。新协议也把最低资本要求作为新框架中的第一支柱,并强调了资本计算与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综合。 目前我国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加强了监管,而... 展开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在一定资产规模下必须持有的资本数量,即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它是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也是衡量银行资本的风险防范程度的一个重要的国际通用指标。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规定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随后的十几年,巴塞尔委员会对协议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并于 2004年出台了《新资本协议》。新协议也把最低资本要求作为新框架中的第一支柱,并强调了资本计算与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综合。 目前我国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加强了监管,而新的计算方法又将会导致我国商业银行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下降。加入WTO,随着外资银行取得国民待遇,国内银行必须以同一规则为标准进行公平竞争。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偏低,资本结构不合理,影响了我国商业银行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发展前景。

❼ 银行内控与企业内控区别

银行内部控制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自身需要,二是外部监管要求。
企业存在着各方面的风险:经营方面的、财务方面的等等。而银行自身资产就是一个高风险的资产。所以自身的内控非常必要。(具体的内控不展开了啊,通常分公司层面的和业务层面的)
还要满足外部监管要求,比如上市公司要求,还有银行特有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这些外部监管都要求银行要建立自己的内控评价体系。
企业内部控制是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程序、信息与沟通和监督五大要素组成的,只有当这五大要素都存在且有效时,我们才能判断企业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1)控制环境。它是构成一个单位的氛围,影响单位内部人员控制其他成分的基础。它包括员工的诚实和职业道德、员工的胜任能力、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参与、组织机构、权利和责任的规定等。(2)风险评估。单位为取得其目的而确认的分析相关风险,以构成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通常风险来自经营环境的变化、新员工聘用、采用新的信息系统、新技术的应用、企业改组、新会计方法的采用等。(3)控制活动。对所确认的风险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单位目标实现的政策和程序。它包括业绩评价、信息处理控制、实物控制、职务分离等。(4)信息与沟通。与财务报告目标相关的信息系统方法和记录。它可以确认和记录所有有效的经济业务,以便适当归类、提供会计报表,在财务报告中揭示经济业务。(5)监督。评价内部控制实施质量的过程,即对内部控制设置、运行及改进活动的评价。根据内部控制具体实施的机制,内部控制通常又可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企业的管理制度,又称为“管理控制系统”,它是建立在公司治理基础上,通过检查和改进有关管理政策和程序,有效控制企业运行,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益,实现投资人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第二个层面是企业的会计制度,又称为“会计控制系统”。它通过适当的业务权限设置和授权,准确的会计记录,及时的实物盘点,以及公允的报告等程序和方法,保证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的可靠性,保障投资人财产安全。这一层内部控制制度可以认为是最具体的控制。因为控制制度能否生效,取决于是否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方取得适当的信息,而会计信息的存在与有效传递,影响到控制制度的有效性的发挥。

3.结论。由此可见:(1)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内容存在显著区别。首先,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要素不同。公司治理包括内部公司治理和外部公司治理,内部公司治理主要是企业内部权利与责任的划分,外部公司治理主要是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而内部控制主要由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两个层面以及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程序、信息与沟通和监督五大要素组成。其次,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结构不同。公司治理是由两个线形结构即内部公司治理和外部公司治理组成。内部控制则是一个塔形结构,监督处于塔尖,控制环境处于塔基,风险评估和控制活动是塔身。再次,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内容的侧重点不同。公司治理的内容更注重对企业整体的把握包括权责划分以及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内部控制的内容则更注重对企业内部具体经营及生产活动的管理。(2)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内容又存在一定联系。由二者的内容不难看出内部控制的内容可以看作是公司治理内容中关于生产经营方面的延伸和具体化,内部控制的内容是统一于公司治理的内容的。健全的公司治理是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保证。内部控制处于公司治理设定的大环境之下,公司治理是内部控制的制度环境。内部控制能否有效运行,与公司治理是否完善有很大关系。只有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环境中,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系统才能真正发挥它的作用,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与效果,并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反之,若没有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无论设计如何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也会流于形式而难有好的效果。其次,公司治理中一些内容也属于内部控制,如组织规划控制实际上就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之间的组织规划,二是经理领导的内部管理机构、岗位和人员之间的组织规划。前一个层次实际上是公司治理问题。因此,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内容上有一些重合的地方.
二、我国企业公司治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公司制企业虽然经历数十年的发展历程已经有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多数企业的前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成长起来的国有企业,国家在对国有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由于观念手段以及环境所限,仍然存在严重的行政干预现象,使多数公司只是挂了一个股份公司的牌子,并没有真正形成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其它中小型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也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

1.普遍存在股东大会虚设现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行使出资人权力的合法机构。股份制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如公司议程的变更,公司董事的任免,公司的解散与合并等,都必须经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方案,如重大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等,都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各国法律法规一般都对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作出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中也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的职权,并规定了股东大会的形式、召集方式与次数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在众多股东中,只有极少一部分愿意参加股东大会并表达自己的意愿。这常导致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发挥功能。股东大会是公司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决定直接影响到董事会和监事会。

2.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没有形成严格的权力制衡关系。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要形成决策、监督与执行之间相互制衡关系,保证治理公司的权力不被滥用。因此,各权力机构的人员一般不能交叉重叠。而我国股份制公司权力层次中存在严重的职位重叠现象,董事长与总经理一人担当的情况非常普遍,尤其表现在由国有企业改制形成的公司。这严重地影响了公司决策执行质量和市场经营风险分散原则,也是导致我国企业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低效率的主要原因之一。当然,并不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就一定会产生权力滥用。西方国家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的情况也非常多,但是这些国家的经济基础与我国的不同,公司制企业源于这些市场经济国家,而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因而我国公司更应注意权利与责任的划分。

3.经营者形成机制存在严重误差。根据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通常由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在经理市场上通过考核录用公司经营者。而我国并没有形成一个能够提供、监督与考核经理能力与业绩的经营者市场,在国有大中型公司中,经营人员的产生基本上由作为所有者的政府部门按照计划经济体制的人事录用方法进行,使得经营者的形成机制失常。再加上治理结构上的缺欠,造成了长期无法形成有效的经理市场并使经理们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市场约束。

三、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

1.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缺乏规范从而导致内部控制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是否科学规范,关系到企业工作的各个方面,公司内部治理不健全直接导致了内部控制的不健全。目前我国的情况是:绝大多数公司,尤其是由原来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公司,其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核心机构虚设,经营者行为得不到监控,并由此导致了公司内部人员之间无法形成有效的牵制,进而影响内部控制的实施和健全。

2.由于公司外部治理缺乏规范从而导致内部控制的监督与检查不力。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和法律规范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完善,需要规范合理的公司外部治理环境作基础,否则公司很难自觉地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任何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措施的执行,都需要有外部规范的推动与监督。国际上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大都通过立法的形式要求企业对外界出具内部控制状态的报告,有些国家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我国也从1999年开始,对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增加了内部控制的内容,但只提交报告,不作公开披露,这无形中减少了公司管理者来自于外界的压力,从客观上对其内部控制松弛现象起到了纵容作用。

根据对我国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领域还存在许多问题,与国际先进水平还有较大的差距,这是我国公司制企业改革的压力和动力。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更有助于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因此在对我国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进行改革和完善的同时应更多地将两者联系起来考虑,以促进二者的协调发展。

通过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关系研究,不仅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并且意识到只有在完善的公司治理层面下,才能更好地加强内部控制。对我国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现状分析,必须认识到我国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领域还比较欠缺,有待改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中国的公司走向国际市场提供了机会,同时,也增加了竞争的压力。要想在国际市场争得一席之地,就必须放弃以往粗放型的经营管理模式,从严治理,集约经营,这首先要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各项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建立健全科学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努力创建世界一流的企业。

❽ 资本和资产的区别特别是涉及到《巴塞尔协议〉的时候。先谢谢大侠。

资本与资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代表着完全不同的内涵。资产,英专文为 Asset, 是企业用于从事属生产经营活动以为投资者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出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左侧,归企业所有。企业的所谓法人财产权,就是指企业对其控制的资产拥有的所有权。资本,英文为Capital, 是企业为购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资产的资金来源,是投资者对企业的投入,出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右侧,它为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分别归债权人和公司所有者(股东)所有,企业对其资本不拥有所有权。

❾ 资本与资产的区别商业银行的资本与资产的区别巴塞尔协议的内容是什么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资产=资本+其他积累+负债

商业银行的资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即金融机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减去负债后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优先股等)

那个协议找不到.....sorry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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