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签了不给协议
『壹』 拆迁协议怎么签,才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维护自身权益
一、掌握主动权,发挥公法私权的民主意识。
拆迁中,一个贯穿始终的重要手段就是协商谈判,这当然不外乎协议的签订。在协商过程中,一定要变被动为主动,转换思维,认定拆迁户是拆迁中的强势群体,至少在气势上要压过行政拆迁单位。因为签协议相当于签合同,而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拆迁行政协议也不能忽视拆迁户作为公民合法交易私有财产的权利和地位,否则,有违公平、公正的法制理念。
二、审慎签订主体,明确协议责任。
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常出现这样的现象:就是不明人员拿着一份协议书,甚至有可能是空白协议,找到拆迁户,说按照某某机关或者领导的指示来要求拆迁户签字,但并不会出示具体的证明文件或是物件。对于拆迁户一定要注意这点,很多维权拆迁户后期维权困难也是因为问题出现在这里。法律上有明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是协议的签订主体。这是排他性条款,意味着只有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有权签订。否则,在法律程序上,协议书的效力有待认定。这也是拆迁单位哄骗、欺诈拆迁户的惯用伎俩,拆迁户一定要慎之又慎,识别主体和内容。
再者,拆迁所签订的协议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拆迁户在签订协议时,除签订好格式合同内容外,更重要的是必须在格式合同的内容外增加必要的补充条款,这是拆迁户的权利,拆迁户应该要学会很好的去运用自己的权利。这补充条款里应着重在违约责任的承担和具体落实上,相当于为自己的权益约定双重保险。
三、保存原件留证据,维权更易。
实践中,有些地方,为了不让拆迁户通过法律维权,会以核查证件等为名将你的与房屋有关的资料特别是房产证、土地证,交费的凭证等收上去,你再想要回来时他们会以种种理由推诿。当你选择法律维权时,复议机关或法院会以缺少证据资料为名不受理你的案件,所以在并签订协议时,拆迁户一定要保管好与房屋有关的资料,特别是原件资料绝不能交给拆迁方。非给不可的情况只能给他们复印件。
『贰』 拆迁协议签字后还能打官司吗
如果你能证明你签订的拆迁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打官司。如果不能,那回么最好履行答拆迁协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叁』 签订拆迁协议后,房子可以不拆吗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版行,不允许权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第一、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第二、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第三、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第四、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协议。
『肆』 拆迁协议签完了 是不是就是确认拆迁了
你与政府拆迁办公室(政府拆迁主管部门)签订了正式《拆迁协议》,就表示你向主管部门确认同意了拆迁事宜及补偿要求。
『伍』 我签了拆迁协议书,我哥说不让人家拆,合理吗
如果房子产权是你的,那么你签了拆借鲜一输。你哥哥不让人家猜,肯定是不合理的。
『陆』 拆迁办拖着不管我们家,不让签协议,怎么办过渡费是不是都没了
像你反映的这种情况,看来是你一开始提出的拆迁补偿条件过高,与拆迁单位没有达专成一致。现在你们又急着属 签订拆迁协议,如果你家现在那个地块不是核心地块,拆迁办也会想着办法刁难你们。如果没有签订拆迁协议,这个期间是没有过度补偿费的。
『柒』 已经签了补偿协议,拆迁方不给房子怎么办
您好,可以起诉拆迁方,要求履行
『捌』 房屋拆迁协议没签我该怎么办
你的问题真的太多,最简单的就是你们协议达成了,然后按协议做就可以了。那专就会有法属律保障
既然你都说了是协议,那么肯定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条件下签字生效的。不要动不动拿个如果来问.如果你就是那个这么倒霉的人,那么我只能说你太倒霉了.
很简单,政府拆迁,那么你就争取你的最大利益走,也顺着意思跟着拆迁,不然到时候政府绝对有办法让你自动走人,别以为什么你坐在房子里就不走,难道他还把你压死在房子里不成?这样的废话。你也知道这是纯商业行为,那就对了,没这么多人会有兴趣和你在生意场上讲仁义道德.能做到保护最大利益的就是你自己的争取,不能盲目的在拆迁的时候开条件..也没什么棚户区这个法律词汇,这是个生活中一个词汇.
而且即使是棚户区,也要求棚户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玖』 拆迁协议已经签订了,事后反悔了,如果据不交出钥匙的话拆迁办能拆我的房子吗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9)拆迁协议签了不给协议扩展阅读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