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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包合同

发布时间: 2020-12-03 11:02:50

1. 关于股权转让及承包合同

1、股权转让后,应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
法人代表变更后,也应进行变更登记。

2、“公司股权转让(法人代表变更)是否有义务告知承包人,或必须先解除承包合同”:
(1)有义务告知承包人。
(2)不能解除承包合同。理由是: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仅是代表公司的代表人变更,公司做为独立的法人没有发生变动,公司对外签定的承包合同仍然对公司有效,如果擅自解除合同,是公司违约,应对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附:相关依据
(1)《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 关于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1发包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决定之后各个合同的效力
2轻工老板如果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他与施工单位的《分包合同》无效
3你与轻工老板的《分包合同》同样的原因导致无效

但是,你完成工作成果向轻工老板交付,而轻工老板接受的,你们之间的事实《承揽合同》有效。
建议:施工的每一个阶段,注意工程款的核对和结清,并且保留书面证据

3. 关于和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

村支书所说无法律依据。

依照我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的规定,如果机动地发包给外村人,就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如果发包给本村人耕种,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但需要进行招标或公开协商承包价格。而且在《土地承包法》中并没有规定,合同中必须有村民代表的签字,如第二十一条中就是具体的合同内容,而且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如果对方坚持收回,你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上述两条规定,如果是重新调整土地,需要按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4.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有几种形式

在中国,施工承包合同包括两种,分别是总合同与年度合同以及总承包合同与分承包合同

总合同与年度合同。施工期在1年以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准的总工程项目与施工单位签订总合同(或总协议书),然后再根据年度建设计划签订年度合同。

总承包合同与分承包合同。一个建设项目需由几个施工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施工(承包)时,建设单位就全部工程与一个主要施工单位签订总合同,总承包人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签订分承包合同。总承包人就整个工程向发包人负责,分承包人就其所承包工程向总承包人负责。按经济合同法规定,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工程,也可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4)关于承包合同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又称“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是指中国合同法上的概念。施工单位(承包方)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发包方完成一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而建设单位(发包方)及时验收工程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依中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有以下特征:1.其客体为特定工程的勘察设计或建筑安装成果;

2.其发包方须为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单位,其承包方须为具有建设勘察设计或建筑安装经营资格的施工单位;

3.其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具有严格的计划性,并受到国家的特殊管理和监督。

5.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评析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即行政合同说和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说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在承包土地由村集体所有,并在法律授权村委会为发包方的情况下,为实现国家管理目的而签订的,符合行政合同的特征。[1]而且有学者指出,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建立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废除“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农业经济核算体系后,农民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一定的经营自主权,随着土地承包合同与农业定购合同的出现和相关制度的建立,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2]民事合同说则认为,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之间的地位平等;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户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为了以合同形式固定彼此之间基于承包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至少主要不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从合同签订的程序和原则以及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来看,都与行政合同的要求相去甚远,因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3]不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不能归入合同法中的任何一类有名合同,故应从立法上进行直接规制,使之有名化、典型化。[4]也有部分学者采取折中观点,主张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析:农村集体与其内部成员之间签订的责任制性质上的土地承包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农村集体与其内部成员双方经过协商、个人有选择权、合同履行过程中个人有自主经营权的或农村集体与非内部成员之间签订的合同,如果符合平等地位的要求,则属于民事合同。[5]

上述观点均能够在立法上寻求相关制度予以支持,产生这种矛盾的立法原因在于我国农村于20世纪80年代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乃是源于农民自己的创造,而且最初是由国家政策予以调整的,后来才由立法的形式加以明晰。由于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遵循,各地的具体做法也不一致,因此,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制度演进的过程中,致使其在不同的法律文献中呈现出不同的法律性质。具体而言,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初期,集体的职能尽管比过去有了很大的差异,但在没有改革统购统销制度以前,其仍然作为集体经济的一个层次发挥着自己的作用,而且当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受到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土地政策、税费政策的强烈制约,因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一定程度上与集体化时期的口粮分配一样,成为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对农民进行全方位治理的一种手段,[6]故农地承包合同具有显著的行政性。但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更加注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在这个过程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行政性逐渐弱化,而民事性却越来越得以彰显。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时,柳随年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中,尽管指出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对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实行债权保护,由此可知,农村土地承包权属于民事权利进一步被明确,但对作为农村土地承包权产生依据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却仍然难以被定性为民事合同,因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除了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外,发包方还享有一定的行政性权力,而承包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性义务。因此,如何界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限制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还将是一个难题

6. 关于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1
未经发包方许可,承包合同不允许转包的,转包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
你承包的是清工中的木工活,你可以把承包合同变成劳务合同,如果对方有实力,按时支付你报酬,
签劳务合同相互权利义务更清楚.

7. 关于承包合同不予立案的问题

85年最高院有下发批复法(研)发[1985]28号指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内纷,大部应由企业或容其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据此,各级法院对于一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未予受理。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这类纠纷不断涌现,特别是经过本企业及其上级主管机关复议决定后,一方当事人仍然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处理的情况经常发生。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内部承包事业的发展,这类纠纷逐渐增多。 最高院认为:
大部分应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极少数违反法律,必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从严掌握,而不宜铺得过宽。现在的情况是——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由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调处。

8.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期内不得调整土地,所以你家当初因减少两人村里减少你家两个人的土地是错误的。

后来你家又增加了两个人,如果不是因为原来减少了你家承包的土地,村里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另外增加你家承包地。但考虑到当初村里去了你家两地的错误行为,你们可以要求村里补回去了的你家两人的土地。

如果要进行仲裁,可以到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去要求仲裁,仲裁机构一般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有些地设在农业局,湖北省有些县设在财政局。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进行诉讼。

9. 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何种形式

一、关于承包合同的形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我国法律和中央文件对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业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对此也作了相同的规定。中央有关文件1983年指出,要建立和健全承包合同制,这是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重要环节。1991年指出,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要认真完善土地和其他各业的承包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2000年指出,目前全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基本结束,加强土地承包管理,重点是建立健全承包合同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合同档案,及时调处纠纷,组织合同兑现。

对于承包合同的形式,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有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如已失效的经济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m:“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另外,还有海商法、劳动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以及担保法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涉及到千家万户和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而且目前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比较多。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有利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书面形式一般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地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普遍采用的是书面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认定其为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确认无效”。由于我国法律在对合同要求法定形式的规定中除了规定这些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外,没有对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有不少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10. 关于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答: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

(3)价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

(7)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8)当事人双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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