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侵权协议
⑴ 离婚后防止再来骚扰对方协议书怎么写
首先,,离婚协议书的书写没有固定的标准和模式,只要注明双方的信息写清双方的诉求即可。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其次,就该案例而言,如果双方离婚后,一方骚扰另一方的,那么其骚扰行为就属于违法。被骚扰的一方可以选择报警。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⑵ 怎么能够预防字体侵权
在使用之前可以到国家版权局进行查询,看这种字体是否已经被申请专利或进行登记。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⑶ 造假,侵权,防名牌
一分钱一分货,中国别的不多。就是假货多
⑷ 如何预防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
您好!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预防:
一、作为新闻传播的主体,媒体要严于律己,每一个步骤都做到位,尤其是对新闻素材的审核。具体是记者憨礌封啡莩独凤扫脯激、编辑、总编要各司其守,严格把关。
二、作为新闻传播的客体,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易被舆论监督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名人等,应该充分认识到传媒是代表自己在履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理性思考,不要动不动就把传媒告上法庭。
三、从新闻传播的环境看,逐步完善新闻制度、健全相关法律、加快社会民主进程是新闻媒体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⑸ 找代工厂生产专利产品需要签什么书预防他人侵权
你这有专利证书,其他人都仿造你的产品,你可以告他的
⑹ 专利申请的防侵权措施
为了重要的专利研发过程中,还没有达到正式申请专利阶段,在通过他人传递申报文件环节中泄露,并防止专利说明书或专利权利说明书以及图纸被别人剽窃,先于专利权人或发明人申请尴尬,需要对该专利产生时间,和主要内容和视频在官方登记备案机构或行业协会等可信第三方或有可信第三方群支持的大众版权保护平台等第三方平台或能够证据保全平台和系统中自主存证 ,作为侵权时的初步证据,采取保险措施.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法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应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http://wenku..com/view/c2e2cb28e2bd960590c67711.html?from=search
⑺ 怎么防止商标侵权
最好有合同啊,在合同里注明他全权负责法律责任。
⑻ 急,客户要做我们做定牌生产,都是一些国外名牌,怎样防止侵权,是不是要客户提供法律授权书啊。
涉外定牌加工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2007-12-22 06:51:18)
案情:当事人温州市新蓝天电器有限公司于年11月,受Global India Impex公司委托生产加工标注“GI”文字商标断路器,而“GI”图形商标属通用仪器公司在中国申清注册的商标,属第09类,使用商品:用于陆地,卫星,光纤和电缆信号的音频视频数据接收器,警报控制器,信号处理器,电源装置,平衡器,光学放大器,插座,激光模块,喇叭天线。Global India Impex公司在印度本国断路器商品上已经注册了GI商标,拥有合法持有权。当事人在 Global India Impex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手续,未取得通用仪器公司许可情况下,擅自在境内生产加工标注GI注册商标断路器。2004年11月14日被永嘉工商局查获,非法经营额4484美元。该局依《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为商标侵权,依法给予当事人处以90000元处罚。本案应当事人要求举行了听证。
争议: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委托律师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理由如下:
一、通用仪器公司在第09类上注册的GI商标,使用商品不包括断路器。插座该公司虽已注册,但实际并未在该商品上使用;其他商品与断路器虽同属第09类,但并非同一类似群,不能认定为类似商品,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二、当事人的行为不存在误导公众的事实。当事人按照Global India Impex公司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并在产品上标注Global India Impex公司在其国内注册的GI商标,产品直接出口印度,运往Global India Impex公司。当事人生产加工的断路器,其销售市场与国内商标权人并不相互覆盖,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本案当事人生产加工的断路器销售地在印度,根本不可能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商品的来源。况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2月18日,制定《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问题的解答》中:受境外商标权人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用于出口,其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已作明确解答:“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定牌加工是基于有权使用商标的人的明确委托,并且受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三、未给国内商标权人造成任何损害。《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虽采用严格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但损害事实的存在应是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当事人生产加工的产品均在印度销售,不会给国内商标权人带来实质性的损害。
四、定牌加工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加工承揽行为,本案当事人虽在加工的产品上标注了该商标,但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对商标的“使用”值得商榷。商标法中的使用一词除一般理解的“用了”之外,还应包含“为商标目的而用”。当事人仅在加工过程中使用,产品并非进入国内消费流通领域。定牌加工行为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从本质来说,此时的商标使用者应为委托生产者而非定牌生产者。因此,本案商标的实际使用方为印度Global India Impex公司,而非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对商标权的保护亦应限定在适度合理的范围内,在实际中不应加以扩大保护。
评析意见:
对涉外定牌加工的监管已成为工商部门新的执法领域。境内生产者为境外商标合法持有者所进行的定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对国内商标所有人的侵权,目前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主流意见还是认为构成侵权,本人认同这种意见。
一、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当事人认为通用仪器公司属境外美国公司,虽在插座上注册了GI商标,但实际上并没有在境内、在该商品上使用,当事人不构成侵权。当事人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专用权是指注册人所享有的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并不以该商标是否在所有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为要件。我国商标法并未规定注册商标都必须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才能受法律保护。同时,这种在多个商品上注册的行为属保护性注册,我国法律是允许的。
从本案看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应属类似商品。虽然GI商标在除插座外的其他商品与断路器不类似,但是插座与断路器的生产、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同,功能相似,应认定为类似商品。
二、定牌加工的产品即使不在国内销售也可以构成商标侵权。商标的使用可以分为狭义上的使用和广义上的使用,狭义上的使用指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使用于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上;广义上的使用则还包括商标的广告宣传使用、商标的交易使用,甚至还包括在不相同、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对“商标使用”作出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虽然,本案当事人定牌加工的产品在国外销售,但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已经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不能将“使用”仅狭义理解为流通领域中的销售环节。
三、误导公众、给商标权人造成直接损害不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二)……。本项只强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这一必备要件,不强调主观方面、直接损害及有无误导情况,只要有规定的行为发生,即构成侵权。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表现是多方面的,有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实际损害和预期损害,显形损害和隐形损害,未得利益的损害和应得利益的损害等。当事人的侵权行为已经对商标权人造成了潜在的损害。本案当事人提及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这仅是北京市法院系统内的一种指导性意见。
思考:
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类案件的查处日渐增多。该类案件是经济全球化趋势与商标地域性发生冲突的具体体现。商标权的地域性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在经济发展日益超出一国范围而走向世界的大环境下,经济的全球化与商标的地域性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平行进口、涉外定牌加工就是冲突的具体体现。在适度合理范围内保护本国商标权人的专用权,避免在实践中扩大保护,阻碍我国加工制造企业走向世界的脚步,影响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这是当前立法机关急需解决的问题。
⑼ 怎样才能防止商标侵权
您好,防范他人侵犯商标权,可注意以下几点:
一、密切关注商标注册情况
在商标申请期间,一定要密切关注商标注册情况,同时还应注意查阅《商标公告》,一旦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而且《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也有相关规定,对注册不当商标或者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还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二、加强商标标识的管理
工商部门查处的假冒商标案件,有不少与注册人对商标标识、包装物的管理不善有很大关系。有些商标注册人因保管不善,导致商标标识物被盗、流失;有些是未对标识物印刷厂、纸箱厂等进行严格审查,这些因素都是导致商标侵权案件发生的常见问题。
产品经消费者消费后,产品包装等标识物可能仍完好无缺,为防止以此进行假冒产品的制作与售卖,可以设计出产品经消费者消费后标识物即遭破坏的标识物,或者还可以将商标直接标在商品上。
三、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指的是指驰名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这种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称为防御商标。我国《商标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按一般商标分别在非类似商品上进行商标注册,从容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知名商标的声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⑽ 同学们在签约时应当注意那些问题,如何避免侵权
一、关于是否需要签订实习或者兼职协议
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习期是否要签合同,实习生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确定自己的工作范围、工作报酬,最好是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但实习期签的协议属于普通民事协议,其受民法调整,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但有法可依总胜于无,所以,最好是签订书面协议,白纸黑字,才是比较有力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书面协议,那可以选择通过录音录像
、保留工作记录等方式保存好相关证据,这样,在以后工作中即使发生权益上的争议,也能拿出对自己有保障的权益,要提醒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相关协议,那自己也要好好考虑是否一定要去该单位实习。
二、签订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
1. 基本条款
也就是协议应该包含的一些基本的、重要的款项:1)用人单位信息:名称、地址、法人等2)实习生信息:姓名、住址、有效证件号码;3)合同期限,哪天开始,哪天结束;4)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报酬,基本工资、绩效、加班补贴等;6)工作保护、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7)违约金、保密条款、保险等其他事项。
2. 违约金
把违约金单独拿出来说,是因为可能用人单位会在此处为难实习生,民事协议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不约定违约金,且违约金可高可低,与实习生的利益密切相关,这一点,签合同时需要仔细,因为如果违约金过高,一旦出现违约行为,比如提前离职之类的,民事协议基本上就是按照约定来赔付违约金,所以,大家签协议时对违约金要有数,防止用人单位设置高违约金,并以此为依据,对你的工作进行约束。
3. 警惕“霸王条款”=
签订协议,权利和义务一定是对等的,如果协议条款上有对自身不利而对单位百利无一害的条款就一定要擦亮眼睛了,比如实习协议对实习生有约束但对单位无对应约束,或者单位可以单方面解约却免除责任等之类的条款,一定要慎重考虑。
4. 内容要明确具体
条款要越明确越好,尤其是关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等内容,一定不要模棱两可,而是要具体到事项和数额,比如违约金不能模糊的“经济损失”,而应该具体到确定的金额;再比如看到“可以根据需要,调配乙方从事不同的实习岗位”这种条款,一定要小心,因为这很可能就是用人单位挖的坑,招聘时写的是财务岗,实际工作中却把你调去做销售或者其它你并不想做的工作用,这也是单位常用的变相招聘手段之一,所以,如果你实习工作有明确的岗位,就一定要在协议里写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