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如何确定
Ⅰ 侵权责任法应当如何规定侵权责任形态
1.侵权责任的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
侵权责任的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所表现的是,侵权责任是由行为人承担,还是由与行为人有特定关系的责任人,以及与物件具有管领关系的人来承担。这是《法国民法典》所确定的自己责任和替代责任的形态。这是侵权责任形态的一般表现形式,是侵权法规定的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的赔偿责任分配形式。如果是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赔偿,那就是自己责任,也叫做直接责任。如果是责任人为行为人的行为负责赔偿,或者为自己管领下的对象致害负责赔偿,则为替代责任,也称为间接责任或者转承责任。
2.侵权责任的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
侵权责任的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是说侵权责任究竟是由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负责赔偿还是双方负责赔偿。一方负责赔偿的侵权责任形态,如加害人一方负责,或者受害人过错引起损害的受害人一方负责赔偿;双方责任则是加害人和受害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侵权责任的双方责任是重点。这种双方责任形态是指对于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后果,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受害人也要承担责任,即一个完整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分担,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总和,是这个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全部侵权责任。在对于损害的发生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下产生的公平责任,就是典型的双方责任形态。在对于损害的发生,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与有过失的,其后果是过失相抵,这时的责任形态也是双方责任。
3.侵权责任的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侵权责任如果是被告方承担,就存在一个是单独加害人和多数加害人的问题,那么,侵权责任形态会随着加害人数量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单独的加害人,当然就是自己负责或者替代负责的单独责任。二人以上的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就是共同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侵权责任的共同形态,是在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复数的情况下,赔偿责任在数个行为人之间分配或者负担的形式。侵权行为人是复数,其赔偿责任总是要在数个行为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分别由各个行为人负担。具体负担的形式,如果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那么共同加害人之间要连带承担,责任形态就是连带责任。如果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构成不真正连带关系,则应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果构成补充形式,则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如果数个行为人构成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则数个行为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形态就是按份责任。
Ⅱ 侵权连带责任比例是怎样确定的
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Ⅲ 如何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学界的意见是一致的,均持否定态度。学者断言,至少在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必须在此类案件中使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的必要性有多么高,而且严格责任与危险责任有赖于制定法的明确规定,司法解释显然不具有这样的权力,规定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 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必须具有过错,这是一致的意见。但是,过错的证明究竟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却有不同的意见。这就涉及到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推定原则的问题。 多数人的意见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自己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仍应由受害人一方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否则不能适用过错推定的严格责任。 我对此提出不同的意见。在《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中心》一书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一书中,我都坚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我认为,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过错认定,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的事实基础,就是受害人已经证明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此基础上,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如果否认自己的过错,则过错的举证责任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自己承担,由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事实。如果他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翻过错推定,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不足,则过错推定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理由是: 第一,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具有客观事实的依据。推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有过错的依据,是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行为。既然行为人已经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他在主观上应当有过错,推定其有过错是合理的。 第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区别在于,首先就是归责原则的不同,前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次是举证责任不同,如上所说。再次,是侵权责任形态不同,前者是替代责任,后者是为自己负责的直接责任。这些区别,在《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与1384条中就已经明确,无须再加以阐明。 第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遭受侵害,能够证明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已属不易,再令其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实在是强人所难,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赔偿权利无法实现。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既不使行为人遭受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的刁难,又能够使受害人得到较好的保护,是一个很好的决策。
Ⅳ 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
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
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应此种发展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所谓类型化,是指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
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责任构成要件来确立。
归责原则还确定了不同的减轻和免责事由。就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如果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既可能表明行为没有过错,也可能表明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规定的上述免责事由,都可以成为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但是,在特殊侵权责任中,需要具备特殊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是指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形式。由于承担侵权责任主体的复杂性,责任形态既有单独责任,又有多数人责任。在多数人责任中,又包括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
(一)连带责任
所谓数人侵权中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聚合的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加害人之间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某个或某些行为人的责任,对受害人不产生效力,也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
我国侵权法在数人侵权行为的规则上非常有中国特色。
首先,《侵权责任法》从“共同”这两个字上区分了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8条的“共同”应当理解为主观的共同联系。
其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是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对他人的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修改了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抗辩事由方面,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为抗辩事由。
第三,吸取欧洲私法一体化进程中取得的最新经验,第11条规定了累积的因果关系(也有学者译为并存原因、原因力竞合等)。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它是指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致害行为,各个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外也可能承担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部分的因果关系,又称共同的因果关系,指数人实施分别侵害他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由加害人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不能够确定实际加害人或加害人不能够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由补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补充责任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在补充责任的情况下,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发生了分离,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同时,还可能使行为人之外的人承担责任,责任主体不一定是直接的行为人。补充责任是一种第二顺序的责任。第二,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第三,补充责任大多是一种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相应的责任
所谓相应的责任,是指根据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多个条款中,规定了“相应”的责任。第一,相应责任一般是对外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第二,相应的责任也可能是对外应负的责任份额。第三,相应的责任常常是对补充责任的限定。
相应的补充责任,首先应当确定相应的份额,如果需补充范围超过相应份额的,以相应份额为准;其次,如果需要补充范围小于相应份额的,以实际需要补充的份额为准;再次,需要确定在补充责任的范围内,应当承担多大的相应责任。
(五)补偿责任
所谓补偿责任,通常是指在侵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于公平依法由其向受害人承担的适当的补偿责任。所谓公平责任,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等因素,由双方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补偿责任主要特点在于:第一,补偿责任主要是一种公平责任。第二,补偿责任的责任范围是有限制的。第三,补偿责任主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要求全部追偿。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第43条“关于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第59条“关于医疗领域产品责任的连带责任”、第68条“关于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第83条“关于第三人过错造成动物致害的责任”等四个条文中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
Ⅳ 如何判断侵权责任是否成立
主要是看行为人的主观和受害的客观是否是统一的,是否有因果关系。
在侵权责任里面因内各种侵权的行为性容质不同,法律规定的责任形式也各不相同。
如一般的民事侵权,需要侵权人主观的有故意、行为上有过错,客观上又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像有些是严格责任的,如产品质量造成对他人的侵害,只要使用该产品的事实以及事故发生的事实造成了损害,往往就可以推定侵权成立。除非侵权方能举证证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还有环境污染损害,它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损害的事实一出现就构成侵权,不需要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即使没有过错也一样的要承担责任。
Ⅵ 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
网络著作权侵权复纠纷案件由侵权制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Ⅶ 怎样确定自己的行为是不是侵权。是否承担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都可能受到他人有意无意的伤害,自己也可能有意无意地触犯他人利益,那么公民在什么情况下的行为属侵权.公民的行为要造成客观的损害事实。
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他人的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这种不利的影响一般情况下是指对他人财产造成的损害或对他人的精神造成的损害。如果公民的行为没有对他人造成任何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也就谈不上侵权和承担责任的问题,因此公民也只有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与帮助。
关于财产利益的损失的计算一般包括实际损失,即现有财产的减损和可得利益的减损。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未来可得利益的减损,如利润损失、孳息损失等,此种损失虽不是现实利益的损失,但损失的利益本来是可以得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损失是可以随意臆测的。
.公民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行为具有违法性是承担一般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如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家或集体财产,施工人违反法律规定未设置安全标志造成他人伤亡等,都属于具有违法性的侵权行为。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因此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违反了法律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等,他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在特殊情况下,公民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但依照法律规定这些行为是合法的,公民可以不承担责任,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上的合法行为以及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许可的其他行为,这些损害行为不具备违法性因而不应承担责任,但若这些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所造成的损害,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有因果关系。
简单地说因果关系中,某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因果关系是一种必须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
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它要求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正原因,找出真正的责任者,因此若发生损害结果的原因并非行为者就不应当或者只承担一部分责任。
.行为人要有主观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却仍然希望或听任其发生,如故意致伤他人、故意砸坏他人财产等;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该预见或能够预见却未预见。或虽然预见却轻信损害后果不会发生,例如司机违章超速驾驶。
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它标志着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所抱的主观态度,体现了行为人主观上的应惩罚性和不可原谅性,它是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因此,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过错,损害后果由不可抗力所致等,行为人就可免除责任。
上述四个方面是衡量一个公民是否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依据,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特别规定确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