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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契据

发布时间: 2020-12-03 15:59:07

1. 签字腊封合同毋须对价why

管理员,此题设计价格钱财类,答了也会打回,请收回,谢谢!

2. 何谓盖印合同

一、 盖印合同
盖印合同 又称契据合同或书面要式合同。它是指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必须履行签名、盖章和正式交付手续的合同。此类合伺多用于土地转让,抵押等交易。根据《1925年财产法》第73条舶规定,契据合同必须由意欲受其约束的当事人签字。按照普通法惯例,此类合同的签字一般在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须加益封缄印记或火漆印记;交付文本通常以亲手交递方式进行,或以象征交付方式进行,即交付人手按印记并宣称:"我将这份有约束力的契据交付给你"。
但在现代实践中,对契据合同的形式要求往往不那么严格。当事人通常可以在合同生效前签字封印:也可以不用蜡或封缄纸、封印,而只须在文件上事先印好的盖印处(L.S)圆圈中签字,。即视为符合签字盖章形式要求,并具有充分的效力[1]。契据合同原则上自出让人将合同交付受让人之日起正式生效。但在目前实践中,只要出让人已表明他无条件受该合同约束,即应视为合同已经交付;即使该合同实际上尚未交付而仍留在出让人手中,合同也视为已经生效。但是,某些附有条件和期限的契据合同只有在所附条件或期限成就时方视为正式交付并生效,因此它们又称为延迟条件契据合同。在延迟条件契据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期间,当事人不得撤回该合同[2];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即受契据合同约束[3]。
根据英国法律,下列交易必须订立 盖印合同 : (1)无对价因素的合同行为(例如无偿赠与); (2)合法地产转让及一切土地权益在三年以上的租借等; (3)英国船只或其中份额的转让; (4)注册公司的组织章程。
盖印合同 具有简单合同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和特点。首先, 盖印合同 中即使没有对价,也可以强制执行,而简单合同中如没有对价则不发生效力;其次,自出现诉因之日起 盖印合同 的诉讼时效期为12年,而简单合同为6年(见《起诉期限条例》);再次, 盖印合同 可以取代和改变在它之前的简单合同,使后者归于消灭,导致合同的合并;最后, 盖印合同 适用"禁止出尔反尔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不得否认他在契据合同中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即禁止反悔),但如其能证明在该合同订立中对方有不正当行为(如诈骗),则不在此限。
二、简单合同
简单合同是一种最普遍的合同形式,它与 盖印合同 的最基本区别在于它必须具有对价因素才发生效力。因此"简单合同"实标上是以对价为成立要件的合同类型的总称,它既包括书面合同,又包括口头合同,还包括默示合同;但是最能体现简单合同特征的乃是书面合同,因此我们下面将着重介绍书面合同。
(一)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是指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以书面材料为合同证据的简单合同;它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两类:一是典型书面合同(书写合同),另一是以书面材料为证据的简单合同,它又称书面摘记合同。根据英国法律,下列合同必须采取典型书面合同形式,否则不发生效力。 (1)汇票、支票和期票; (2)海上保险合同: (3)动产抵押证券; (4)因时效届满已免责的债务人又认诺的债务; (5)由《1965年租买法》所规定的分期付款租买合同,赊售或附条件售卖等合同也必须采取典型书面形式,并由买方或协议确定的其他人签字,否则卖方不能据此要求强制执行。此外,由《1974年消费者信贷法》第61条1款2项所规定的协议 (见第五章、六节)也应采取典型书面形式,但默示条款除外; (6)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必为其载入行业姓名地址录而付款,但如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登记签署行为符合1971年和 1975年《主动供贷和维修法案》的要求,也应采取典型书面形式。

3. 典当行 借款合同

典当行借款合同范例:
出借人(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号: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典当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典当物状况
1.房地产座落位置:
房屋所有权证: 字第 号,共有权证: 字第 号,土地使用权证: 字第 号。
2.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 平方米,使用功能:
3.土地面积: ,使用性质:
4.乙方向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明晰,无任何权属纠纷或争议。
第二条 典当内容
1.估价:经甲乙双方商定,上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此估价,双方予以认可。
2.抵押典当金额:甲方按乙方认可的估价______折当,折当后的典当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抵押典当期限为:_____个月,即自二零零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 二零零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抵押典当期满前乙方如欲续当,应于典当期满前五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办理续当手续,本合同对续当合同继续有效。超期续当或赎当每日加收典当金额0.5%的综合费用。
4.典当利率:甲方月利率为____‰,乙方续当或赎当时按日计收。
5.实付金额: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以典当金额的____‰,按月收取综合费用,并一次性在应付乙方当金中先予扣除,扣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典当实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乙方如在典当期间提前赎取当物,甲方不退还综合费。
6.绝当:典当期满五日内,乙方不办理续当或赎当手续,甲方有权按绝当处理,甲方有权对该抵押典当物进行拍卖或做其他处置。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的抵押典当物、契据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毁损。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后,甲方应将典当物及契据证件交还乙方。
3.典当期间该典当物发生毁损或灭失(不可抗力除外),由甲方负责赔偿。本条款适用于甲方封存管理的抵押典当物,甲方未封存的抵押典当物除外。
4.典当期内,乙方欲将房地产出租,除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外,同时乙乙方须与承租人订约由承租人出具承诺书,阐明乙方违反本抵押典当合同时,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十天内承租人即须迁离该典当房地产。
5.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行使权利时,有权要求该房地产使用者(不论是抵押人自用,或他人租用)限期三十天内迁出,使用者如向甲方要求补偿搬迁费用,乙方必须赔偿甲方因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主动还本付息并缴纳综合费用。
2.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典当物契据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典当贷款期内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典当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房屋进行翻建、修建、扩建;抵押物如有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其它抵押担保,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当金,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典当期内,乙方必须缴交有关部门对典当房地产所征收的有关税费,并保障该房地产免受扣押或涉及其它法律诉讼。如遇国家征地拆迁,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典当抵押合同。
4.典当期间,乙方如发生当票遗失或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挂失手续和承担手续费。挂失前该典当物被他人赎走,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承诺声明:本合同抵押典当物一旦发生绝当,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交易过户手续,房屋拍卖金额不足甲方本息及综合费用时,拍卖价不足部分由乙方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
第四条 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的契据证件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2.抵押房屋地理位置平面图、抵押房屋设计平面图、抵押宗地平面图;
3.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共有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或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
4.甲方要求的有关其他证件。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期还本付息并缴纳综合费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偿还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在典当期满不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甲方有权按绝当处理。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说明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登记单位各持一份。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房地产交易管理机关登记后生效。
甲方: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共有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二零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4. 签订二手房购买合同之后,发现这是个被查封的房子,联系不上卖家应该怎么办

购房是人生中的大事,选房的时候我们一定要谨慎认真,一旦不小心买到查封房那可就遭殃了,提到查封房,相信大家都听说过,但是不知道查封房到底是什么样的房屋,别着急,今天小编就为大家相信的介绍一下什么是查封房以及如果买到查封房了要怎么办的相关信息,一起跟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3、到房地产登记机关查询

相信谁都不想买到查封房,但是人世间的事情谁都说不准,所以购房之前我们一定要仔细查询房子的信息,购房者可以去房屋登记机关查询预购房屋的信息,是否被法院查封、抵押。

4、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

大家都知道,签订购房合同是买房的一个重要步骤,如何避免买到查封房也可以在购房合同中做说明,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要求在合同中对于房屋的状况进行详细约定,是否查封、是否抵押、是否出租等,且应设置详尽的违约条款进行约束。

5. 私人土地分配协议书的有效性。

合同系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现就建筑物等约定共有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中一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理的,即是侵权行为。
纵横法律网 郁永勋律师

6. 请帮忙翻译一下

兴许竟是闪烁着你变换、扭曲的
那可是最纯真的手掌,
一切都沉入雪海里,
在此遗留
总是白的。
晚秋静静的离中,在寒霜的早晨。哈哈

7. 关于合同的约束力

很乐意来为你解答:
合同的概念:
平等主体源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是平等的,可以是自然人、法人)
为了一定的目的(标的)
意思表述一致(自愿平等协商的)
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
是协议,又叫契约(有的把合同归入契据类,契约和条据)
合同字面意义是:验合相同,合则相同。
法人的合同必须有合同章,否则是没有法律保护的!
有什么问题可以继续提问,或者留言,认识你很高兴,我姓张,做幼儿教育的!
希望对你有帮助! 答案补充 不用设立悬赏什么的,我不在乎那个,我在乎的是,我真心帮助了别人,别人很开心!真的有用的话采纳了,说个感谢!我就满足,呵呵 答案补充 确定两个问题:
1.培训书和合同在同一页上吗?
2.是合同章还是别的财务章还是办公室章啊? 答案补充 你回答,我才知道怎么回答你! 答案补充 6个字:没有法律保护
放心好了,我们俩好象是在算计你的公司,呵呵! 答案补充 想跳了吗?

8. 美国合同法规定哪些方面

美国没有合同法,但有《统一商法典》:
美国统一商法典
(1912年3月1日颁布 1912年3月1日实施)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本法的简称、解释和适用

第1—101条 简称
本法称为并可被引用为《统一商法典》。

第1—102条 宗旨;解释原则;通过协议改变本法条款的效力
1.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之基本宗旨的实现。
2.本法之基本宗旨为:
a.使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更加简洁、明确并适应现代要求;
b.使商业作法能够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方协议不断获得发展;
c.使各州调整商业交易的法律归于统一。
3.在本法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各条款的效力可以通过当事方的协议加以改变。本法规定的善意、勤勉、合理和注意的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加以排除;但是,当事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履行这些义务的标准。所确定的标准不得明显不合理。
4.本法某些条款包含有“除非另有协议”或类似词句,这并不意味着未包含此类词句的其它条款的效力就不可以通过本条第3款所规定的协议加以改变。
5.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
a.单数词包含复数含义,复数词包含单数含义;
b.阳性词包含阴性含义和中性含义;在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时,中性词包含任何词性的含义。

第1—103条 一般法律原则应作为本法的补充
在本法没有具体条款予以排除的情况下,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各项原则,包括商人法和涉及合同能力、本人和代理人、禁止反悔、欺诈、虚伪说明、胁迫、强制、错误或破产的法律,或其它使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律,应作为本法的补充。

第1—104条 不作默示废除之解释
本法是一部旨在统一其领域内法律规范的一般法。在可以合理避免的情况下,本法的任何部分均不应被认为被本法以后的立法所默示废除。

第1—105条 本法的地域效力;当事方选择适用法的权力
1.除本条后述另有规定外,如果一项交易同时与本州和它州或它国有合理联系,当事方可以协议选择本州法律或它州或它国法律作为确定他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果无协议,本法适用于与本州有适当联系的交易。
2.当本法下列任何条款对适用法作出规定时,应按条款之规定适用有关的适用法;相反之协议,只在所规定之适用法(包括冲突法规范)允许的范围内才有效:
债权人对已售出之货物的权利 第2—402条;
银行存款和收款篇的适用 第4—102条;
受大宗转让篇约束的大宗转让 第6—102条;
投资证券篇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8—106条;
担保交易篇中有关担保权益之完善的条款 第9—103条。

第1—106条 灵活提供救济
1.应为使受损方尽可能地恢复到另一方充分履行义务时他本应达到的状态而灵活提供本法所规定的救济;但除非本法或其它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受损方无权就间接损失或特别损失取得赔偿,也无权取得惩罚性赔偿。
2.本法所规定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均可通过诉讼强制执行,除非设定此种权利或义务的条款另有不同的和限制性的规定。

第1—107条 放弃因对方违约而产生的请求权或其它权利
受损方可在签署并交付书面弃权声明后无对价地全部或部分放弃因对方违约而产生的请求权或其它权利。

第1—108条 条款的独立性
如果本法的任何条款或其对任何人或任何情况的适用被判决无效,此种无效不应影响本法的其它条款或其适用,除非此种无效必然导致该其它条款或其适用的无效。在此种意义上,本法的各条款是独立的。

第1—109条 标题
本法各条的标题均为本法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一般定义和解释原则

第1—201条 一般定义
除本法以后各篇为适用该篇或其任何一章而对下列定义作出补充定义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法中,
1.“诉讼”包括反诉、反请求、债务抵销、衡平诉讼以及其它任何确定权利的法律程序。
2.“受损方”指有权获得救济的当事方。
3.“协议”指当事方事实上达成的合意。此种合意可以根据当事方使用的语言得到证实,也可以根据其它客观情况,包括本法所规定的交易过程、行业惯例或履约过程(第1—205条,第2—208条),得到推定证实。协议是否产生法律后果,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依本法条款予以确定;否则,应依合同法原则予以确定(第1—103条)。(请比较“合同”)
4.“银行”指任何从事银行业务的人。
5.“持票人”指占有凭票付款(或交货)或空白背书票据、所有权凭证或证券的人。
6.“提单”指由从事货物运输或递送业务的人开出的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据,包括空运单。“空运单”指空运货物时能起到与海运或铁路运输提单相同之作用的单据,包括空运托运单或空运货单。
7.“分行”包括银行在外州或外国独立注册登记的分行。
8.对某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指承担说服事实之审判员,使其相信该事实存在之可能性大于其不存在之可能性的责任。
9.“正常业务中的买方”指在不了解所售货物侵犯了第三方之所有权或担保权益的情况下以善意通过正常方式向从事该种货物销售之卖方买进货物的人。此处的卖方不包括典当商。所有在井源或矿源销售矿物或类似物质(包括石油和天然气)的人,均应被视为从事该种货物销售的人。“买进”既指用现金买,也指用其它财产交换或利用有担保或无担保之信用赊买,也包括依据前存买卖合同收取货物或所有权凭证,但不包括大宗转让,也不包括为担保金钱债务所作的转让,以及为部分或全部清偿金钱债务所作的转让。
10.“醒目”:任何条款或句子,如果其书写方式使作为其阅读对象的通情达理的人在阅读时不至忽略,即为醒目。印刷的大写标题属于醒目(如大写的“不可流通提单”)。表格中间的任何字句,如果使用较大字体或使用其它明显不同的字体或颜色,即为醒目。电报中的任何字句均为醒目。条款或句子是否醒目,由法院判定。
11.“合同”指当事方通过协议而承担的受本法或其它适用法约束的全部法律义务。(请比较“协议”)
12.“债权人”包括普通债权人、担保债权人、留置权债权人以及债权人的任何代表。此种代表包括代表债权人利益的受让与人、破产管理人、衡平法中的清算人,以及破产债务人或让与人之财产的执行人或管理人。
13.“被告”包括反诉和反请求中处于被告地位的人。
14.涉及票据、所有权凭证、动产契据和投资证券时,“交付”指自愿转移占有。
15.“所有权凭证”包括提单、码头收货单、码头收据、仓单或书面交货指示,也包括任何在正常商业或金融业务中足以证明凭证占有人有权利接收、持有或处置凭证或其所代表之货物的其它凭证。一项凭证要成为所有权凭证,它必须表示出,凭证系由货物保管人开出或是开给货物保管人的,并表示出凭证代表着由货物保管人占有的货物。此种货物必须或者是特定的,或者是特定的一批货物中具有种类物性质的一部分。
16.“过错”指不当行为、不履行义务或违约。
17.涉及货物或证券时,“种类物”指货物或证券的任何一个单位在本质上或根据行业惯例均与任何其它类似单位完全相同。在本法范围内,如果任何特定的协议或单据将不同种类的货物视为同种,则非种类物亦可被视为种类物。
18.“真实”指不存在伪造或仿造。
19.“善意”指有关行为或交易中事实上的诚实。
20.“执票人”指占有所有权凭证、票据或投资证券的人,且所占有的所有权凭证、票据或投资证券必须系对占有人或系对其指定人所开立,或系背书给该占有人或给其指定人,或系为凭票付款(或交货)式或空白背书式。
21.“兑付”指付款或指承兑并付款;或在信用证有规定时,指购买或贴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
22.“破产程序”或“破产诉讼”包括为债权人利益所作的财产总让与或其它旨在清算或重整债务人财产的程序。
23.“破产”指某人在正常业务中停止清偿债务,或在债务到期时无能力清偿,或被联邦破产法视为失去清偿能力。
24.“金钱”指由本国或外国政府授权或批准作为流通货币之一种的交换媒介。
25.一个人在下列情况下被视为已得到关于某一事实的“通知”:
a.他实际上已知道该事实;或
b.他已经收到有关该事实的通告;或
c.根据当时他所了解的各种事实和客观情况,他有理由知道该事实的存在。
一个人对某一事实实际上有所了解时,即为“知道”或“了解”该事实。“发现”或“得知”或含义相似的其它词句,指知道而不是有理由知道。通知失效的时间和条件,不由本法规定。
26.任何人如果在通知他人时采取了正常的合理的通知方式,即被视为已“通知”他人或已向他人“作出”通知,而不论他人是否实际上了解该通知。一个人在下列情况下应被视为已“收到”通知:
a.他注意到了通知;或
b.通知被适当地送至他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或送至因他的行为而使人认为适于接收此类通讯的其它地点。
27.涉及一项特定交易时,当一个组织内从事该交易的人注意到了该组织所收到的涉及该交易的通知时,通知即从该时起生效;无论如何,通知均从该组织行使适当勤勉时该人应该注意到该通知时起生效。如果一个组织具有合理的日常工作制度,使从事该交易的人能够得到所有重要情况的通知,并且该组织实际上也遵守了这些制度,该组织即行使了适当勤勉。适当勤勉并不要求为该组织工作的某个人在其正常职责以外去传送通知,除非该人有理由知道该交易并有理由知道该通知对该交易有重大影响。
28.“组织”包括公司,政府或政府机构,商业信托公司,遗产管理委员会,信托基金会,合伙或联合体,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共同或联带权益的人,或其它法律上或商业上的实体。
29.“当事方”系与“第三方”相区别,指从事某种本法所规定的交易或订立某种本法所规定的协议的人。
30.“人”包括个人或组织(见第1—102条)。
31.“假定”指事实审的审判员在没有得到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必须认定所假定的事实是存在的。
32.“购买”包括通过下列方式取得财产:买卖、贴现、流通、抵押、质押、留置、发行或再发行、馈赠,或任何创设财产权益的其它自愿交易。
33.“购买人”指通过购买取得财产的人。
34.“救济”指受损方通过或不通过法院而取得救助的权利。
35.“代表”包括代理人、公司或联合体的行政管理人员,遗产的受托人或执行人或管理人,或任何被授权代表他人作为的人。
36.“权利”包括救济。
37.“担保权益”指对动产或不动产附着物所享有的作为付款或履行义务之担保的权益。卖方在货物已发运或已交付给买方后所保留的对货物的所有权(第2—401条),效力上只相当于保留“担保权益”。“担保权益”这个词还包括第九篇范围内之帐债或动产契据的买方所拥有的权益。第2—401条中所规定的货物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后买方对货物所享有的特殊财产权,不属于“担保权益”,但买方可在满足第九篇的要求后取得“担保权益”。租赁或寄售中所保留的所有权不属于“担保权益”,但当事方确有设立担保之意图时除外;在任何情况下,寄售均受有关寄售之条款(第2—326条)的约束。租赁交易的当事方是否确有设立担保之意图,应根据当事案件的事实确定;但是(a)购买选择权本身并不证明存在设立担保之意图;(b)如果协议规定,在满足租赁条件之后,承租人不需另外支付对价或只需支付形式对价即成为或可以成为财产的所有人,该项租赁中即存在设立担保之意图。
38.涉及书面材料或通知时,“寄送”指在支付邮费或传送费并正确标明地址后将书面材料或通知交付邮寄或通过任何其它常用通讯手段交付传送。涉及票据时,应按票据上注明的地址或另外商定的地址交付传送;如果无此种地址,则应送往在当时条件下为合理的地址。如果收到书面材料或通知的时间不晚于适当寄送时该材料或通知应该到达的时间,即可认为寄送适当。
39.“签名”包括当事方意图认证一份书面材料时所作的或所使用的任何符号。
40.“担保人”包括保证人。
41.“电报”包括通过无线电、电传机、电缆和任何机械传送方式或类似方式所传送的信息。
42.“条款”指协议中与某一特定问题有关的那一部分。
43.“无授权”签名或背书指未经实际授权、默示授权或表见授权而作的签名或背书,包括伪造的签名或背书。
44.“对价”:除涉及流通票据和银行收款时另有规定外(第3—303条,第4—208条,第4—209条),如果一个人在取得权利时同时作出下列行为,即为支付“对价”:
a.承担有关提供信用的有约束力的义务;或提供即期信用,不论该信用是否已被提用,也不论他是否有权在收款遇到困难时作出倒帐;或
b.将取得的权利作为前存请求权的担保;或将其用来全部或部分地偿付此种请求权;或
c.根据前存购买合同接受货物的交付;或
d.一般地讲,支付了足以支持简式合同的价值。
45.“仓单”指从事商业性货物存储业务的人开出的收据。
46.“书面”或“书写”包括印刷、打字或任何其它有意作出的可见记号。

第1—202条 第三方的单据构成初步证据
形式适当并注明为提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式过磅单或检验单、领事发票,以及其它任何经合同授权或要求而由第三方开出的单据,构成其本身之权威性和真实性的初步证据,也构成该第三方之单据中所陈述之事实的初步证据。

第1—203条 善意的义务
对本法范围内的任何合同或义务,当事方均须以善意作出履行或寻求强制执行。

第1—204条 时间;合理时间;“及时”
1.如果本法要求在合理时间内作出一项行为,当事方可以通过协议对此种时间作自由规定,只要所规定的时间不是明显不合理。
2.作出一项行为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应根据该行为的性质、目的和客观情况确定。
3.如果一项行为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或当协议无规定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该行为即为“及时”。

第1—205条 交易过程和行业惯例
1.交易过程指特定交易的当事方在此交易之前做出的,可被合理地视为构成一种当事双方共同的理解基础,以解释他们之意图和其它行为的一系列行为。
2.行业惯例指进行交易的任何作法或方法,只要该作法或方法在一个地区、一种行业或一类贸易中已得到经常遵守,以至使人有理由相信它在现行交易中也会得到遵守。此种惯例是否存在及其适用范围,应作为事实问题加以证明。如果可以证明此种惯例已载入成文的贸易规范或类似的书面文件中,该规范或书面文件应由法院解释。
3.当事方之间的交易过程和当事方所从事之行业或贸易中的行业惯例,或当事方知道的或应该知道的行业惯例,使协议条款产生特定含义,并对协议条款起补充或限制作用。
4.在合理的情况下,应将协议的明示条款与适用的交易过程或行业惯例作一致解释;如果此种解释不合理,明示条款的效力优于交易过程和行业惯例,交易过程的效力优于行业惯例。
5.协议中任何一部分内容之履行地的行业惯例,应作为解释协议该部分之履行的依据。
6.一方为证明某种有关的行业惯例而提供的证据,只有在该方曾已经适当地通知对方,使法院认为该通知已足以避免不公正地使对方感到意外时,该证据才可被法院接受。

第1—206条 适用于本法未另作规定之动产的反欺诈法
1.除本条第2款另有规定外,一项动产买卖合同,在救济金额或价值超过5000美元时,如果缺乏书面材料证实:当事方已达成买卖合同,且合同规定了价格或确定价格的方法,且合同规定了可合理辨认的标的,且被要求强制执行的当事方或其授权代理人已在合同上签名,合同即不可通过诉讼或抗辩予以强制执行。
2.本条第1款不适用于货物买卖合同(第2—201条),也不适用于证券买卖合同(第8—319条)和担保协议(第9—203条)。

第1—207条 在保留权利的情况下履行义务或作出允诺
明确声明保留权利的一方,即使以他方要求或提出的方式履约或允诺履约或同意履约,也不因此损害其明确保留的权利。“不受损害”、“保留异议”或类似词句,可以构成明确声明。

第1—208条 任意加速的权利
如果合同规定,一方或其权益继承人有权“任意”或“在他认为自己处境不安全时”或在类似词句所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对方提前付款或履约,或要求提供担保物,或要求增加担保物,此种规定应被解释为,只有当他善意地相信对方付款或履约的前景已受到损害时,他才有权这样要求。证明缺乏此种善意的举证责任,由接到加速要求的一方承担。

第1—209条 债务的降位
债务人所承担的任何债务,均可在承担时以降位方式规定其清偿顺序次于该债务人所承担的其它付款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通过与债务人或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订立协议而对自己取得付款的权利作出降位。但是,在对抗该共同债务人或降位债权人时,此种降位并不构成担保权益的设立。本条应被解释为是对本条制定前所存在之法律的澄清,而不是对其的修改。

9. 民间借贷汽车抵押借款合同怎么写

个人车辆抵押借款合同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作为投资,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车辆(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投资的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4、借款利息:月息为。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乙方将自己所有的一辆 牌汽车(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行驶证登记人 : )于 年 月日抵押给甲方。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 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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