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协议 » 合同法25条

合同法25条

发布时间: 2020-12-03 16:17:31

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5条文注释

不太明白你的意思?你也没有写明问题,我就理解为你是要问这个法条的解释吧。
题目中你写的条文注释不知道是有出处还是你的解读,首先这里面写的“ 不存在支付了经济补偿的不再支付赔偿金”,以及“赔偿金的计算其中已给付了经济补偿金的,应当在赔偿金中扣除。 ”这两部分内容是基本不成立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你可以参照一下,也就是在什么时候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在什么情况下支付赔偿金,而且关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单单是可以主张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针对此种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一般来说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要么主张经济补偿金,要么因单位违法解除主张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不会出现已经支付经济补偿就不在支付赔偿金的问题,因为劳动者不会也不能够先去要经济补偿金,然后再去要赔偿金。不知道你能否明白。
同样后面的问题也是一样,不存在扣除的问题。如果是单位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与职工先进行了协商达成一致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劳动者知道了此情况可要求支付赔偿金,再去主张肯定无法获得支持。因为在常理上单位与职工达成一致后会形成书面约定并肯定会注明双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一旦当时劳动者进行签字确认那么后续就不可能出现再去主张赔偿金的问题。
如还有不明之处可留言讨论。

Ⅱ 关于《劳动法》第25条的解释(绝对高分)

很简单,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可,这样不仅不用承担离职的责任,还可以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Ⅲ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

不无效。劳动合同主要保护劳动者的,但它也保护用人单位,像培训费、竞业和保密等。看清楚,是: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

Ⅳ 解读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

合同法第52条是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其中第五种情况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首先,这种无效必须是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此外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不在其列。
其次,这种无效是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具体条款无效,而非整个合同无效。
如有不足,欢迎追问。

Ⅳ 物权法第25条与合同法第140条矛盾吗

物权法第二十五条不能单看,你还要看第二十三条。要具备第二十三条的前提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Ⅵ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的内容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不是指双方同时故意签定此地合同。

1、合同无效,并非整个合同全部无效,仅是合同中涉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部分无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Ⅶ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依据这来两条,用人单位与劳动源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劳动者补偿或赔偿。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7)合同法25条扩展阅读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内容;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Ⅷ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第25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本条规定,用人单位拥有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指的是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用人单位可以无须预先告知,即可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1.不符合录用条件,通常认为录用条件应该为招聘广告注明的录用条件为主,辅以其他的基于职业和岗位特点的相关要求,因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2.那么何种程度能达到“严重违纪"呢,由于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的;3.何为严重失职,何为重大失职,应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3.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为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法(刑法包括: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于行事处分的。

用人单位据本条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可以不知福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必须支付劳动者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前三款解释同上,第四款为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适用本条规定,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五款中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同样适用本条规定,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针对经济补偿问题可参考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

  1.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 依照本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 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情形。

希望我的解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Ⅸ 劳动合同法实施第25条和87条是怎么写的

1、《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内,用容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没有87条。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