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闻侵权
『壹』 转载别人的新闻算侵权吗
看你采取什么形式的转载了,如果你转载到你的网站上没有经过人家的许可或者是你转载了人家的东西而没有注明转载的出处那么就是侵权了,建议你转载别人内容要注明转载的出处来源并要向人家表示感谢,这样就合理了.
『贰』 新闻报道中有哪些侵权行为
法律直通车可以很清楚明白的回答你关于新闻侵权的问题,新闻侵权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其特殊之处在于涉及两种不同利益的冲突和对抗。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体利益在新闻活动中的冲突和对抗,决定了新闻侵权具有不同于普通侵权的法律特征。我认为:欲对新闻侵权民事责任进行法律界定,必须首先认清和把握新闻侵权以下的法律特征。
1、侵权行为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
新闻媒体的活动除了传播新闻性信息以外,它还担负着传播大量非新闻性信息的任务。比如采编部门从事广告宣传活动、编辑记者从事私人商业活动等。此外,新闻媒体内部的一些职能部门如发行销售部、广告部等从事经营活动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尽管加害人是新闻媒体,均不构成新闻侵权,而是普通侵权行为。因此,认定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发生在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包括新闻采访、新闻写作、新闻编辑、新闻发布、新闻传播等具体环节。
2、新闻传播活动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
新闻侵权的主要对象(客体)是人格权(包括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它不会直接发生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实体上的损害,但却借助于新闻媒体的公开传播来实现对他人人格权的损害。因此,新闻侵权往往呈现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较为严重。[注3、参见王利明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页。]因此,在法律上受害人只要证明新闻作品具有违法性(例如批评性报道的基本内容失实),而不必证明其实际的损害后果如何,即可以认定行为人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新闻侵权损害后果主要有:1)人格损害。新闻行为一旦构成侵权,其损害信息将会在社会上迅速蔓延,加上社会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赖,势必会大大降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及信誉。2)精神痛苦。这是自然人特有的一种心理现象;法人及其社会组织不存在精神痛苦的问题。新闻媒体每天都在向社会公众传播信息,并能使处于不同地域的人在同一时间内听到相同的声音、看到相同的图像或文字材料,从而使之思想相互交流、认知相互接近。新闻侵权受害人面对日渐形成和扩大的公众舆论及社会评价,就可能产生或感受到极大的精神痛苦和沉重的社会压力,其表现为悲伤、怨恨、忧虑、气愤和失望等心理现象。3)财产损失。尽管新闻侵权不会直接发生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实体上的损害,但侵害人格权可导致相关财产利益的间接损失,比如受害人为了治疗严重的精神损害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咨询费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等;如果是法人的名誉等遭受损害,就可能导致产品滞销、客户减少,甚至为宣传产品所花费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广告费也将付诸东流,从而遭受一定的财产损失。4)知识产权等损害。如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也会因新闻侵权而导致综合损害。
『叁』 如何预防新闻侵权行为的发生
您好!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预防:
一、作为新闻传播的主体,媒体要严于律己,每一个步骤都做到位,尤其是对新闻素材的审核。具体是记者憨礌封啡莩独凤扫脯激、编辑、总编要各司其守,严格把关。
二、作为新闻传播的客体,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易被舆论监督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名人等,应该充分认识到传媒是代表自己在履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对新闻侵权行为的理性思考,不要动不动就把传媒告上法庭。
三、从新闻传播的环境看,逐步完善新闻制度、健全相关法律、加快社会民主进程是新闻媒体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肆』 新闻媒体侵权
新闻媒体报道是否构成侵权有两点:1.报道内容是否”基本“属实 2.是否使用侮辱性词汇、是否诽谤、诋毁,损害。
各法院的认定的尺度不同,建议聘请律师据理力争,首先,看对方诉求是什么。再者,要看你们所在地法院以往的判例。最后,要结合具体案情做好诉讼策略。以下是法律依据,望采纳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著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入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98解释)
九、问: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伍』 承担新闻侵权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分别就承担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方式进行了规定,新闻侵权责任也适格于这些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相关链接:《有关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新闻侵权的界定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主体是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也包括其他公民或法人。新闻媒介是指从事新闻采编和传播的单位,即法人,如电视台、电台、报刊社等;新闻从业人员主要是指新闻单位中从事新闻报道活动的工作人员。但非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工作,如给新闻单位投稿的其他作者,其提供的新闻稿源如果内容侵害他人权益时。
同样构成新闻侵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主要有新闻侵害着作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儿种行为。
二、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责任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也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责任的根据。在我国新闻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新闻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主要有新闻侵害着作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几种行为。只要违反了法律对这些规定的一般性保护条款,使他人受到侵害,就应视为违法。
新闻侵权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新闻侵权借助于新闻媒体的公开传播来实现对他人人格等合法权益受损。承受恐俱、悲伤、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或遭受财产损失。因此,新闻侵权往往呈现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较为严重。
新闻侵权人存在过错。在侵权行为中,损害事实的存在是由于行为人的过错所致。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过错事实明确无可辩驳。过失所致侵权犹如司机驾车无意中撞伤人一样,有不可能推卸的法律责任。检验是否有过错的标准应该是客观的,即通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来判断其主观过错有无。
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必然是侵权行为造成的。正当的新闻批评虽然会使被批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似乎他的名誉受到了伤害,但这种批评和谴责是真实的,是与他的不良表现相符合的,所以不构成什么侵权。只有以虚假事实指责他人,给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贬低性的评价,这才构成侵权。
三、新闻侵权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一旦发生新闻侵权行为,应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承担民事责任有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途径。主要方式:
,.更正与答辩。发表更正与答辩是新闻机构对所刊发的不真实、不公正的内容履行的一种职责。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该法规第二十八条规定:“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受害人对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依法要求加害人停止实施。这种形式主要适应于各种正在进行的或处于持续状态的新闻侵权,对于已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新闻侵权不适用。特别注意的是,停止侵害应当包括防止侵害,如某些诽谤性的新闻作品即将发表或传播。为
阻止该作品传播,受害人有权要求法院禁止该作品的发表和传播。停止侵害的请求权只能由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既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也呵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做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对他人名誉、隐私、姓名、肖像等人格权的侵犯,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都廊采取公开的形式进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恢复名誉的范围一般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原谅。赔礼道歉不以公开进行为要件,但其内容须事先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可采取口头方式或书面形式。在诉讼中,当事人用赔礼道歉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还应当在《判决书》中阐明。”
赔偿损失。新闻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分为两部分,一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是指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又称非财产损害赔偿,是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精神损害所作的赔偿。赔偿的数额主要视受害人的受害程度、损失的大小来决定,且须遵循公平责任原则。新闻侵权损害赔偿既是一种债,又是一项民事责任。”
四、避免新闻侵权行为发生的对策.舆论监督不能超越自己职责范围作为媒体记者,不得以“无冕之王”的身份超越行政、司法程序,在涉及某一问题或事件的批评性报道中越俎代庖,更不能轻易作出是非评判,干扰司法审判。应该做到:不猎奇、不炒作,不使问题复杂化,着眼于解决问题,促使矛盾向好的方面转化。记者实施舆论监督的目的就是促进问题全面客观公正的解决。也就是说,当问题已经解决了,我们的目的也就达到了,不一定非要写出稿子,进行曝光。这也正是舆论监督的核心价值。对于不宜公开的调查采访结果,可以通过《内参》的渠道反映给中央、省、市领导。
舆论监督应掌握好报道的尺度要掌握相关政策、纪律及采访报道原则,做到“帮忙不添乱”。适时、适度、公开、客观、公正、恰当的舆论监得可以切中时弊,警醒世人,引起各级政府的币视,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严格批评性报道的审批程序,注意发稿时机、数量、内容、分寸。要杜绝采访不实的报道或以偏概全的报道。以免引起新闻官司和不必要的纠纷。新闻工作者从事舆论监督时,一定要把握“慎重选材,斟词酌句,报道客观”的原则。
熟悉相关免责条款,娴熟采访技巧依据到目前为止的法律规定精神,在以下三个方面对舆论监督者是可以免责的:
新闻索材出自国家机关的公开文书和公开行为的。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解释》第九条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撰写、发表批评性文章,只要文章中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且没有侮辱人格内容的,即可免责。
总之,
新闻侵权引起纠纷酿成诉讼时,在确定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确保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的基本原则下,首先应当从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所担负的特殊使命出发,实事求是地依法对新闻媒体的责任予以豁免和限制,以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公信度及礼会的公共利益;其次,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理当自重、自律,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成为全社会遵纪守法的楷模,切不可以无冕之王自居而自高自大、自欺欺人。甚至于目无法纪充当执法机构及审判人员等。重法、学法、懂法、守法,既是时代的呼唤,又是现实社会给新闻工作者提出的迫切要求。
『陆』 新闻侵权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新闻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仍应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责任确定上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新闻侵权的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要同样地加以重视在实践中往往重视非财产形式,忽视财产形式制裁的运用。固然,新闻侵权的客体主要是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非财产责任的适用非常重要。但是有时单纯的非财产责任方式往往不能达到目的,需要与财产责任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惩罚侵权人、补偿受害人、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作用。
新闻侵权责任的合理分担原则上,作者和新闻单位是共同侵权人,由双方连带负赔偿责任。但实际上,在新闻侵权中,作者和新闻单位双方的行为都是独立的,一般来讲没有共同的意识联络。而且双方行为的心理状态也不同,因此不宜判定连带责任,可以按照各方在侵权行为中所体现的心理状态和行为状况,确定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但是,如果作者和新闻单位双方串通,则可以判决他们负连带责任。
财产责任的数额要适度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至今还没有确定的数额。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数额太低起不到赔偿损失应有的作用,数额太高不符合我国国情。但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赔偿数额过低,起不到制裁侵权人的作用。
注意适当适用非财产责任形式侵害人格权最主要的责任形式是非财产责任形式,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书面材料的内容应当经人民法院审核同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范围与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应相一致。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在新闻侵权中一般是禁止刊有侵权新闻的报纸、杂志继续发行。但对此措施的采取要慎重。
现在的新闻侵权中还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非财产责任方式的适用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这往往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有些情况下新闻侵权无法采取恢复名誉这种责任形式。尤其是在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场合。法律规定的恢复名誉的方式往
往成为隐私权传播的渠道,对当事人更为不利;②赔礼道歉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有许多侵权人敷衍几句了事,法官也没有办法;③还有一个问题,也是最棘手的问题,就是侵权人不赔礼道歉怎么办。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时所适用的强制措施,当采取罚金等强制措施后侵权人仍不赔礼道歉,法律就没有办法了。赔礼道歉又不能别人代替。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规定惩罚性赔偿金,当侵权人拒不履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时,用科以惩罚性赔偿金的方法,将会收到一定的效果。
『柒』 新闻侵权的法律界定是什么
新闻侵权,即报纸、杂志故意或过失地刊登诽谤他人的新闻,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损害的行为。
新闻自由是一个国家的国民能自由接受和传播信息,作出正确决策,加强舆论监督的必要条件。但是新闻自由也有限制,就是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如果新闻自由,尤其是新闻批评自由超出了适当的范围,就会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就构成了新闻侵权行为。
新闻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就是写作、发表和编辑、出版。对于作者来说,写出来的作品如果没有发表,则不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一旦发表,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发表是作者与新闻单位两者结合的行为,只有一方的行为不构成新闻侵权。新闻单位的侵权行为包括编辑与出版。如果新闻的采写人员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写作行为应视为新闻单位的职务行为,新闻单位要承担侵权的全部后果。
新闻侵权行为应以作为的方式构成,不作为不构成侵权。写作、发表、编辑、出版,均为作为的侵权方式。应注意的是,特殊情况下误导性报道也可构成侵权。误导性报道就是只报导一个事物的一方面,使人们对该事物产生片面印象,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误导性报道虽然在于没有完整地对新闻对象进行报导,与不作为有些相似,但其基本特征仍在于报道的内容和方式不当,仍是作为的侵权。
新闻侵权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和过失。区分故意与过失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有一定的影响。在故意的情况下侵权者应负的赔偿责任比过失要重一些(尤其是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
『捌』 新闻采访报道中如何避免侵权
(一)使用原创或经授权的作品
一般来说,新闻媒体均会有选择性地与一些较大的新闻机构或图片社(公司)签订供稿、供图协议,以充实丰富自身媒体版面内容。因此,在刊载他人文字、摄影作品时,可以尽量使用已签订供稿、供图协议的作品,或他人已经明示授权使用的作品,尽量不转载网上来源不明的作品。为了增加可供使用的作品范围,媒体亦可从自身条件出发,考虑与其他媒体签订资源合作互用协议,互相使用对方的原创作品。有条件的媒体,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图片库、“图片超市”,上传自身摄影记者的作品,在编辑版面时尽量自身的原创作品。
(二)注明联系方式以避免诉讼
《著作权法》规定一些时事性新闻可以无偿转用,作者明确不得刊登的除外,但如果新闻里有评论内容,就受《著作权法》保护。若确有必要转载未经授权使用的作品,又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可以在文章后注明稿费领取的联系方式,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侵权,但可以降低诉讼风险,至少可以降低侵权的主观恶性。
(三)转载视频时也应避免侵权
国内很多网站转载他人视频采用了“嵌套”播出模式,即直接链接视频网站播出的电影、电视等视频节目。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网站链接他人录音录像作品,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有些著作权人很难联系,因此在支付著作权报酬上,网站难以操作,而且对著作权人的认定也有困难。所以视频内容除自己原创的外,可以考虑严格转载央-视、卫-视的时事类视频新闻。如果确实需要转载使用无法联系权利人的视频,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委托中国版权协会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收转稿费,以避免侵权。
(四)纸媒转载作品尽量不上网
媒体转载他人享有著作财产权的作品,权利人大多可通过网络搜索查询得知,因此,传统纸媒转载他人作品的,应尽量不要向自己的网站传稿,在电子版传版时应先考虑对转载的作品进行技术性处理,如对该稿件或图片作出删除或替换等,以免遭至诉讼。
互联网时代,侵权问题显得愈发复杂化,作为内容输出方,如果想要理清关系,我建议是和第三方版权服务平台合作,比如鲸版权、维权骑士等,从版权登记确权、版权监测、版权保护、版权分发、版权交易到版权风控,有一系列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