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迁纠纷
『壹』 上海产权房拆迁后纠纷!达人进!
有的。10万是奖励费么?奖励费带有人身属性,和物权关联不紧密,版应该属于家庭成员个人所有权,由所有权人取得后再进行分配。
如果你认为拆迁方认定你后奶奶是被安置人有问题,那10万也只是多发了,而不是属于你的,对你没有实际意义。
你爷爷去世的时候,你爷爷的财产份额要发生继承,后奶奶同样有份。所以她的遗产份额应该在这个范围内,子女有权要求继承。
『贰』 上海浦东新区高科西路罗山路段拆迁房产纠纷
老人应该被安置,居住权应该是有的;但具体份额是多少,有的话是现金还是房产存在争议。
『叁』 上海动迁家庭成员内部纠纷如何找律师打官司
尽量自己家人协商解决,家庭矛盾找当地的律师就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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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上海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拆迁时产权人户口不在补偿有何区别
一般情况下户口不在就意味着无法分到土地使用权,这就意味着户口不在不能获得赔偿。
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其实属国家公有),个人一定要本村村民,才有使用权。 如果没有一个农村户口了,是空户,宅基地是要收回的。
只不过上面有房子的话,房子是公民私人财产,不经业主许可不得拆除。如果住宅是私有财产,只能获得住宅赔偿,没有宅基地拆迁赔偿的。
主要有以下情况:
1、非农户口是户主
如果非农户口是其它家庭成员,不能享受宅基地的相关权益,但如果是合法继承人,当户主去世后,可以继承农村的房子,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
除非在户主去世之前将户口转回到农村,和户主在同一个户口本上,那么,可以继承宅基地,也就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了。
2、家庭成员的农村户口已经全部迁出
如果家庭成员的农村户口已经全部迁出,村集体会收回宅基地,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会给一些补偿的。目前关于《宅基地有偿退出》这种政策主要的针对情况就是这种。
3、非农户口是户主
如果在原来的户口本上是户主,而将户口迁出了,只要原来的户口本上还有其它的家庭成员,那么,可以让其它家庭成员商量后重新选一名户主出来,然后把以前的宅基地证和新的户主到户籍地村委会办理宅基地过户手续。
户口转走,已经不是村集体成员了,不会享有宅基地的相关权益。如果日后拆迁,拿不到拆迁补偿的。
(4)上海拆迁纠纷扩展阅读: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原则:
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与宅基地相关的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宅基地申请条件:
1、离婚户一方曾自愿放弃法定应得婚姻房产权利,而以无房为由申请;
2、父母已有一处宅基地房屋,其子女为独立户籍和单身户籍的;
3、户内服刑或劳教已随本户享受过建房政策,服刑后不愿合居,并不具备分户条件;
4、其他法律法规认为不予批准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宅基地
『伍』 上海虹口区旧改(提篮桥街道)公有房屋拆迁补偿款分割纠纷案件
1、案情介绍
2012年底,被告金某代表公平路某弄某号公房承租人及原告等共同居住人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依照上述协议,被告获得补偿款及各项奖励共计230余万元。原告两人主张应分得50余万元动迁补偿款项。被告金某等称两原告数十年来一直在无锡上班生活,且在江苏南通享受过福利分房,现拆迁房屋系其母亲(承租人)的房屋,她如今无处居住(协议约定属于全货币补偿)需要买市区内商品房,拒绝原告50万元的请求。经提篮桥街道司法所、拆迁办扥更多次调解,被告等愿意拿出5万余元补贴原告。原告遂找到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陈强律师,委托代为诉讼维权。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通过法院财产保全程序冻结了动迁部门尚未发放的50余万元款项。
2、法律分析
一、 本案三原告属被征收公有房屋利益的共同共有人。
首先、三原告在被拆迁公有房屋中有合法的居住权,依法属于共同居住人。此公有住房使用权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51条,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
本案系争房屋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居住面积只有27.40平方米,根本无法满足12人共同生活居住。原告系68届知青,从出生到下乡时就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户口因知青上山下乡的原因迁出至黑龙江,退休后一直有着回上海家中居住的心愿,其与另一原告均系按国家知青返沪政策落户在系争房屋内,拥有本市户籍分别已满15年和2年。原告无力在上海市场上购买商品房居住,加之系争房屋居住困难,故在外借房居住。
被告出示证明指出原告在江苏省南通市享受过动迁,但是当时南通市的动迁属于宅基地上的私房动迁,并非上海市公房动迁,更非在上海市(本市)获得的福利性房屋。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的明细规定毫无冲突。另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明确了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解答同时确定了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因此,同住人的认定并非必须以实际居住为条件,原告是因系争房屋居住困难而在外居住的,且原告在上海市他处均未取得过福利性房屋,也未在上海市公有房屋动迁中获得过补偿,因此依法应当认定为同住人。
其次、三原告之公房使用权还得到了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书面承诺保证(承租人变更时,被告人金某作为新的承租人承诺原告在系争公有房屋中的永久居住权),因此三原告确属被拆迁公房之同住人。
按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中的解释: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可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由此可见,承租人身份的取得必须基于户口内所有共同居住人的同意。被告金某在变更承租人时作出书面承诺保障原告在该公房中的永久居住权。
最后、依照本次动迁法律文件《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本案中所涉动迁利益应由公房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有。
二、三原告依法应当分得所在公房拆迁利益。
首先、原告均已退休,作为知青返沪,生活拮据居住困难。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中明确: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
其次、被告和其他共同居住人均没有法律规定的酌情多分的情形。本案原告作为上海人,不论是父母还是子女,都想在上海有一安身之所安居乐业。作为亲属,原告并未对被告之子不属于公房同住人提出异议,也未坚持要求承租人依法申报困难户以多得补偿款,希望能保持家庭和睦。但本案被告凭承租人身份提出要原告放弃法定份额,具体补偿由其随意决定。原告坚决反对,坚持依法分割。
最后、知青下乡是一段艰辛的经历,本案被告金某也是两年前才落户返沪的知青,对此应有同感。我们认为,基于特定的历史事实,法院应该充分保障返沪知青及其子女法律和国家赋予的合法利益,不要使他们成为权利上二等公民,再遭受不公正的侵害!因此,代理人恳请法院认定被告与原告在拆迁利益的分割上具有相同的权利并依法分割相关款项。
三、 公有房屋拆迁利益的具体分割主张:
本次拆迁房屋补偿类费用计1760014.40元,原告应分得440003.6元;
自购房补贴382175元,原告应分得104229.55元;
各项签约搬迁奖励小计339870元(包含未认定建筑面积奖,征收面积奖,签约奖,按期搬迁奖,集体鼓励奖,签约超标鼓励奖,额外奖励,但装潢补贴、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原告不参与分割)原告应分得84967.5元;
上述三类款项44天的银行利息(440003.6+104229.55+84967.5)*5.6%/360天*44天=4306.53元。)计4306.53元。
3、判决结果
因被告金某等人随着诉讼对抗的深入,对诉讼结果的预判越来越悲观,在开庭审理3次后,提出调解。原告方同意调解,结案。
4、律师建议
上海市虹口区旧改法律咨询志愿律师提醒:不论私有房屋还是承租公房,在2012年起的虹口区旧改新一轮动迁中已经按照俗称的“三块砖”加补贴奖励的形式进行签约履行,极少数托底的按照人头进行处理。基于以上原因,签约后,家庭内部极易出现纠纷,各当事方必要时咨询旧改地懂法律懂政策有实务的专业律师,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合理分配利益,不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维持家庭和睦。
『陆』 上海市动迁老公房,屋顶漏水,导致家中大面积发霉渗水,家中装修毁于一旦,重新装的费用由谁承担
在我国由漏水引起的纠纷打官司情况数不胜数,漏水造成家庭装修毁于一旦,引发邻居版间争论不休权,漏水非常闹心,到底是谁的错。
一般小区出现漏水都是由业主自己买单,物业在这块只会协助调节处理,老小区更不用说了,归根到底漏水还得业主买单。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柒』 拆迁评估价低于实际造价怎么办
如果觉得对拆迁协议上的价格不满意,不要在协议上签字,与拆迁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内商不成,可以向容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定补偿款不对的话,那你可以按照下面的途径维权:
1、一般情况下,如果对征地补偿不满意,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2、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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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上海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受理动迁协议纠纷吗
租赁土来地合同到期,合同要求房屋源拆除。按合同约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玖』 冠领的律师打上海的拆迁纠纷案子怎么样
中国太大, 不了解(自问自答吧)
当地法院附近有很多律师事务所。
可以就地咨询委托,方便沟通办理。
避免异地委托,产生不必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