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释一
❶ 《劳动合同法》第97条该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呢是应该要分段计算,还是要有等新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
好可惜啊,现在才看到这个问题。答案是:公司的做法不影响经济补偿计算年专限,因你的劳动合同本属来就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的,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解除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这种施行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限也是2008年1月1日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前没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话之前就没有补偿了。公司的做法是多此一举。
另,经济补偿只有960*3*1=2880元。
❷ 劳动合同法中的“书面形式”是什么意思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书面形式”
一,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它适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值得商榷;
二,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证据等的认定。
1,手机短信,将短信内容、发给收信(件)人、可通过电讯终端查询发信时间、发信手机持有人、发信内容等。但只能认定有此事实存在,一但对方提出疑异,不可做为证据使用。例如;试用期劳动者A提前三向用人单位一管理职工B发送手机短信,明确表示解除合同,而用人单位管理职工B,因事手机没开。没有正常收到A手机短信。A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B用人单位提前三天提出解除合同,B用人单位拒绝为由,要求B用人单位经济补偿。B用人单位以没有收到A书面形式申请、真正是不是本人发的手机短信无法确认、用人单位一管理职工B没有义务天天开机为由,拒绝经济补偿。本案中,明显A的理由不能成立。
2,电子邮件: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在合同案件中,纠纷一般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这种以邮件形式订立的合同,一般时间较长,空间较大,最后产生合意。但劳动合同中,“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是一种依法告知,并非需要达到合意,只要符合法定期限,以“书面形式”告知即为成立。由此可见,二者是有明显差别。
综上所述,在处理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以“书面形式”中包含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只有在当事人双方无争议情况下,方可采信。对于有争议的数据电文,应认定无较。
笔者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❸ 请问下劳动合同法中1个月的具体含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故
1、从2月1到2月29
2、2月29--3月31
3、3月21到4月20
❹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这句具体什么意思请详细的给我解释一下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时候,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最长时限、约定次数及其他有关规定,否则该试用期的约定就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包括:
(一)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规定了长短不同的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限就是违法的。举一个例子,某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这样一个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就是违法的,因为它违反了“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规定。这里要指出的是,法律只对试用期的最长时限有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只要等于或者短于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限,都是合法有效的。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了超过一次的试用期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假定某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约定过了一次试用期,如果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调换了新的工作岗位,在此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因此而又与他约定了一次试用期,则这一次的约定就是违法的,因为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约定了试用期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某一企业只与劳动者签订了二个月的劳动合同,却同时约定试用期为三十天,则这一试用期的约定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违法的。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仅约定了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则这一试用期的约定是违法的。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利用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相对较低,同时解雇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也相对容易的特点,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所约定的试用期,如果还没有实际履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予以改正,使之符合本法的规定;如果无效的试用期约定已经实际履行,则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法定试用期为一个月,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当这个试用期已经履行了,支付赔偿金的期间就是从试用期的第二个月至第六个月的时间。
赔偿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其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货币进行赔偿。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假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但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年的试用期,并约定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每个月1500元。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是违法的,因为超过了六个月的最高时限,如果劳动者已经实际履行了八个月的试用期,则用人单位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赔偿金的期间为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即8个月减去法定的最高时限6个月的期间,是二个月。在此例子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1500 × 2=3000元赔偿金。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第一,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只要劳动者已经实际履行,用人单位要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劳动者尚未履行的期间,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第二,支付赔偿金不能代替正常的劳动报酬。如果劳动者实际履行的试用期超过了法定的最高时限,则用人单位除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外,还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实际上等同于在劳动者已经实际履行的超过法定最高时限的期间内,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工资,以惩罚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行为。第三,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期间为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劳动者实际只履行了5个月的试用期,此时因为实际履行的期限没有超过6个月的法定最高时限,则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要改正违法行为,将试用期的约定限定在法定的最高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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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劳动合同法第38条1款的详细解释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是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维护。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功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得到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的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❻ 劳动合同法应当一词在法律怎么解释
在法律用语中:所谓应当,是法定的必须如此,如果不如此就是违法,行为回效力会受到影答响,是与可以相对应的。
另外,应当的效力比可以高。所谓可以,是授权性的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
在法条中大部分是以法律规则形式出现的,应当与可以实际上就是法理上的强制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
❼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1
1、司法解释中“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意就是将此行为认版定为与用人单位违法权解除劳动合同是同等行为,所以做出了“可支付赔偿金”结论。
2、可支付赔偿金,不仅仅是表明了可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标准,对于(三)、(四)、(五)涉及到劳动报酬的,还可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❽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是出之何方神圣之手,有效不
劳动合同法有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包括(法释〔〕14号)、法释〔2006〕6号 、法释〔2010〕12号、法释〔2013〕4号四部司法解释,均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上述四部司法解释均有效。四个司法解释的通过和施行时间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 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于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❾ 劳动合同法应当一词在法律怎么解释
法律条文中的“应当”是和“可以”相对应的一个词语;对于“应当”回的理解就等同于“必答须”,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而“可以”可以理解为可为或可不为,是一种授权性的规定,可以进行选择。
例如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意思就是必须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不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就属于违法,用人单位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中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