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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发布时间: 2020-12-04 04:37:35

『壹』 房屋撤迁补偿协议要注意哪些事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内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容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至于每一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式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贰』 如何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注意事项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征地拆迁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总结起来,以下问题要十分注意。1、补偿没谈好千万不要轻易签字,否则签完协议之后才发现补偿不合适,基本上很难维权。 2、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的资格,也就是搞清楚您跟谁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这个单位是否有权利与您签订协议,有没有履行协议的能力,如果签订的主体没有资格、不合法,可能无法履行协议,将给您带来巨大损失。 3、安置补偿的各项内容是否约定清楚。比如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明细,补偿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安置房的位置、房号,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等等,千万不要轻信拆迁工作人员的话,签订内容约定不清楚的协议或空白协议。 4、要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和违约责任。很多拆迁项目都要求合同签订后马上腾退房屋,在交房后才支付拆迁补偿款,这种约定对于被拆迁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因此,我们签订协议时,一定要跟拆迁方约定好,如果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或者按时交付安置房的补救措施和违约责任,避免到时候拆迁方任性违约。

『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是行政合同。如果因为协议发生争议,需要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该条第二款第二项又单独列出了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

『肆』 《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有效吗

拆迁单位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
专家解答: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相关规定,并结合你咨询的问题,解答
如下:
首先,某开发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拆迁是一种违法行
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查处。
其次,只要你和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
制性规定的内容,属于合法有效,某开发有限公司以签订协议时没有拆迁许可证,负责
人变更为由主张拆迁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你可以和某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你可以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进
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超诉,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原因分析: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4条、第6条的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
许可证的单位,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因此取得房
屋拆迁许可证是实施房屋拆迁前置条件,获得许可证后,拆迁申请人就成为合法的拆
迁入,其拆迁行为受法律保护。一般来说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不能实施拆迁,也就不
存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并不能就由此推出在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情况下签订
的拆迁补偿协议一律无效的结论。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指拆迁人依照法律规定,就拆迁人拆除被拆迂人的房屋,而
就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和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安置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1996 ]12号)规定,拆迁
安置补偿协议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受《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调整。《合同
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1999
年《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
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
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从上述规定来看,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合同
无效,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舰的强制性效力规范,才导致合同无效。现实中许多法律
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当事人违反的,行政机关有权进行行政处罚,但并不会必然导致
合同无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
方可实施拆迁。这样的规定是国家为了保护被拆迁人利益而设置的,是对拆迁房屋单
位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的前置约束,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房屋拆迁市场的管理,而并
未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及其效力作出强制性规定。具体到吕非咨询的问
题,某开发有限公司与吕非签订的拆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况且,事后经过房屋管理部门查处,已经按照
法定程序补办了拆迁许可证。不能因为领导人的变更就认定协议无效,领导人代表的
是公司,其行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证据要求:
1.房地产权证;
2.拆迁补偿协议;
3.应安置人员资料证明。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4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
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6条拆迂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13条拆迁人与被拆迂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
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入、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4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法律文书:
I.民事起诉状;
2.证据目录。
案件预测:
吕非和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
只要吕非坚持其请求,诉诸法院,法院会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深度解答:
为了防止某开发有限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将本来安置给吕非的房屋另行出售等恶
意处分,造成诉讼后执行等麻烦,吕非可以在诉讼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对安置给他
的房屋进行诉讼保全。

『伍』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该有哪几方人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与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兼顾承租人。
一般来说,拆迁人只与房屋所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应与房屋所有人、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三、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
四、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交付检验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公房租赁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等,从而确定各自的身份。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市民在此要注意的是房屋的建筑面积,私房以房产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准,公有居住房屋则以租赁单上记载的居住面积为基础,按照房屋类型乘以一定的系数,换算成建筑面积。
二、货币补偿的金额。货币补偿金额以评估方法来确定,如果评估价低于各区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以最低补偿标准为补偿金额;若高于最低补偿标准,则以评估价为补偿金额。
三、合同要明确拆迁支票的具体支付时间,以防拆迁公司到时拖拉。
四、搬迁时间,即市民具体何时搬走。
五、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般有提前搬迁可享受的奖励款,空调拆装、搬家费的补贴等。如果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方式安置的,协议中还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具体情况,如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和层次等。

『陆』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与安置交接房协议书名字不一样办房产证时

按现行的拆迁执行情况来看,拆迁协议上谁签字房产证就是谁的名字。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属于法律行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法律平等性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合法必须性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双务有偿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柒』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是什么,哪位知道

《房屋征收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度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比较《房屋拆迁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规定,可以发现《房屋征收条例》在规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订立征收补偿协议时,没有使用《房屋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规定“应当”订立补偿协议实在怎么看都有一些别扭。《房屋征收条例》没有使用“应当”应当是立法技术的提高。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如果提起诉讼,有关征收补偿协议的问题就来了。另一方是应该提起民事诉讼呢,还是应该提起行政诉讼。看来最高法院为此又要发生争论。也就是说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合同。所以要区分这个问题,是因为向法院起诉时要区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根据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不同,法院要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因此确定征收补偿协议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合同不是玩无聊的概念游戏,而是一个实务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同样的问题已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发生过。民法学者、被拆迁人一般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民事协议;行政法学者、拆迁人一般认为是行政合同。最高法院认定是民事协议,因此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定为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尽管最高法院作出认定后,仍有行政法学者在谈论行政合同时提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属性之争,是民法学者的观点最终被采纳。原因可能是房屋拆迁制度的主体是民事,行政制度只是辅助,拆迁行为总体而言是民事行为。《房屋征收条例》要规定征收双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便又一次要引起人们的争论,又一次要就一种协议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合同展开法理辩论。其实如果法院不区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区分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没有意义,但法院要区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一个合同引起的争议,法院要决定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受理、立案,还是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受理、立案。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受理、立案的合同必须是行政合同。因此,实务上区分征收补偿协议是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合同不是没有意义,这决定着协议履行争议发生后,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争议。《房屋拆迁条例》变成《房屋征收条例》,即从“拆迁”变成“征收”变化的内容是什么,是什么得以可以区分“拆迁”与“征收”的不同,或者说“拆迁”与“征收”的本质区别是什么。“拆迁”变成“征收”绝不只限于两个词引起的称呼变化,变化的是两套制度的法律性质,即转移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方式从民事方式变成行政方式,从非强制的方式变成强制性的方式。《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转移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行为的性质属于民事行为,虽然该民事行为是一种经行政许可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性质在法律上仍然是民事行为。《房屋征收条例》则将转移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性质从民事行为转变成行政行为,将基于平等、自愿的行为转变成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的强制性行为。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将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成“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时,对“征收”与“征用”概念进行的区分是,“征收”是转移所有权,“征用”是不转移所有权。因此,征收房屋行为是转移房屋所有权行为,即将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从被征收人转移至征收人,因此房屋征收的法律性质是转移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至征收人,而转移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至征收人的目的则是要拆除被征收的房屋,腾出土地另作他用。因为征收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行为,因此,从房屋拆迁变成房屋征收变化的不仅仅只是名称,而是其法律行为的性质。行为性质从民事变成行政,行为主体从开发商变成行政机关,行为效力从平等、自愿变成单方强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民事行政法律属性之争,也许该轮到行政法学者的观点优势。因为房屋征收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应该不会有争议,其行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征收补偿协议,实在没有理由成为民事协议。一个民事行为成为一个行政行为的主要组成部分,这样的法理实在是难以成立。法理学上将征收补偿协议认定为行政合同并不难,定性其为行政合同,规定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受理、立案也容易。只是当征收人要作为征收补偿协议纠纷的原告起诉时,麻烦就会产生,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而不能是公民个人。

『捌』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协议书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拆迁人):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委托代理人: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地址:;电话:。

乙方(被拆迁人):

姓名:,住址:。

委托代理人:

姓名:,住址:。

因建设需要,经连拆许字()第号许可证批准,甲方拆迁该项目范围内的乙方房屋及附属物,现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拆迁法规、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拆除乙方位于的房屋,房屋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产权登记面积为平方米(产权证号:);双方达成补偿意见的无证房屋面积为平方米;达成一致意见不予补偿的房屋面积为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支付货币补偿款元,明细如下:

⑴、过渡期限自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书生效开始计算,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安置房交付乙方使用,超过交房期限,甲方必须按有权部门规定的现行标准支付给乙方超期过渡费,支付方式为月支付一次。

⑵产权调换差额款由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方。

⑶、安置房屋的确切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凡产权部门核定面积与协议面积有误差的,误差范围在3%以内(含3%)的,按本协议价格互找差价;误差范围大于3%的,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⑷、交付的安置房为经有权部门验收合格的毛坯房。

⑸、交付房屋发生的费用,双方约定由方承担,费用标准按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三、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搬出原房屋,将原房屋交于甲方拆除。

四、奖惩:

乙方在约定的日内搬迁完毕,奖励元;超过约定期限,不予奖励,无特殊原因,每延期搬迁一天扣除奖金元。

五、其它约定:


六、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办理。

七、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违反条款约定,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玖』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重要提示:一定要弄清楚拆迁人合法吗?才能开谈!拆迁公司往往利用心理暗示来击败你的勇气.如:政府没有拆不掉的房子!

一、公告拆迁期间谈话技巧

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更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

二、精心设计行政诉讼中止行政裁决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两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通过诉讼把拆迁人拖入泥潭,使其迟迟拿不到行政裁决,没有行政裁决,拆迁人根本无法实施合法的强拆,这叫釜底抽薪!

三、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最高法院,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五、法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第二个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迁人理由十分充分。绝大多数法院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此时要在第一个案子判决前,及时设计第二个诉讼,咱们的目的就是要:拖时间!

六、要求中止第一个行政诉讼,继续采用合法的手段延长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的时间

1、被拆迁人可在第一个案件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

2、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记住: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因为拆迁人等不及,就只能自己提高补偿标准。

七、暴力拆迁“强迫交易”的法律后果

笔者曾代理过一件众多被拆迁户提起的第三个诉讼(打三个官司共用了约一年的时间),状告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合法(此证书是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条件),开发商拖不起时间,在行政诉讼第一案的二审判决未下达之前,自己就强行拆除了几十户被拆迁人的商铺房,被拆迁户将报案材料和强拆的录像资料一齐交到******,强烈要求追究强拆者和幕后指挥者的“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开发商无法只好答应赔商铺房和经营损失。

八、案件办理与诉讼费用

当然如何办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律师代理,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几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50元。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一户是一案,不能并案审理。

九、遭强拆的事后补救

(一)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

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

2、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投诉。

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最高法。

先予执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在该案未结案之前,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案的提起,大大增强了被拆迁人推翻(即撤销)拆迁裁决书的力度,因为法院如果要认定拆迁裁决合法,必然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拆迁许可证也要合法,如果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拆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

后记:这篇文章,想必会引起拆迁人、开发商甚至地方政府的痛恨,但是,基于目前我拆迁法规违宪问题迟迟不解决的现状,为了弱势群体的基本合法权益,笔者撰此文,试图为被拆迁百姓争得更多的谈判筹码,也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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