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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共有权

发布时间: 2020-12-04 07:36:01

『壹』 共有版权的作品,任何一方行使权利的时候,是否都需要

对同一作品享有著作权,使用前应需经另一方同意。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共有著作权与共有所有权具有相同性贡。因而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发生共有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兄,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共有所有权的规定。但应看到,著作权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在调整行使共有著作权法律关系对,有其独到特点。
(一)共有著作权的行使
在共有著作权关系中,任何一个或一部分权利主体不能行使全部权利并享受全部利益。各共有人权利的行使都受到其他共有人的制约。即使是在按份共有时,也不是按照其所持份额使用。每一个共有人行使其权利份额内的权利时,都会影响到其他共有人的权利。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著作权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行使。如果各共有人对著作权的行使达不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显然,这和一般共有所有权是大相径庭的。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协商推举代表人的办法代表全体共有人行使权利。代表人的行为对全体共有人产生效力,但代表人行使代表权超出约定的权限,其超出部分对共有人不发生约束力,对善意第三人却有效。亦即此时应适用民法中财产权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共有著作权的处分
著作权的各共有部分权利之间具有关联性,我国《著作权法》实际上是视著作权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合二为一之权利。故而各共有人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都会影响到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它必须受到其他共有人权利的制约。具体地说,第一,在转让或赠与著作权时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各共有人不得擅自单独行使转让权和赠与权。而且按份共有著作权人欲将其所持份额转让处分时,其他共有著作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共有人放弃其享有的孝:作权时,应通知其他共有人,其放弃部分由其他共有人行使权利和分享利益。如果是按份共有,则应按比例分享。不过,放弃著作权的共有人仍享有免费使用权。第三,共有著作权人在共有著作权:设置质权时,应事先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我国台湾《著作权法》有这种规定。
(三)共有著作权的受益分配和费用分担
各共有人对共有著作权行使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和精神上的名誉都有权分享。在共同共有时,各方之分享均等;在按份共有时,对经济收益应根据各按份共有人的应有份额的比例分配。对于著作权共;旨而产生的应付费用和其他法律义务,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分担或按份额分担。
(四)共有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当第三人不法侵害共有著作权时,会对全体共有人产生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仟何一个共有人都有权单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这种诉讼是一种必要的共同诉讼。依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其中一个共有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共有人许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贰』 版权侵权都有哪些法律责任

如果著作抄权侵权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袭,侵权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19条,侵犯著作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著作权侵权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侵权行为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叁』 业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对共有部分的侵权吗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法律依据是《物权法》。可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
物权法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肆』 共同共有版权的处分是如何规定的

版权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对某一作品版权的共同享有。那么,共同共有版权的处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八戒知识产权就为您作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共同共有版权处分(一)共有版权的行使在共有著作权关系中,任何一个或一部分权利主体不能行使全部权利并享受全部利益。各共有人权利的行使都受到其他共有人的制约。即使是在按份共有时,也不是按照其所持份额使用。(二)共同共有版权的处分1、在转让或赠与版权时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各共有人不得擅自单独行使转让权和赠与权。而且按份共有版权人欲将其所持份额转让处分时,其他共有版权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共有人放弃其享有的孝:作权时,应通知其他共有人,其放弃部分由其他共有人行使权利和分享利益。如果是按份共有,则应按比例分享。不过,放弃著作权的共有人仍享有免费使用权。3、共有著作权人在共有著作权上设置质权时,应事先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我国台湾《著作权法》有这种规定。(三)共有著作权的受益分配和费用分担各共有人对共有版权行使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和精神上的名誉都有权分享。在共同共有时,各方之分享均等;在按份共有时,对经济收益应根据各按份共有人的应有份额的比例分配。对于版权共有而产生的应付费用和其他法律义务,由全体共有人共同分担或按份额分担。(四)共有版权的法律保护当第三人不法侵害共有版权时,会对全体共有人产生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一个共有人都有权单独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这种诉讼是一种必要的共同诉讼。依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其中一个共有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共有人许可,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伍』 哪些属于共同侵权,共同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上的关连共同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际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2、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对于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既没有共同故意又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这里所谓的行为直接结合,实际上就是客观的关连共同。3、共同危害行为。共同危害行为就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对此,本文专门设立一个题目进行讨论。4、团伙成员。团伙组织的成员的集合行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结果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陆』 侵权责任原则全部有哪些

您好,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
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就产品责任的追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9.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承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0.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11.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12.被侵权人起诉第三人承担环境污染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前半段:“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13.污染者向第三人追偿环境污染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后半段: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4.所有人对交由他人管理的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后半段:“”
15.须按管理规定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6.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后半段: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7.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后半段:“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8.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向其他对倒塌负有责任的人进行追偿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后半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9.完全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一)适用情形
1.共同危险行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暂时丧失心智致人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5.医疗技术过失的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时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后半段:“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7.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8.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前半段:“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堆放物致人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0.在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致人损害责任中,道路管理部门的管理瑕疵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1.林木致人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2.地面施工、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柒』 单独实施共有的专利权算侵权吗

不需要。
根据我国专利法:共有的专利权利使用应该征得其他权利人同意。但是,其他权利人不同意的,行使专利权的人可以行使转让之外的权利。获得的费用应当分与其他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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