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租赁合同范本
属于租赁合同。
一,地下车位一般情况下有二种:一种是人防工程规划面积(普通都是这种);另一种是除人防工程以外的地车位(常见于大型专用停车场)前者不可以转让或赠与,只可以出租。后者是楞以转让、赠与、出租的。
二,《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停车场租赁合同范本扩展阅读: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⑵ 找几个汽车停车场租赁合同书参考一下
地下停车场车位租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就乙方需租赁XX地下停车场车位与甲方协商一致后,达成乙方租赁XX地下停车场车位的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XX地下停车场,车位号码:_______ 号,用于停放车型: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车身颜色:___________。
二、租期期限及车位租金:自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共____个月,每月租金:_______元(人民币),共计 元(人民币)。
三、 甲方收取的车位租金只限于乙方车辆停放车位占用场地租金,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即双方只构成占用车位场地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该车辆的保险费用由乙方购买。
四、 租约期满,乙方若需继续租赁,应在协议到期前五天到管理处办理租凭手续;否则,将视乙方自动终止协议,该车位转租他人时不再另行通知。
五、 租约到期后仍未办理续租手续的车主,该车辆进出时一律按临时停车位收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停车位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车辆进入XX地下停车场停放。
六、 乙方承诺并遵守甲方制定的《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和《停放事项》等车场管理规定,不得乱停乱放,占用道路或他人车位。 七、乙方进出本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保安员的指挥,及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本司对XX地下停车场拥有最终解释权。八、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年 月 日
记得给分啊
⑶ 收费停车是属于租赁合同还是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的成立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车钥匙仍控制在车主手中 意味着车子没有转移占有 不存在保管关系一般认为是场地租赁关系
⑷ 停车场改做商城是否租凭合同是否有效
(1)作为出租人来讲,将停车场改为商场,会涉及房屋结构,消防等多方面房屋原始情况专的改变,如果没属有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者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不能擅自变更用途。在此情况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的话,租赁合同本身有效,但是应当属于可撤销的合同。若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2)作为承租人擅自变更租赁房屋用途,属于典型的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故租赁合同本身有效,出租人可以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3)作为承租人事先或者事后得到出租人许可而改变租赁房屋用途,同样涉及到房屋本身能否变更用途的问题,如果没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违法法律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可撤销或者无效。
⑸ 一个租赁合同附带的停车位的问题
甲是不承担责源任的。
首先,车位是作为停车使用的。不是一个保险柜。
其次,已的车被砸,已可以通过法律,要求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等公安机关破案以后保险公司向其进行追尝。
在这个问题里甲和丙是没有责任的。
这位朋友是停车位,不是保险箱。如果是保险箱那你当然有责任。停车位只是用来停汽车使用。
在说车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陪,买保险有什么用。
⑹ 车位的租赁合同怎么写
车位的租赁合同一定要写上租赁双发身份,留下身份证明,标注租赁价格,时间,从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甲方乙方双方责任规定等,详情见下图模板:
(6)停车场租赁合同范本扩展阅读:
租赁协议是指某人(出租人)将标的物的占有权或控制权(附带或不附带购买选择权)授予另一人(承租人)以换取租金或其他给付的协议。租赁必为有偿,若双方并未约定租金,仅约定一方将物交由他方无偿使用者即非租赁,而系借贷契约。
租赁协议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1. 租赁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无须交付标的物,故为诺成合同;承租人必须按照规定或按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故为有偿合同;出租人有将租赁物按约定交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而承租人有按约定交付租金的义务,故为双务合同。这一特征使之区别于借用合同。
2. 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因为承租人必须返还,因此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3. 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承租人并没有取得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4. 租赁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既引起债权法律关系,又引起物权法律关系,即一般就不动产的租赁而言,导致承租人获得物权性质的租赁权和先买权。
我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据此规定,我国租赁合同的形式为:
1. 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是否做了约定,都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