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的含义
A. 《侵权责任法》的意义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法律体系(即通说的未来的民法典)的基础法之一,在民事纠纷中占居非常重要的位置 。
在人们的日常法律关系或者说可能产生的法律关系中,因为侵权是仅次于合同的民事行为,所以对于公民来说并不陌生;又因为侵权的形成或者形式不可能预先设定,处理结果往往因为人的不同或认识或思维的基点的不同而迥异,所以较之合同行为和处理结果更复杂,更有尽快制定并认真执行的必要。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什么权利”通常被理解为是“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另外一种说法,但两者绝不是语义反复或者涵盖。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者的初衷和雄心旨在实现侵权行为和责任在法律上实践上述两句话的含义,所以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是中国法治进步的又一个亮点一点也不为过。
B. 侵权责任法规则原则是什么
一、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就是第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原则。它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个表述首先是强调过错责任的归责依据是过错,不是损害或者其它的因素。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就是说根据一定的基础事实,直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如果行为人不能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应当承担责任。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中90﹪范围内适用过错推定。发生机动车事故,机动车一方把人撞了,可以从机动车撞人这个基础事实推定机动车一方是有过错的,然后要由机动车一方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机动车一方证明的事由是法律上承认的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则在90﹪的范围之内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但是你要证明不了,就要你来负责,这就是过错推定的含义。
三、严格责任原则
第七条关于无过错责任或者说严格责任的规定。所谓严格责任就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以后,不管行为人有没有过错,依据法律规定要承担责任的,仍然要承担责任。
C. 侵权责任法86条其他责任人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责任人,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承担了侵权责任后,发现了新的责任人,有权向新的责任人追偿。
这个新的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等)就是法律上说的其他责任人。
D. 侵权是什么意思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在英语中,“侵权行为”一词称作“tort",来源于拉丁文“tortus ",原意是指扭曲和弯曲,它也用于将某人的手臂或腿砍掉的情形,此种含义现在仍然能从德语(jemanden einen Tort antum;Tortur)和法语(avior tort;faire tortous)中找到,以后该词逐渐演化为错误(Wrong)的意思。在法语中,tortum和tort都是来源于拉丁语“delictum",其原意是“过错”,“罪过”。拉丁语名词delictum派生于动词delinqere(偏离正确的道路),意思是一个违法、一个失误或者一个错误。中文的“侵权行为”一词“最早于清末编定《大清民律》草案时才开始应用。”但是在旧中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的概念却缺乏明确的界定。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在英语中,“侵权行为”一词称作“tort",来源于拉丁文“tortus ",原意是指扭曲和弯曲,它也用于将某人的手臂或腿砍掉的情形,此种含义现在仍然能从德语(jemanden einen Tort antum;Tortur)和法语(avior tort;faire tortous)中找到,以后该词逐渐演化为错误(Wrong)的意思。在法语中,tortum和tort都是来源于拉丁语“delictum",其原意是“过错”,“罪过”。拉丁语名词delictum派生于动词delinqere(偏离正确的道路),意思是一个违法、一个失误或者一个错误。中文的“侵权行为”一词“最早于清末编定《大清民律》草案时才开始应用。”但是在旧中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的概念却缺乏明确的界定。
E. 一般侵权包括哪些行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要将损害后果归咎于行为人负责的,必须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将损害后果归咎于行为人负责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以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过错推定责任本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范畴,仍需要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是对过错的证明责任进行了技术处理,在过错证明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行为人要免责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发生侵权事件后,探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探寻顺序应是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到过错推定责任再到过错责任原则,即遵循从特殊到一般的检索探寻流程。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必须有法律规定为适用前提,换言之,凡是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完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F. 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35条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的个人劳务关系的含义。
个人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职能范围内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为接受劳务一方创造经济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并由此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为书面形式,也可以为口头或其他形式。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存在的不足。
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在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接受劳务的一方是否对提供劳务一方享有追偿权,没有明确规定。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该条并未规定接受劳务一方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享有追偿权,存在不足。
(6)侵权法的含义扩展阅读:
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方法。
1、在审判实践中应借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提供劳务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允许接受劳务一方行使对提供劳务一方的追偿权,前提条件以提供劳务一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限。
2、对于提供劳务一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一般过失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替代责任后请求行使对提供劳务一方的追偿权的不予支持。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第三人侵害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是经常发生的,但《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
3、在审判实践中,如果遇到第三人侵害提供劳务一方时,仍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中:“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
G. 侵权责任名词解释是什么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侵权责任关系】是因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 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为侵权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之总和。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的含义: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H. 简述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
一、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责任是行为之后的后果,所以在这里我们就有必要对侵权行为做个说明,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法律直接规定和保护的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而是一种违法行为。
二、以下是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的违法性
从侵权民事责任的定义上可以知道,要承担民事责任,那就说明你违反了法律,也就是说你的行为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没犯法就不用承担责任,所以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
第二,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法律中将侵权行为中的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行为的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故意又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违法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并希望产生该种后果的发生。如抢劫、盗窃等。
间接故意:是指违法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而放任其后果的发生。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失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违法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而未预到指使这种结果终于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违法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但由于过于轻信凭自己的知识技术和经验可以避免,最终这一结果还是发生了。
第三,有损害的事实存在
损害事实是指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受到某种损失的客观现象。损失既包括财产方面的,也包括生命、健康和精神方面的,有些生命健康和精神损失,还会转化为财产损失。
(一)人身损害事实
1、身体上的损害即生命的终结或人身某种生理组织的损伤。
2、人格上的损害。即荣誉、名誉、肖像、姓名(名称)受到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会造成精神上的创伤。
3、身份上的损害。即基于身份的监护权、同居权等所受到的损害。
(二)财产损害事实
1、由于侵害致使财产所有人或经营人不能行使权利。
2、使他的财产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
3、使他人失去了应得的财产利益。
4、使财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对财产失去控制等
第四,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两者之间不是孤立、互不联系的。如果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任何联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人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因果关系的认定:
1、事实求是地进行分析,找出因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2、把握因果之间的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
3、把原因和条件区分开。
4、把主要原因和次要区分开来。
I. 侵权责任法的特点
侵权责任法的特点: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内责任,预防并制裁侵容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J. 侵权民事责任的含义是什么
广义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但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专而导致的侵权属行为,还包括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从广义上来理解,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过错行为责任,还包括行为人依据公平原则产生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种责任也是法律制度规定所产生的。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规定来看,既包括了因过错产生的责任也包括了非过错责任,可见中国《民法通则》采纳了广义的侵权行为的概念。采纳这一概念的理由主要在于:随着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归责原则已经多样化,除过错责任原则以外还包括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而这些责任都属于侵权法上的责任,在探讨侵权行为概念的时候必须都包括这些责任。更何况由于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体现了对受害人的充分保护的侵权法的基本功能,实现了侵权法公平合理的分配损失的任务,因此,从广义上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