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代销合同
1. 委托代销商品的涉及到哪几种税
、税法中有关委托代销的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1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视同销售货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开具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的情况下,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与《企业会计准则》比较,不包括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
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代购代销货物属于代理业,应当征收营业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11号),对于受托方为委托方代销货物,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销手续费的经营行为,“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定,受托方(代销方)为委托方代销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对其从购货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均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得抵减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代销手续费;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受托方从销货款中提取的代销手续费,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 如何审理代购代销合同纠纷案件
案由应当是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3. 发票明细和合同明细不一致有影响吗
不可以。
合同的购销双方是一定的,合同是受合同法保护的;发票的购销双方也是据此确定的,他要反映这个事实,发票的开具是受发票管理办法约束的。同一购销事实就应一致,否则必受其一法律处罚。
客户方与你公司签订的不是购销合同,客户方与收票单位签订了代购代销合同。才可以开。而你公司上述事实与之不符,就不能开。
4. 委托代销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代理单位与版委托单位之间签订权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参考《吉林省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吉税地字[1990]204号)
规定:
关于代购代销合同是否贴花的问题。
代购代销合同属于一种授权书据,《条例》中未列举,暂免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代销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5. 委托代购,销售该如何账务处理
前不久与甲公司签订合同,销售设备给甲公司。接下来我公司又与另一公司签订合同,委版托对方代购,并签订了代权理合同,对方收取总价一定比例的费用。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如何账务处理,对方该开具怎么样的发票给我们才比较合理? 我公司还与某公司筌订了设计合同,然后我公司把这一设计任务转包给另一设计院,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合理避税,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对方及我方的发票应如何开? 答:您的第一个业务实际就是购进销售,在购进时采用的是委托代理,受托方提供代理劳务。 《中华人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服务业营业税税目,其中就包括代理业,营业税中代理业征税范围包括了代购货物。受托方收取手续费,只要将原代购货物专用发票转交您方即可,受托方对手续费开具服务业务发票。您单位对购进的设备按转交发票上的设备价款入账,同时将服务手续费计入设备价款。 您的第二个业务,将设计合同转包,业务已经形成,流转税上不能有较好的避税方案,只能全额计税了。纳税筹划需要在业务形成前统筹规划,业务一旦发生、形成,筹划空间是很小或几乎没有的。
6. 关于受托代销,增值税如何处理
1、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委托代销货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不一定就是收到代销清单日,它的确认时间有三个:
(1)收到清单日;
(2)收到款项日;
(3)货物发出1 80日。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确认纳税义务。
2、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委托代销业务确认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并不代表也确认了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 75号)执行。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相比增值税的规定,确认所得税纳税义务因考虑与会计制度相衔接,所以规定的条件较多,在委托代销业务中强调了代销清单的作用。
3、委托代销业务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有的企业因对这种费用区别不清楚,混淆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造成税前扣除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舰定: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销售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利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以上规定,在第一种情况下,受托方收取的费用与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无一定联系,受托方应开具营业税发票(纳税人如果没有该种发票,可由地税机关代开)给委托方,委托方凭此票据在税前扣除手续费。在第二种情况下,受托方收取的费用与商品的销售量、销售额有一定联系,受托方应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给委托方,委托方凭此票据在税前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
(6)代购代销合同扩展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依据上述规定,所有企业代购或代销货物,凡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发票开具给委托方或购买方、受托方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或购买方结算贷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缴纳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缴纳增值税。
7. 福州朗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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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洪友杰
成立时间:2015-01-28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5010210035218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4号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物资 1#、2#(闽辉大厦)1号楼五层516室
8. 代购代销合同如何不上税
帮你看了一下,代购代销属于代理服务业。只要你不用自己的名义去购买、销售货物,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要缴纳营业税。
你说的如果不交税,那是违法行为,这里没法回答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