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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类合同

发布时间: 2020-12-04 14:42:35

Ⅰ 一方出资,一方出技术和管理的合同怎么写求高手指点!

和普通合资合来同差不源多,主要是说明技术占的份额,另外出技术的最好有个约束,要不弄到一半,出技术的变卦了,损失的岂不都是出资的了,一般要求出技术的按出资能力出一部分资,加上技术股总共占到少,并要求技术股几年内不能退出,就是对技术股的一个约束。

Ⅱ 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权利及义务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资产管理公司开复展定向资产管理的业务制,是由投资者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投资者书面委托证券公司行使权利的除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进行监控,保障投资者可以查询其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额。投资者可以授权证券公司或者资产托管机构查询。
下面腾信配资网就给投资者们介绍一下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的基本事项:
1、投资者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4、投资者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5、各类风险揭示。
6、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投资者所持有证券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9、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10、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1、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投资者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2、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Ⅲ 三方机构代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上都有哪几个机构的盖章

资管分为券商来资管和基源金子公司

资管,由证监会监管,是金融机构,从事跟信托公司(银监会监管)一样的业务,我们也常常称之为“类信托”

资管合同,机构的章印一般有2个,资管公司和托管银行,一般还有一个法人代表的私章。有的合同只有资管公司的章印。

还有一些资管可能不会在合同上盖章,而是等客户把合同签好回寄给资管公司以后,资管公司再加盖公章,再寄给客户!

三方代销机构的章印不会体现在合同中,毕竟整个资管运行过程中,它并不参与管理,三方只是一个中介而已!

Ⅳ 资金管理计划产品的合同类型由()确定每只产品只能支持其中一种合同类型且只

资金管理计划产品的合同类型,控制业务类应用指引是对各项具体业务活动实施的控制,此类指引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

Ⅳ 基金资产管理合同的主体是什么意思

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Ⅵ 集合资管跟客户签过合同,合同变化了怎么签补充合同

这有几种情况:1、原合同中有具体子项,仅仅是工程量发生变化;这种专情况可以不需要签订属补充合同或协议,变化的工程量以监理签字核准的直接作为依据;2、原合同清单中没有的类似项目,但仍然属于原合同的承包范围内;这种情况,在具备设计变更或设计方签字认可,监理方核准,业主同意,依然可以直接作为结算依据;当然数量、金额较大时也可签订补充协议;3、不属于原合同承保范围内的其它工程,如数量金额较小,未达到重新招标要求时,可以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当数量、金额较大或招标主管部门认为应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就必须重新招标了,这时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就不具备法律效益了。如果你公司承接的施工合同是通过招标确定的,那么补充协议不能对招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变,比如单价、质量标准等。即使在补充协议对上述条款进行改变,也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Ⅶ 1999年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合同是什么

资产管理公司吧来?!
1999年成自立的4家资产管理公司分别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于1999年10月分别成立。

Ⅷ 资产管理电子合同什么时候开始的

电子合同是一种趋势,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而资产管理类的电子合同,我回们以后更加应该注意其电子答合同的公信力:如是否被篡改,以及作为证据的法律效益:是否受法律认可。
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中心,就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子数据保全的第三方平台,利用自研专利技术,有效保护了电子数据的安全,防止篡改,更能提供一站式的电子数据保全解决方案,你可以网络: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中心。

Ⅸ 告诉我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可以看看如下网上摘录可以做参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第一条 证券公司(以下称管理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委托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并在显著位置载明下列文字,至少应当包括: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第二条 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第三条 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至少应当包括:(一)名称与类型;(二)规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三)存续期限;(四)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六)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第四条 合同应载明在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第五条 合同约定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对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一)参与集合计划的金额和比例;(二)收益分配和责任承担方式;(三)保证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不得退出。第六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资产交由托管人负责托管,管理人与托管人需就集合计划托管事宜,签订托管协议。第七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账户开立与管理的有关事项。第八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所发生的有关税费、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的支付事宜,并明确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第九条 合同应约定投资收益的构成、收益分配原则、分配方案、分配方式等内容。第十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至少应当包括: (一)管理人、托管人披露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时间(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和方式;(二)管理人、托管人提供季度、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的时间和方式;(三)管理人提供集合计划年度审计报告的时间和方式;(四)管理人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的时间、方式和内容;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五)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投资主办人变更等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委托人的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向委托人进行披露的时间和方式。第十一条 合同应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1、分享集合计划收益;2、按照合同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3、参与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2、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3、不得转让集合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合同应约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管理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1、按照合同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等相关费用;3、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4、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二)管理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为委托人利益服务,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3、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4、及时向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5、在集合计划到期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6、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第十三条 合同应约定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托管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1、 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托管;2、 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二)托管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1、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2、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3、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5、复核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6、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7、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追偿。 第十四条 合同约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可以变更的,应对变更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一)管理人取得委托人和托管人同意的方式;(二)对不同意变更的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权利的保障措施以及对有关后续事项的安排。第十五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有关事项:(一)集合计划设有开放期的,应明确约定委托人参与、退出的时间、次数、程序及限制等事项。(二)明确约定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委托人的方式,以及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内容。第十六条 合同约定集合计划可以展期的,合同应对展期有关事宜作出明确约定,至少应当包括:(一)展期须事先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二)展期的条件、方式、程序和期限等;(三)中国证监会同意展期时,管理人通知委托人的时间、方式以及委托人答复等事项;(四)委托人不参与展期时的退出安排。 第十七条 合同应约定集合计划终止的情形和清算的相关事宜。第十八条 合同应约定,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第十九条 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免责条款。第二十条 合同应约定适用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第二十一条 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说明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 合同应载明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相关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第二十三条 合同应明确载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第二十四条 合同应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数等事项。第二十五条 合同应在签章及日期前,明确载明如下内容:“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第二十六条 合同还应约定,合同由委托人本人签署,当委托人为机构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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