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侵权6
Ⅰ 民法中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定义
侵权行为地,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所在地。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两者相一致,均在同一地点。但也存在两地不一致时。
比如,甲在A地给乙下毒,想要毒死乙,但由于毒性效果发生慢,乙在B地死亡。这时候,A地是侵权行为实施地,B地是侵权结果发生所在地。
Ⅱ 民法总则侵权新规定有哪些
是有的,对于共同侵权责任的具体内容,讨论的主要问题是:
一、规定共同侵权责任的本内质特征
立法容机关倾向于仍然采用《民法通则》第130条的内容,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倾向于采纳原来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则
《侵权责任法》规定共同危险行为,是一个确定的立场。争议在于,如何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的免责条件。《草案》的基本意见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Ⅲ 民事侵权如何解决
民事侵权可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任,对方不承担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凭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
《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Ⅳ 民法中的侵权问题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版的,应当承权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B当选。《民法通则》第126、第130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C当选。
Ⅳ 民法侵权案例分析【急】
1、精神病人致人伤害案件,由监护人承担责任。若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监护人的责任。
2、动物致人伤害案件,由于甲有较大过错,公园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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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关于《民法》第六章民事责任下的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之疑惑
这就涉及到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了。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1]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特点
(一)构成要件
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⒊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对于无过错责任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
一是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损害的侵权责任。
二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四是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五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六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除了上述几种之外,还有以下几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也可以推出无过错责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Ⅶ 民法的侵权责任问题
关无过错责任什么事?题目根本没讲无过错责任。
题目的意思是版下列哪些情况属于举证权责任倒置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要求污染者举证,由此可知是举证责任倒置。
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是共同危险行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中需要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才可以免责。由行为人自己举证,这也是举证责任倒置
Ⅷ 《民法通则》上的侵权法规范主要规定在什么
侵权法属于新法,同时属于特别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内原则,侵容权法效力优于民法通则,即民法通则规定与侵权法冲突的条文自侵权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失效。
注意:侵权法不能看成是民法通则的一个部门。理由如“苏州锦绣江南”所述:“我国目前还没有成文民法典,民法通则其实相当于民法典的总论部分,侵权责任法相当于民法典里面侵权法部分。你可以比照我国的刑法典进行理解。”
Ⅸ 民法通则中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有哪八种
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要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
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有:
1、“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称“严格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责任。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但适用特殊侵权行为;
3、“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都没有过错,公平分担责任。
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有:《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严格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严格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严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