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融资协议
Ⅰ 融资合同书的格式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条 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 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
第三条 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承租人所指定的交货地点向承租人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 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 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 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 租赁期限
第五条 租金金额、支付日期和方式
第六条 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规定为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 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租金时,由乙方经济担保人按《经济合同法》第15条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期满时租赁财产的处理
即确定是退租、续租,还是留购。
第八条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 出租方与供货方订立的购货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正本一份为凭,副本 份分送 部门备案。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承办人: 承办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担保人(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Ⅱ 3. 国际贷款融资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 )
国际融资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
一、陈述和保证:借款人就融资协议合法性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向贷款人作出说明,并保证这些说明的真实性。
二、先决条件:贷款人发放贷款须以价款人满足有关约定条件为前提。一般分为涉及融资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和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
三、约定事项:借款人允诺在贷款期限内承担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1. 消极担保条款(negative pledge):贷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资产及收益上,为其他债权人维护或设定任何担保物权。
2. 平等位次条款:借款人应保证,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不厚此薄彼。
3. 稳健经营承诺条款:借款人必须遵守稳健经营这一基本原则。
4. 财务约定事项: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贷款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一旦借款人违反这些规定,贷款人有可能赶在借款人实际破产之前,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5. 贷款用途条款:借款人必须把全部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
6. 保持资产条款:这一条款主要用于禁止借款人通过一项或一系列行为丧失、转移或耗减其资产,从而使贷款人收回贷款的权利落空。
7. 保持主体的统一性,为了防止借款人本身发生剧烈变动而给贷款人带了潜在的风险,贷款协议一般要求借款人保持其主体的同一性。
四 违约事件:
1. 违约事件可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1) 实际违约:借款人违反融资协议本身的规定事项。如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陈述与保证失实,违反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2) 预期违约:在融资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借款人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届时将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
包括:连锁违约(凡借款人不履行对其他人的债务,也视为对贷款人的违约)、丧失清偿能力、所有权或控制权变动、抵押品毁损或贬值、借款人资产被征用或国有化,以及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另外,很多融资协议规定,当借款人的担保人或子公司出现上述相关的预期违约事件时,也视同借款人违约处理。
2. 违约救济:如果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以采取约定的救济措施(内部救济措施),包括:
1) 对尚未提取的款项,贷款人可以予以取消或暂时中止借款人的提款权。
2) 对已提取的款项,贷款人可以宣布偿还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即“加速到期”。
3) 对逾期偿还的款项,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约定的违约利息。
4) 通常还有一项“累加救济条款”,即约定的上述救济措施是累加于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外部救济措施)之上的,并不妨碍贷款人另行采取解除融资协议、请求损害赔偿、要求支付已到期本息以及申请借款人破产等法定的救济手段。
Ⅲ 什么是融资中的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通过条款的设计,对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赌协议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没有成为一种制度设置,也没有被经常采用。但在国际企业对国内企业的投资中,对赌协议已经被广泛采纳。在创业型企业投资、成熟型企业投资中,都有对赌协议成功应用的案例,最终企业也取得了不错的业绩。研究国际企业的这些对赌协议案例,对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质量,也将有极为现实的指导意义。
Ⅳ 融资,乙方和中间商签订协议,协议对乙方有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乙方为甲方向 (以下简称第三人)融资事宜提供居间服务,包括为甲方提供机会与第三人进行接洽、谈判。 第二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积极认真地把甲方的情况、资料完整无误的介绍给第三方(投资方),并及时沟通情况。 2、乙方协助甲方做好融资方面的沟通工作。 第三条 甲方义务 甲方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即应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1、 由乙方居间介绍的第三方与甲方签订任何投资、融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条》 《民间借贷 合同》等借款合同或协议),甲方实际从第三方获得投资金额的。 2、 虽未签订投融资合同,但甲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融资的。 3、 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了其他投资协议的。 第四条 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甲方按照甲方实际从第三人获得投资总金额的6%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对此,甲方予以确认,并愿意按照该比例支付此居间费用。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甲方一旦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并且第三方向甲方的第一笔投资金额达到投资总金额6%的,甲方应在约定时限内足额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若甲方所获的投资金额为第三方分笔投入,且第一笔投资金额未能达到投资总金额6%的,由甲乙双方另作协议约定支付方式。 3、居间服务费的支付时间:甲方在从乙方提供居间服务的第三方实际获得融资金额后的三天内,必须向乙方足额支付居间服务费。乙方在收到服务费后,应向甲方提供书面收条或收据。 第五条 诚信原则 1、如果甲方与第三人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协议,没有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应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否则乙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费。 2、如果甲方以其朋友个人或相关企业或在重庆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乙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第三人与甲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甲方和第三人达成实质性投融资合同。 4、 委托期内甲方未能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时, 甲方将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 第六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在获得投融资金额后未在约定期间内支付居间服务费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按应付全额居间服务费,并按照所获得投融资金额0.5%的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需在委托期内向第三方真实完整地介绍甲方的各类情况,若因乙方过失而造成委托期内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一旦下达, 即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仲裁失败方还应承担成功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律师费和差旅费按司法局有关规定的上限计取。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Ⅳ 什么是融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专根据承租人对出属卖人、承租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Ⅵ 国际融资协议包括哪些共同条款
国际融资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
1. 消极担保条款(negative pledge):贷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资产及收益上,为其他债权人维护或设定任何担保物权。
2. 平等位次条款:借款人应保证,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不厚此薄彼。
3. 稳健经营承诺条款:借款人必须遵守稳健经营这一基本原则。
4. 财务约定事项: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贷款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一旦借款人违反这些规定,贷款人有可能赶在借款人实际破产之前,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5. 贷款用途条款:借款人必须把全部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
6. 保持资产条款:这一条款主要用于禁止借款人通过一项或一系列行为丧失、转移或耗减其资产,从而使贷款人收回贷款的权利落空。
7. 保持主体的统一性,为了防止借款人本身发生剧烈变动而给贷款人带了潜在的风险,贷款协议一般要求借款人保持其主体的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