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包法
A. 农村土地承包法,什么是以承包合同为准 我家
以与发包方签订的书面承包合同为准。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版承包合同生效时取权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B. 土地承包法中的约定,合同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约定”,是指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的有关条款。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合同”,是指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流转合同。
指合同的全部条款和目录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C.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适用合同法还是农村土地承包法
首先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司法解释,如果涉及的内容在前者法律中没有提及的适用合同法。
D. 责任田承包合同
年以后发的土地承包合同上面没写承包期限,期限是由国家而定,比如第一轮承包时政策规定的是三十年不变,后来第二轮承包时政策又规定再延长二十年。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以及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村委会在承包期内单方面收回你的责任田是违约行为,是侵犯承包户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村委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归还土地,并赔偿损失。
解决办法:
你可以先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收费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的裁决后,如果你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E. 合同法关于土地承包优先权在第几条上有规定啊,高手指教下啊
土地承包优先权,是指农村土地发包或流转时,法定或约定优先权人内对该土地享有优先承包的权容利。合同法中没有相关规定,而是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F. 工程承包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一、“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
1、《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以上是调整我国建设领域的两部基本大法对我国工程建设中的“两个总包”的明文规定,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两个总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就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建筑法》(修订送审稿)也从立法上对工程总承包作出了明确的鼓励性规定,其第33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鼓励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的发展。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多项或者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承接合同内的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并就所承接的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与承(分)包人向发包人连带负责的承包模式。
G. 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何种形式
一、关于承包合同的形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我国法律和中央文件对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农业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对此也作了相同的规定。中央有关文件1983年指出,要建立和健全承包合同制,这是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重要环节。1991年指出,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要认真完善土地和其他各业的承包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2000年指出,目前全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基本结束,加强土地承包管理,重点是建立健全承包合同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合同档案,及时调处纠纷,组织合同兑现。
对于承包合同的形式,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有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如已失效的经济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m:“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另外,还有海商法、劳动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以及担保法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涉及到千家万户和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而且目前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比较多。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有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有利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书面形式一般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地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合同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现实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普遍采用的是书面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认定其为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确认无效”。由于我国法律在对合同要求法定形式的规定中除了规定这些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外,没有对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有不少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H.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适不适用于合同法
《合同法》租赁合同的章节中,是一个大的租赁关系,是对物品的所有者或合法管理者以收取报酬为条件,让渡物品占用、使用收益权的一种方式,其没有对土地这一不动产的土地租赁进行专门的规定,而相反,对于各类关于土地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对土地的租赁或者承包作了专门规定,《合同法》租赁合同的规定与专门的土地租赁、土地承包的法律相比,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一般法与特别法相冲突时,适用特别法,当特别法没有规定时,适用一般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本案显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即承包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I. 在农村租赁土地,如何判断应当适用土地承包法还是合同法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请高手指点。
在农村租赁土地,应同时适用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上述条款可知,二者并不冲突,可以同时适用。
土地承包法与合同法的区别如下:
一、制定主体不同。
土地承包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
合同法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
二、调整范围不同。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承包法调整的是发包人、承包人、承租人等土地使用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法律性质不同。
土地承包法具有行政法性质。
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J.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