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㈠ 上海市租赁合同备案需要什么手续
上海租赁合同备案申请材料。
《上海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确认表》(原件、由村居委协管员提供)
2.《上海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3. 租赁合同(原件)
4. 出租人及承租方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涉及房东未能前来,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上海租赁合同备案申请申请流程。
1、到服务台表明“我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
2、到对应的窗口要求出示自带的房屋租赁合同,填写一份表格,缴纳15元钱,上缴一份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领取三份打印好的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到25号窗口等待(该窗口不叫号,需尽量占据窗口前的有利位置)。
3、领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填写,将该表格与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
4、7天以后,到服务台表明“我来领取7天前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向对应窗口出示收件收据和身份证原件,签字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拓展资料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自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因申请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而自行租赁住房的,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
参考资料 中国上海政府官网中国上海政府官网
㈡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这个可以当居住证使用吗
《上海市来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源备案通知书》只是通知书啊,需要你带着房东的房产证及租房合同去居住所在地的市民中心去办理租房登记备案(当场就可以拿到了),然后拿着备案表去居住证的窗口办理居住证(租房备案跟居住证在一个办公大厅,但不是同一个窗口)
㈢ 我在我爱人的弟弟家办上海市居住证为什么还要签房屋租赁合同
不是自己的家,无论在谁家长期住,都是要办理居住证的,办居住证的主要证明就是租赁合同,这是对你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㈣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去哪里可以办
地点:莘西南路158号 莘庄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对外接待时间:8:30—16:30 节假日8:30—11:30。
联系电话:(021)34709928
(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扩展阅读: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受理条件相关规定:
1.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共有的房屋,需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3.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4.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不属于危险房屋;
5.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6.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其中,承租的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7.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不得出租。
㈤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客厅不能住人吗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客厅不能住人,只是明确了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条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5)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扩展阅读: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