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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事件

发布时间: 2020-12-04 21:19:55

⑴ 请用中国合同法的条款来分析这一合同纠纷事件,请详细回答,需要英语能力

ok,我们先把故事情节简化到主要和案件相关的部分:
习女士因生活用水需求,邀请陈先生帮忙打一口井,位置位于习女士房屋旁边,深度150米,每米价格100元,要求2012年6月1日前完工。双方达成一致后,习女士支付了一万元的预付款给陈先生。2012年5月1日,陈先生开始施工。2012年5月10日,陈先生钻井施工深度至60米,但触及底部岩石导致钻井设备损坏。其后,陈先生表示愿意在附近重新为习女士打一口井,旧井钻探失败不收取费用。习女士表示不愿意再雇陈先生打井,遂于2012年6月1日和明先生签订了打井合同,总费用3万元,全部预付。明先生于2012年10月1日开始施工,10月30日完工,于300米处成功取水。7月,习女士起诉陈先生要求退还一万元预付款并承担额外打井费用3万元。又因8月政府减少灌溉用水供应,导致习女士10万元作物损失。后习女士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增加10万元。请分析本案例下,习女士所享有的权利有哪些?以及具体能够获得赔偿的金额?
很显然,这个案件属于承揽合同纠纷。
时间太紧,没有办法去查具体的法律条文。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做人习女士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对于陈先生交付的第一口井,显然不符合习女士的要求,也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解除后,习女士预付的一万元预付款陈先生肯定需要退回。陈先生打井失败,实际上并未给习女士造成其他损失(除了一口废井)。因此,要求陈先生承担明先生的打井费用,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政府减少灌溉供水,属于意外事件,超出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预期,且作物损失也非由陈先生打井失败直接导致,所产生的损失顶多也只属于间接损失,双方对此没有事先明确约定,陈先生无需承担。

⑵ 谁能给我几个案例啊合同的变更类型的案例!根据法律变更/有失平衡/被胁迫/行使形成权使....

不知道你说的法律变更是什么意思,是依法变更,还是情势变更?
显失公平案版例:参见2011年司法权考试第三卷第一题就是显失公平的案例。
胁迫的案例: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甲要价60万,乙由于没有那么多的钱,便以要将甲保二奶的事件告诉甲妻为由,威胁甲以40万的价格卖给自己。
形使形成权的:合同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就是行使行成权的表现。甲与乙签订一批服装定做合同,约定乙与3月10前交货,否则承担货款20%的违约金,乙到期未能交货,甲将乙诉至法院。

⑶ 合同经济纠纷案件,请律师朋友指点!

就是对方私自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纠纷
看你现在想主张什么?是强制要求继续回履行该合同?还是答解除后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目前看选择第二种更合理,对方一没下落二无继续承租之意。
损失赔偿先看合同中有无约定。
你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对方私自中止合同或违约(不交四月房租)就可以兑现该违约金。
但如果这1800元不够弥补你的损失的,比如你说还要14400元门面费用,你可以适当主张增加赔偿。

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⑷ 请求高手 帮忙!让我觉得法律永远是正义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劳动合同是时效性非常强的法律文本,你大意了。除非你能证明他们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
一、我看到你提到总部,也就是说公司甲、乙同属于一个母公司下的两个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你们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的甲方这个总公司还是下属两个分公司?如果是总公司,那么公司这么做就不难理解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除非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否则都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想这是总公司不希望的。如果在时间上做个手脚,合同的时间并不连续,这样即使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履行期满终止之后仍然可以以同样的手段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如果员工的工作地点及环境、薪酬待遇、员工福利、社会保险、休息时间都是劳动合同上应该明确规定的,如果劳动合同上没有写明这些,那么应该对这份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三、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不知道你这里所谓的甲公司、乙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但是显然你是同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同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是乙公司继承甲公司的权利和义务,那么你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由乙公司继续履行。
四、如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你手上应该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回执的内容应该与通知书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应该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至少应注明是由谁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

⑸ 由乙方间接导致甲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法院会如何判,请懂法高手帮忙,帮到的加100分。

我认为,此案事实如果如楼主所述,对甲方是有利的。问题出在证据上。
实体问题:
1,乙方两次通知甲方延期送货,甲方没有表示反对,应视为默示同意。那么这两次延期属于合意变更合同。(但要注意原合同书上有否禁止口头变更的条款)。那么根据变更后的合同,甲方并未迟延,不构成违约。
既然甲方未违约,现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则为无理由。同时,乙方明示拒绝接受货物、履行合同的义务,已构成违约。甲方可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各种损失。定金问题诚如楼上所说,若对方违约,可不必返还。
2,补充条款,须对方同意方有效力。若对方已同意,则该条款可变更合同。根据该条款,乙方有先行验货的义务,乙方未验货,甲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送货。
3,合同上没写乙方违约责任没关系,违约责任是法定责任,没写也要依法承担的。
证据问题:
1,甲方须证明双方曾经合意变更合同。在此案中,须证明乙方要求延期,甲方默认的事实。这个似乎是楼主头疼的地方。看看有没有各种间接证据吧(双方当时的各种活动状况、电话记录、短信之类),具体情况不熟悉,我也没办法。
如果能对乙方同期经营、财物状况有所了解,应该能够具有一定间接说明作用。因为乙方不会无故拖延,必有内情。此类状况虽不起决定作用,但对法官很有说服力。
2,补充条款,须证明乙方接受,比如有回复的短信、电话。甲方单方面提出是不发生效力的。 若能成功证明补充条款生效,证明乙方未验货倒是不难的,即使乙方当时来过也不能证明就验过货了。
总之,对于甲方,关键在于取证。建议还是找律师帮忙吧,我里这也不了解你的具体情况,没法帮太大忙了。

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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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
我觉得对方索要定金至多是合同纠纷问题,够不上敲诈勒索罪。
楼主如果真打算返还定金的话,要有1,双方解除协议合同的证据;2,甲方已经返还定金的证据。最好要有双方签名的解除合同的协议,或者对方的信函,或者电话录音、短信(这个不太保险);同时要有对方受到定金的收据之类。可千万不能只留汇款单,这个证据效力很弱,只能证明打过钱,没法证明该笔钱就是返还的定金。如果对方非君子,可能又要抓住这个做文章了。
我还是建议楼主不要返还定金,乙方要起诉就起诉去呗。合同迟延履行并不必然产生解除权,只有迟延履行导致履行无意义时才可以解除。乙方要解除合同,必须证明1,甲方迟延履行;2,迟延履行致履行无意义。对于第一点,楼主可以通过旁证证明合同已经延期,并未迟延,以作为抗辩,还可以说对方没来验货,没履行先行义务,所以不发货不构成延期;对于第二点,乙方欲证明迟延导致履行无意义,必须证明当时经营情形以及履行情况等,这个并不容易,而且,若要证明这个则需乙方详细说明当时情况,说的多了乙方必露马脚。楼主甚至可以就此反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且不返还定金。
另,有短信证明延期到3月15日,那之后一个月延期找不到证据了么?(直接或间接的都可以啊,总会留下些痕迹的吧)

看起来楼主不想折腾,想快点了结这事哦。那还是楼主自己选择吧。诉讼的话,楼主并不处于劣势,且对方说要诉讼,估计他也不愿意;但诉讼毕竟是耗时耗力的事情,快点了结了事情也好。可要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合同延期一定要双方留下书面的东西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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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
诉讼时效从合同已届履行期时起算,与签订日期无关。如果乙方主张延期到3月15日履行,则以3月15日为起点,两年后乙方之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但其间若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并留有证据),则诉讼时效中断,从那时其重新开始计算两年。

⑹ 如何审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您好,由于过去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往往习惯于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程序,一是没有经过鉴定不收案,二是如果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没有鉴定为医疗事故,也不收案。如果患者坚持起诉,则在立案阶段即驳回起诉。在最高院有了新的规定,即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必须前置程序后,大多数法官仍然习惯于老的作法。所以要审理好医疗纠纷案件,应该掌握好几个原则。

1、坚持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的原则。最高法院规定,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不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并不仅只是个程序上对当事人的安慰,给一个平息不满情绪的缓冲,而是对过去这一作法的否定。因为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置,无疑等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就等于法院的判决,因为没有或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但不能胜诉,你连起诉的资格都没有。而过去的医疗事故鉴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鉴定委员会常由当地的医疗专家组成,由其进行鉴定,无异于让他们自己给自己鉴定,其公平性大打折扣,患者也很难相信。

2、坚持医患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医生是医院的主宰,是患者的上帝。可以说是掌握着患者的命运,有的医生往不认为自己是给患者治病,为患者服务的,而是患者有求于自己。我国长期处于公费医疗的

3、坚持过错原则。这里的过错原则,不仅是在对患者治疗中的过错,包括在履行医疗合同整个过程中的过错。即在履行医疗合同中违反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即属于有过错。实质上就是合同约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合同的某一方违反了合同原则,就要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⑺ 如何防止租赁合同案件纠纷的发生

(一)完备房屋租赁的法律要件
业主(出租人)要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合法地出租房屋。这里着重强调的是合法。房屋租赁关系合法,才能做到有效。合法、有效,不但能大量减少租赁纠纷的发生,而且也是当事人保护自己最为实际的措施。要使租赁关系合法、有效,首先就要依法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将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明确的约定,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先小人后君子。其次就是合同内容不能违法,如房屋使用功能是住宅或厂房的,就不能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便在合同中擅自改变功能,作为商业用途出租。这方面的案例表明聘请专业律师参与房屋租赁谈判、合同签订,在避免损失方面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再次,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是一种比较特别的民事法律关系,它要做到合法、有效,除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合同内容合法外,还要求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如出租人必须持有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及合同签订后必须在1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租前调查
出租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承租人的经济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不要盲目出租房屋给没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一些租赁纠纷的发生,往往和出租人出租房屋时的盲目性有关。现实生活中,一些业主因自己的物业空置而心中发慌,只要承租人出现,不管他是否有能力付房租,就很草率地签订合同,甚至未签合同就将房屋交对方使用。结果到对方交不起房租时,才注意到其本来就没有支付租金的能力。这种纠纷发生后,吃亏的肯定是出租方。即使通过诉讼,法院判决对方付租金,但执行起来也可能因困难重重而不了了之。承租人不要贪图便宜,找那些产权不明、违法建筑及无《租赁许可证》,不允许出租的房屋业主租赁房屋。承租人租房前,最好到房屋租赁管理所咨询自己所想租的房屋是否可以租,或请租赁所推荐可租赁的房屋,如能做到这点,基本上就可避免盲目租赁房屋而造成经济损失事件的发生。

(三)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可要求承租人设立担保
承租人设立担保,是减少因付不起房租而发生租赁纠纷的最为有效的办法之一。对于那些租赁面积大,租金总额高,租赁时间长的租赁关系,以及对承租人的资信状况不易掌握的当事人,设立担保尤为必要。

(四)出租人出租房前,要全面、客观地估价整体经济状况,提出合理的租金价格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有些拖欠租金的租赁纠纷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租金偏离市场行情和整个经济状况,高得承租人实在难以承受。租价过高,不但容易产生纠纷,而且出租人的利益也很难得到保证,所以公平、客观的确定租金价格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益无害的。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管力度
第一是进一步规范管理,严格依法发证和登记,做到不因自己发证或登记失误而造成租赁纠纷的发生。第二是加强检查,将整个租赁市场纳入有序的管理网络与视线中,发现非法租赁行为和租赁纠纷的苗头,及时予以纠正和化解。第三是加强宣传,逐渐使当事人认识到合法租赁的好处。第四是加强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合作与配合,从不同角度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减少租赁纠纷的发生。

⑻ 商业纠纷,没有合同,以下事件怎么打官司处理

双方都存在过错,你未提出规格不同分类包装,对方未尽到注意义务,很可能所造成损失双方均摊

⑼ 旅游合同纠纷侵权事件的处理有哪些

《旅游法》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内旅游容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⑽ 求合同法的案例,最好有法院的判决结果

××年8月19日,广东省某市海化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海化公司)委托供销员吕某某和孙某某持本单位介绍信和盖有单位图章的空白合同书到浙江省临海县订购蛇皮。吕某某和孙某某来到某镇蛇类养殖场(以下简称养蛇场),看样后比较满意,于10月3日将情况电告海化公司,征求订货意见。海化公司复电:“要求坚持质量标准,脱鳞不要,有多少订多少。”吕、孙接到电报,即与养蛇场洽谈,于10月4日签订了购销眼镜蛇等7种类型、3种规格的无脱鳞蛇皮5万张的合同。合同规定:总价款为40.75万元;由海化公司先付给养蛇场货款总值的30%作为定金;养蛇场收到定金之日起10天内到深圳北站交货,运费自理;如一方违约,按货款总值的25%支付违约金给对方。合同签订后,养蛇场即行备货。吕某某也将合同的内容电告海化公司,并让海化公司快给养蛇场定金。海化公司复电时未对合同的签订及内容提出异议,只讲银行不给款。此后,虽经吕某某多次催促,海化公司一直没有汇出定金。同年11月28日,海化公司发给吕某某的电报称:“长度欠标准,外商不签订合同,银行不给款,此批货不接收,说明情况,你俩即回。”吕某某收到电报后,将电报内容转告养蛇场,并欲回海化公司,一走了事。此时养蛇场已备好蛇皮25000张,对吕某某和孙某某拒不放行。双方遂发生争议。养蛇场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海化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海化公司辩称:10月4日所订合同无效,因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且合同规定的定金未付。
问题:

1、 本案宜如何处理?
2、 本案各有关方面应吸取哪些经验教训?

分析:本案应该属于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谨慎防范的“成约定金”合同。否则很容易引发不必要的复杂纠纷,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请看:双方在合同中这样约定:总价款为40.75万元;由海化公司先付给养蛇场货款总值的30%【双方约定的定金过高应属无效,应该不超过总价款的20%,超过的10%无效】作为定金;养蛇场收到定金之日起10天内到深圳北站交货,运费自理;【也就是说,收到定金之日起10日内才进行交货这一主要合同义务,不收到定金则不用交货,这点上可能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这只是我的个人理解】

所谓成约定金,是指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而约定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不成立。既然合同不成立则养殖场就不能主张海化公司的违约责任。【从这点上来看,对蛇类养殖场非常不利,但本人认为应该还不至于彻底悲观】

因为: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定金,但是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此时,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就不再以定金交付与否作为成立或者生效的标志,即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再有权宣称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指履行合同的主义务,如买卖合同中的供货义务,而不是合同的次要义务、附随义务,如通知义务、说明义务等等【而蛇类养殖场确已完成备货并准备交付的主要合同义务】。基于上述分析的情况下,我个人的意见是应当认定双方约定的定金合同无效,但主合同有效,蛇类养殖场有权主张违约责任。考虑到继续履行会导致双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应该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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