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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发布时间: 2020-12-05 02:12:22

⑴ 如何对医疗制度改进和完善才能解决医患纠纷

参考借鉴:
近年来,医患纠纷已成为我国社会关注的热点。其实,医患纠纷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不仅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有,日、美等发达国家同样有。好在许多国家在如何科学处置医患纠纷方面已先走了一步,获取的经验或教训都可供我们借鉴。
加大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督。
在日本政府的指导下,中央级和地方级的医疗评估机构纷纷诞生,一般每过一年就由民众、官员和独立专家对所有医院和在职医生进行综合评分,对评估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对不合格者则提出各种不同级别的警告,并在网上或向媒体公示。由此,患者和家属在看病、住院之前,对哪个医院哪个医生值得信任心里基本有数,从而能方便、准确地做出理性选择,相反那些常常“犯事”的医院和医生便少有人问津。那些职业道德操守或医术较差的医院和医生,无异于处于被敲掉饭碗的危机中。
从事故吸取教训。
为了让医院、医生通过事故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日本厚生劳动省建立了医疗事故数据库,成立了由医生、律师、民间组织代表参加的医疗事故研讨会,着重查明事故原因,并举一反三,论证今后如何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而随着医疗事故的明显减少,医患纠纷自然也随之大大减少。
要求医院给医生购买“事故保险”。
在政府的监督下,院方大多已为医生购买了“事故保险”,于是大多数中、小纠纷便可望通过保险公司就获得解决,避免了发展为更大的医患矛盾。
通过法律手段协调医患关系。
按相关法规规定,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不分大小都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然后由政府作为“中间人”出面向病人家属作出汇报。要是确认是院方的失误,医院必须做出真诚道歉,并在经济上给予尽可能多的补偿,做到尽量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医患双方对责任承担发生争议并长期难以实现“共识”,那么也可诉诸法律。值得一提的是,日本政府加紧建立了相关制度,帮助那些在医疗诉讼中处于相对劣势的患者和家属。
厚生劳动省在近期计划建立一个新的补偿机制,对医疗事故中受害方的患者家属推行“无过失补偿制”,即无论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受害患者家属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其金额大小则由第三方经认真考评后决定。
努力缩短诉讼案审理时间。
由于医疗事故诉讼案往往比较复杂,处理、解决起来常常颇为耗费时日,因此许多案例被戏称为“马拉松诉讼案”。如在1996年,平均每个案件的审理时间长达37个月。由于迟迟得不到合理处置,医患矛盾常常又被人为地进一步激化。但在政府、医院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到了2006年,个案的平均审理时间已缩短为25.1个月,而到了今年,则已“提速”为仅仅16个月了。
同时,日本全国医疗诉讼案的和解率也在与年俱增,据悉在最近15年间提升了40%,这也为创造日本式的“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
俄罗斯:
坚持
“法律优先”
与许多国家解决医患纠纷时采取“调解优先”不同,俄罗斯果断地将“调解”晾在一边,而采取“法律优先”。这就是说,优先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矛盾。
如果患方认定自己的健康或生命受到了医疗事故的侵害,他们便可向相关医院、医院的上一级领导部门、当地司法机关和医保机构提出索赔要求。
俄罗斯多项法律(比西方国家还多)都贯穿了一条铁定原则:公民健康第一。患者不论民族、性别、经济状况、文化背景,其保护自己健康的权益都被视作神圣不可侵犯,并在多部法律中都得到方方面面的全力保护。
据悉,患者或其家属能使用的法律武器包括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刑法、民事和刑事诉讼法、医学司法鉴定法,等等。
不过,俄罗斯法律在大力维护患方权益的同时,对医方造成的医疗事故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俄罗斯的相关法典将医疗事故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医务人员“无意”造成的,往往由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较低和医疗机构设备条件有限引起,也有的与疾患本身的复杂性和不可预知性有关;第二类则是医务人员“有意”引起的,其中包括玩忽职守、粗心大意甚至蓄意犯法。法院对这两类事故的责任人处罚不一,患者得到的赔偿也有较大差别。
在司法机构的监督下,涉案医院在接到患方的书面索赔要求后,须在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内容包括:是否认同患方的指控,根据行政违法法典和医院条例是否对相关医务人员作纪律处分,是否赔偿,赔偿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哪些索赔要求不能同意,原因又是什么,等等。如果患方不同意医院的处理决定,则可以进一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
美国:
法律和调解“双管齐下”
美国每年死于医疗事故者在人数上超过死于交通事故者,而历届政府虽做了努力,但情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善。好在相关的法律不断在完善,处理事故的系统也在不断升级,这就使得美国人完全有“底气”对“医闹”大声说“NO”。事实上,尽管美国的医疗事故也不算少,但“医闹”却很少发生。
首先,这是因为美国医生在200多年来,一直有面对患者必须“透明”的好传统,而时下又开始实行严格的“知情认同”制度。具体来说,即是医方必须向患方和盘托出其真实的病情,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问题、治疗成功率、可能的后遗症等,点点滴滴都须事先阐述清楚。这样医院便能保证病人对自己的状况有完整的了解,从而避免治疗后的纷争。
而一旦医生传达了基本的病情和推荐的诊治建议,接着便必须要确定病人是否完全明白并且能否同意医生的诊治计划。按照法律,“知情认同”必须含有四个元素:知情、信息、理解和认同,故不只是一张让患方签字的表格,而是医患双方民主、平等地依法建立了解、理解和信任关系的过程。
为了保证所有医生都能向患方清清楚楚地将原本可能相当复杂的医学术语“说得简单明白”,并让患方“听得一清二楚”,医学院学生和医生培训部门都十分重视对未来医生进行相关的语言训练,而且将其列为跟医术一样重要的医生必备的一种基本素质。如何既有原则又灵活地处理医患关系是美国医学院的必修科目,学习的重点放在“医患之间加强交流以避免纠纷”等防患于未然的教育。
鉴于美国是个多民族国家,医院还强调医务人员须尊重“多元文化”,以便保证跟少数族裔患者的“知情认同”实施得同样顺畅。而所有这一切的努力,都指向了一个目标:既然医方说得如此清楚、明白、全面,那么患方再“闹”就是“明知故闹”了!
美国人在利用法律手段解决和处理医患纠纷的同时,也明智地认识到法律手段虽然重要,但并非是唯一途径,有时甚至还不是最好途径。实际上,医患纠纷并非纯法律问题,背后往往还隐藏着许多复杂的因素。
鉴于此,美国采用的是法律和调解的“双管齐下”。所有医院都须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其实就是“变相”的调解委员会,成员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包括医院的医生、注册护士、牧师、社区代表、社会工作者、培训工作者、教师、律师,等等,这些人中许多还是志愿者,不收任何报酬。仲裁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
一、专门负责调查医疗事故,调查的重点在于认证主管医生是否尽责尽力以及是否有过失,并向患方如实通报。一旦证实主管医生有过失,便向司法部门报告,由法院作出裁决和处罚。
二、担负着类似我国居委会里“调解委员会”息事宁人的角色。由于医、患双方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医患发生冲突实际上在所难免,此时委员会就得出面,负责“缓冲”双方的紧张关系,说白了即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至双方达到理解或谅解。不过,仲裁委员会仅仅是咨询服务机构,只是提供建议给医生、病人和家属,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调解无门,受害患者或其家属可聘请律师,根据掌握的证据,证明医方确有过失。美国的法律很完善也很严格,患方胜诉的几率也不低。如果医方被证明有严重过失,罚金可高达数百万美元,甚至使得医院破产而关门大吉,过失医生则不再能行医。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相关的保险公司也会对医疗过程进行监督。这就为确保患者利益又加添了一道“保险”。这是因为保险公司有专门人员作专业鉴定,而且有能力通过各种途径让患方得到赔偿。
相反要是患方去医院闹事,即便有理,也很可能会因为危害医疗或公共秩序而被拘,如果由于使用暴力而使他人受到伤害,严重的甚至会锒铛入狱。既然依靠法律之手纠纷不难解决,患方自然也不会轻易去冒险当“医闹”了。

⑵ 护士面试常问的问题有哪些

04、职业道德类问题

有些面试官还会问一下比较“尖锐”的问题,比如:你如何看待个别医务工作者违反规定收受红包?你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你会怎么做?

这个问题属于原则问题了,相信大家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可以大大方方的说:作为医务人员,收受患者红包这种情况是绝对禁止的!如果这样的情况出现,应该是少数,不代表普遍情况,我相信大多数医务工作者都是遵守自己的职业底线的。

如果患者给我塞红包,我会直接拒绝…之类的就可以了!

5、责任类问题

还有一类问题是关乎责任感的问题,比如问你:当你要下班的时候,突然有急诊病人,你该怎么办?这种问题和原则类问题类似,说的中规中矩就行。

还有问:如果和患者产生矛盾如何处理?这种问题你就要灵活一点回答:如果是自己的错误,肯定要果断及时道歉;如果不是自己的问题也应该先顺从患者的意思道歉。

医务人员要把病人的安全健康摆在首位的,虽然有时候会有委屈,但是也要先稳定患者的情绪。等有机会再和他们谈心给他们解答心里的疑问。实在不行可以向护士长或者领导反应情况寻求帮助和解决的方法!

但是这并不是一味地顺从,原则问题不能妥协。如果患者有任何的非正常要求,我们一定要敢于反抗,维护自身权益。

06、写在最后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总结的一些常见问题,除了这些问题,估计大家在面试的时候一定会遇到其他千奇百怪的问题。但万变不离其宗,不管面试官提出什么样的问题,一定要先想想主要矛盾是什么?然后在大方向正确的前提下,再进行回答。

⑶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有哪些优势

  1. 第三方的中立性和公平性。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出现,相当于扮演民俗中的“老娘舅”角色,它不隶属于任何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以一个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中立立场,能够获得患方和医方的信任,提高了医患双方的接受度,为医患双方建立起一片“缓冲带”,把“院内纠纷”引向“院外调解”,成为医患双方僵持关系中的平衡力量。

  2. 患者申诉和维权渠道畅通。2002年9月1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医疗事故处理的三条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二是卫生行政机关调解解决,三是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遇到种种困难。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虽然方便、节省,但往往因缺乏患方信任,容易造成协商破裂,或即使协商成功,患方也很容易反悔,又走上行政处理和诉讼的道路,所以效果比较差。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避免诉讼及违反协议的情形,最大限度地维护医患双方的正当权益。

  3. 柔化医患对话。通过将医疗纠纷在第一时间引向调解中心,当事人情绪趋向冷静,及时避免了纠纷恶化的可能,医疗机构也能从无休止的纠纷中解脱。成功的调解使医患双方握手言和,及时消除了对立的矛盾状态,也为社会有关方面减轻了压力。

  4. 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把医患双方的行为规范在法律范围内,使双方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从而调解、解决医患关系中的冲突问题。调解庭内“调解员、记录员、当事人、代理人”的三角牌,意味着调解的充分协调和调解结果具有仲裁的法律效力。

  5. 赔付数额理性化。配合医疗责任保险机构,使必要的赔付及时到位。调解中心按照规定计算赔付额,避免了确定赔付数的盲目性,减少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⑷ 如何看待第三方调节机制对于缓和医患关系的作用

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优势和意义

(一)适用的程序灵活,使解决医疗纠纷的成本得以降低

由于采取意思自治原则,所以在第三方进行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越过那些没有实际意义的程序,采用最简单而有效的程序,从而带来了纠纷解决时间、程序等方面的便利,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成本,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双方。

(二)使得医患双方矛盾得以柔化

传统的诉讼都是以当事人双方的对立为基调,讲究双方在证据、程序等方面的对抗,而调解机制将医疗纠纷在第一时间引向调解中心,使当事人情绪趋向冷静,其注重的是双方的交流和协商,在一定程度上,该方式促进了双方当事人的谅解,缓和了双方的矛盾。

(三)赔付数额理性,且处理结果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付数额,避免了确定赔付数的随意性,减少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同时,以解决纠纷中的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为首要目标,不一定拘泥于法定的,而是灵活采用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的方式来处理。比如在诊疗过程中发生了漏诊,可以采取对漏诊的疾病减免医疗费用的方式来处理,这样变通而不失规范的方式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

(四)满足了我国从古影响至今的避讼思维

我国长期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至今都有绝大部分人认为参与诉讼不是好事,进出法院是很丢人的事情,而通过第三方调解机制正好使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外的途径来解决医疗纠纷。

⑸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如何处理输血医疗纠纷

你好,无论什么原因引发了医疗纠纷,也无论是否有违约或侵权的法律事实,只要有纠纷产生,就要有处理机制加以应对。那么如何处理输血医疗纠纷呢?下面为你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一、如何处理输血医疗纠纷

近几年,因输血感染丙肝、乙肝、艾滋等病毒的医疗纠纷日渐增多。这类案件类型新、处理难度大、影响面广,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1998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医疗献血、用血,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

关于过错责任的承担。根据《献血法》,血站和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看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如果履行了法定义务,就可以认定其没有过错,如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就可认定其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第22条中规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血液用于患者,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献血法》对血站和医疗机构规定了明确的法定义务。对医疗机构而言,主要是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对血站而言,法定义务相对较多,如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等等。需要指出的是,血站和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即是否有过错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不是要求患者而是由血站和医疗机构举证证明,如果不能举证,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公平原则的适用。在输血感染案件里,难度最大的一个问题是:当血站和医疗机构均严格履行了法定义务时,仍然不能避免感染病毒的后果,如何处理?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因受科学技术水平和检测手段的限制,部分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尚未被全面认识,只能对献血者和血液进行病毒抗体检测,并不能完全排除丙肝、艾滋病的早期感染。经输血感染疾病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是不能完全避免的。这也就是平常人们所称的“漏检率”问题。对此,《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当血站和医疗机构对于患者健康受损的后果均没有过错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加以处理,由血站、医疗机构和患者分担民事责任。但是,这里的分担并不是三方平均分担,而根据实际情况,如损害后果,患者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三方应承担的数额。

二、如何确定输血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

输血医疗纠纷案件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种类之一,其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即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在输血医疗纠纷中,由于错综复杂的病发现象和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实际能力所受的影响,当事人往往在许多年后才提起诉讼。如某人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数年后才得知患病,但并未提起诉讼。家属在其死亡后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从原告确认感染艾滋病时计算诉讼时效,则患者家属已丧失了胜诉权;如果从患者死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则其家属尚有权获得民事赔偿。

从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原告的诉讼时效期间标准不宜掌握过死。因为原告虽知患病,但其可能无法得知致病原因和侵权人是谁,这可能妨碍其正常行使诉讼权利,而且患者患病时,侵权人损害的是其健康权,患者死亡后,侵害的是其生命权,二种权利并不完全一致。故患者家属在其死亡后才提出赔偿请求,应从生命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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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办理医疗保险的收据没了怎么办

按说你办了医疗保险在系统里面是有记录的,补一个单据就可以了。建议你不要通过村委,直接去社保局咨询办理,应该不会作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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