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协议 » 主合同结算

主合同结算

发布时间: 2020-12-05 03:00:29

Ⅰ 固定总价合同该如何结算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

1、和总价对比不是和清单项目逐一对比。因合同约定了“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完成了94%按100%计算,完成106%按合同固定的价+1%。

3、完成106%,应结101%对,完成94%结99%不对,完成94%按100%(合同约定的固定价)计算。

4、签订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如不存在威胁、胁迫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内容,合同约定对双方是有效的。

(1)主合同结算扩展阅读: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

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Ⅱ 请问在工程造价中,合同价款和结算价款有什么不同

合同价款是开工前的一个草拟金额,而结算价款是工程最终竣工金额,财务以结算价款为准!

拓展资料:

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时的价款。

工程结算价款指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实际价格。施工企业对已经竣工的工程,按照规定向发包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所收取的工程价款称为工程价款收入。

根据现行规定,工程价款由以下各项组成。

一、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预算单价和管理费取费标准计算的工程预算成本;

二、按规定取费标准计算的属于预算成本范围的冬雨季施工费、夜间施工费、远征工程费等独立费用;

三、根据规定计算的法定利润。

企业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收取的技术装备费、临时设施包干费、劳保支出等独立费用,并不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属于特种基金。因此,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是由工程实际成本和工程结算利润(包括工程成本降低额和法定利润)两部分组成。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工程结算,为建造承包商专用的会计科目。 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全名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含补充协议)进行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

工程结算又分为:工程定期结算、工程阶段结算、工程年终结算、工程竣工结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以按月结算为例,现行的中间结算办法是,施工企业在旬末或月中旬向单位提出预支工程款账单,预支一旬或半月的工程款,月终再提出工程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收取当月工程价款,并通过银行进行结算。按月进行结算,要对现场已施工完毕的工程逐一进行清点,资料提出后要交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查签证。为简化手续,应以施工企业提出的统计进度月报表为支取工程款的凭证,即通常所称的工程进度款。

Ⅲ 什么是按实结算合同

按实结算是复亦称“实报制实销”。是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的一种结算方式。我国在1959年取消法定利润以后,60年代中期出现了实报实销的结算方式(包括以后试过的经常费制度),在全国基本建设范围内形成了“吃大锅饭”的混乱局面,所谓实报实销即以工程实际成本(个别成本)进行结算。

(3)主合同结算扩展阅读:

按实结算,施工企业花多少给多少,谁的成本低,谁就会吃亏,因此,为了加大成本,以致“鞭打快牛”,浪费惊人;科技成果滞用,施工生产方式落后,严重地阻碍了建筑业生产力的发展。

1980年国务院发文,恢复法定利润,仍按反映部门平均水平的预算成本计价。“按实结算”和“实报实销”这两个概念,在其内涵上是有差别的。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小型国营工程和一般修缮工程,或大型项目的局部整备工程仍应按实结算。

Ⅳ 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一起结算吗还是分开做结算。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补充协议是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性约定,可能会对原专合同的个别属条款进行修改,可能会对原合同未约定的事项进行约定,但是无论怎么样,都应当是针对原合同法律关系内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补充性约定。根据对合同性质的分类,原合同应为主合同,补充协议应作为从合同,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应当对主从合同一起履行。

Ⅳ 定额结算属于什么合同计价形式

属于成本加酬金的合同计价形式。

1、合同按计价方式分为:总价合同、计量估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2、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即工程最终合同价格按承包商的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的酬金计算,

而在合同签订时不能确定一个具体的合同价格,只能确定酬金的比例。其中酬金由管理费、利润及奖金组成。

3、定额计价是指根据招标文件,按照各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同时参照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材料以及设备价格信息及同期市场价格,

直接计算出直接工程费,再按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间接费、利润、税金,汇总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5)主合同结算扩展阅读:

采用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的优点:

1、可以通过分段施工,缩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图完成才开始投标和施工;

2、可以减少承包商对立情绪,承包商对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条件的反应会比较积极和快捷;

3、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术专家,帮助改进或弥补设计中的不足;

4、业主可以根据自身力量和需要,较深入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5、也可以通过确定最大保证价格约束工程成本不超过某一限值,从而转移一部分风险。

Ⅵ 什么是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

1、结算和清理条款是指当事人关于经济往来的结算以及合同终止后如何处理合同遗留问题的合同条款
、合同法第5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Ⅶ 中途退场了还按主合同结算吗

无法确定违约方和责任方
案情比较复杂,对你方不理的条件太多。
建议你带着材料去找律师。

Ⅷ 固定总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如何处理

朋友您的问题我已经仔细地看过,关于投标书的报价、清单项目该填、不该填的问版题,现在应当按照权下列程序办:
1,切记投标书工程量清单与图纸计算出的工程量清单,不是一回事,他们之间没有联系,
1),投标书工程量清专为建设单位优化选择施工队伍之用,依据此工程量看谁报价符合业主标底(拦标价),谁就中标;
2),实际施工时必须按照施工图施工,完工时这份“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后,就叫做“竣工图纸”
3),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竣工图”计算工程项目、工程量;
4),按照“竣工图”计算的项目 - 投标书清单的项目 = 设计变更增加的项目;
5),设计变更增加的项目 * 投标书里的单价、投标书没有的单价就用定额里的单价 = 增加的结算额
2,工程结算总值 = 原来投标书的报价 + 增加的结算值 + 施工现场签证额;

Ⅸ ISDA主协议的净额结算制度

终止净额结算制度的作用
终止净额结算制度不仅对合同主体有积极意义,还有降低衍生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作用。对合同主体而言,终止净额结算制度一方面可以降低信用风险:在终止净额结算安排下,交易对手的风险敞口将大大降低,有助于控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利于金融机构提高资本金的利用效率:由于终止净额结算在降低信用风险方面的巨大作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条件地认可终止净额结算条款,即如果终止净额结算是有效的,则可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予以考虑。这样,相同资本金可以支持更大规模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从而大大提高资本金的利用效率。对金融市场而言,通过降低市场参与者彼此之间的信用风险,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大大降低了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整体性风险,从而有效降低了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
ISDA主协议三大制度基础的相互关系
单一协议、瑕疵资产与终止净额结算这三项制度基础构成了有机组合的整体,使ISDA主协议框架结构与其他类别合同存在明显的不同。
(1)单一协议是三者的制度基础与前提,单一协议使瑕疵资产与终止净额结算制度成为可能。因为只有在单一协议前提下,主协议各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交易一方未履行任何一个文件或交易项下的义务均构成其违反了整个协议,那么交易另一方才有权启动主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处理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只有在单一协议前提下,一旦出现主协议约定的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才使交易双方有可能对所有未到期交易进行提前终止并计算终止数额,从而促进终止净额结算制度成为现实。
(2)单一协议不是目的,最终还要体现为瑕疵资产原则与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后两者是保护守约方切身利益的关键性制度。在违约方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出现并持续时,守约方通过运用瑕疵资产原则才可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而通过终止净额结算,自身利益进一步通过单一净额的形式得到最终保护。
(3)单一协议与瑕疵资产、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安排均具有降低和控制信用风险的目的,三者在降低和控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层面上是内在一致的。
ISDA主协议三大制度基础在我国的应用及其适用性分析
我国对ISDA主协议三大制度基础的借鉴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对ISDA主协议三大制度基础的借鉴
200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简称NAFMII主协议),这是我国境内第一份真正意义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在NAFMII主协议出台之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先后采用了“一个产品、一个主协议”(如债券远期交易使用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主协议》)以及“一类产品、一个主协议”(如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使用的《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的文本模式。NAFMII主协议涵盖了我国境内所有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真正采取了类似ISDA主协议的“全部产品、一个主协议”文本模式,将对我国境内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我国NAFMII主协议对这三大制度基础充分借鉴,建立起单一协议、履约前提条件(即瑕疵资产原则)与终止净额结算三项制度安排。其中单一协议制度安排体现在主协议第一条:“上述三部分文件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履约前提条件制度安排体现在主协议第四条(三)款。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安排则集中体现在为协议第九条“违约事件的处理”与第十条“终止事件的处理”的全部条款以及其他相关条款。
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对ISDA三大制度基础的借鉴
NAFMII主协议文本除包括主协议正文、补充协议与交易有效约定外,还包括履约保障文件等文本。目前履约保障文件分为两种,其中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属于主协议的一部分,而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则构成主协议的信用支持从合同。
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也体现了对ISDA三大制度基础的借鉴。文件中关于将多笔交易动态估值并进行轧差,计算出风险敞口,从而向交易对方交付或返还履约保障品,其实质也是将多项债权债务关系归结为一项债权债务关系,此为单一协议制度安排的体现。文件第四条规定了“无须履行义务的情况”,此条款即为瑕疵资产原则的具体运用。文件第十一条“出质方和质权方享有的救济权利”,对提前终止情形下双方在NAFMII主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与履约保障品进行抵销进行了规定,也基本符合终止净额结算的原则。
三大制度基础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
ISDA与NAFMII主协议中三项基础制度安排,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在较明显的不一致,其在我国的适用具有一定不确定性。
单一协议制度在我国适用的不确定性
主协议中体现单一协议制度的条款声明各方在协议项下所进行的交易之间建立“连通性(connexity)”。连通性是来自于有关抵销的法律中的一种比较形象的术语,指那些从其他角度上看起来似乎是独立的交易之间的合同相互依赖性。在一些大陆法系的司法管辖区,如果连通性缺乏或者单一协议框架未确立,会导致一个在该司法管辖区组建的破产方能否实施终止净额结算出现疑问,则这种连通性的建立是至关重要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由此交易双方叙做的每一笔衍生产品交易均构成一个独立的合同。即使交易双方在签署衍生产品主协议时做出关于所有交易构成单一协议的声明,但在我国司法管辖下,这种声明本身能否足以建立所有交易之间的连通性仍不确定。最根本的解决途径还是要推动我国立法承认这种交易的连通性,认可单一协议框架。
瑕疵资产原则在我国适用的不确定性
如前所述,瑕疵资产原则在各国破产案件中的运用情况不尽相同,这取决于各国法院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等多种价值取向之间进行的平衡与取舍。在我国,需要结合《合同法》与《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理解瑕疵资产原则。
我国《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瑕疵资产原则的规定,如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此条款仅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没有赋予该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别择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由此看来,在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下,主协议的一方破产后,非破产一方并不能有效行使其在ISDA主协议第2(a)(iii)款或NAFMII主协议第四条(三)款下的权利,因为对主协议项下交易决定继续履行还是终止的选择权归属于破产管理人。无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还是终止主协议项下交易,非破产的相对方均不能仅中止履行合同义务而不终止主协议项下交易。
终止净额结算制度在我国破产法下的不确定性
第一,如上所述,《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别择权,因此,如果破产管理人把主协议下每一笔未到期交易都看成一个单独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仅选择履行对破产方有利的合同,结果是非破产一方可能不得不在一笔估亏的交易项下履行约定的义务,而在另一笔估盈的交易项下按比例仅得到部分受偿,使得终止净额结算制度无法实现。
第二,即使交易双方根据主协议终止净额制度计算出提前终止款项,该款项计算既可能产生于破产程序开始后,也可能产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如交易一方出现严重资不抵债状况,虽未进入破产程序,但也触发了主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其与我国破产法有关条款均存在冲突之处,可能归于无效。
(1)若提前终止款项产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则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破产抵销条款存在不一致,可能被认为属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债权债务,从而影响破产抵销的适用。
(2)若提前终止款项产生于破产程序前,则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1至33条对破产案件受理前可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的规定相冲突,可能被认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产生的债权债务,其净额结算可能无法获得支持。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