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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 2020-12-05 13:02:06

⑴ 山林纠纷同级能不能下发两个处理决定

199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重新规范了山林权属纠纷的确权、复议和诉讼途径,特别是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和裁判形式上发生了重大变革。主要表现在:
一立案程序上的变化
《行
政诉讼法》颁布之前,山林权属纠纷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
法》)等有关规定。1985年1月1日公布的《森林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起诉时以争议相对方为被告,依照民事诉讼法,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立案受理。而《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根据该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
法院在受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必须审查:
1.人民政府是否依照《森林法》第十四条(修改后《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对争议进行了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这是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
2.
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是否申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
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在这里当事人有选择的
权利,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颁布施行后,依照该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
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此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必须先申请复议,把行政复议作为提起行
政诉讼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
以上内容是小编在 大律师网 那边看到后整理出来的,如有误,还是建议过问律师。

⑵ 民事纠纷调解无效的如何处理下决定书

在民诉讼中,如果法院在调解失败后,应该立即判决。根据《民事版诉讼法》第九十三权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⑶ 农村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镇政府可以做出处理决定吗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专协商解决;协商不属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⑷ 两委会对以纠纷的处理决定书应当怎么写

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执行。送达人自己签字是不成的,程序不专合法,不能证明属送达到位了。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⑸ 林权纠纷处理决定书怎么写

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专性别、年龄、属民族、职业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
(二)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处理结果和调处费的承担;
(五)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期限;
(六)处理机关、处理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处理决定书应当附林木林地界至位置图。

⑹ 人民政府处理的林权纠纷,对方没有申请行政复议,该处理决定生法律效力吗

因为对方没有申请复议,所以人民政府处理的判决是生效的。有法律效力。

⑺ 因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已作出处理决定,三个月后当事人又被起诉

你好,公安机关处理的是行政处罚,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民事赔偿。

⑻ 民事纠纷案件,派出所处理完后,是否该给予处理决定书

民事纠纷,派出所只有调解的义务,而调解由当事方自愿,并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由当事方自行签订协议。
不存在什么处理决定书。

⑼ 宅基地纠纷镇政府给出具了处理决定书,可对方还不履行,请问相关懂得的人士我家该怎么办

镇政府没有权利出具宅基地处理决定书。只能找镇里的土管所或区(县)土地局,但必须要有法可依才会批准

⑽ 对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不服,怎么办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是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所作出的专决定。

专利法规定,管理属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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