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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共有纠纷

发布时间: 2020-12-05 22:51:11

⑴ 船员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和船员劳动争议案件管辖问题
一、《案由规定》第七章规定的应由海事法院受理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是指船员就在船工作或服务,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之间发生的劳务合同纠纷。
二、一般情况下,上述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间仅为劳务合同关系,且一方为船员、另一方为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
上款所称船员,包括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和服务的其他人员,如随船医生、厨师等。
三、上述案件当事人争议一般主要涉及的是船员在船工作或服务期间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在船期间发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等。
四、上述案件所指的船舶应符合下列条件:
(1)航行于海上或通海水域(长江、黄浦江中下游);
(2)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
(3)20总吨以上。
五、如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同时又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船员为其在船上工作期间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船员同时提出船舶优先权请求的,海事法院可以受理。
海事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中,如船员提出的诉讼请求还包含上述四项请求外的金钱给付请求的,海事法院可一并处理。但涉及其他劳动权利,应告知其按劳动争议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六、除上述规定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外,其余涉及船员的劳动争议案件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均由基层法院依法受理。
七、船员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基层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受理法院不得以船员享有船舶优先权为由移送海事法院。

⑵ 海运纠纷属于什么案

抄海运纠纷属于民事案件。
海运纠纷属于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七部分第十九《海事海商纠纷》的范畴。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进行了规定。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

⑶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所谓复船舶建造合同,是制指船舶建造人按约定条件建造船舶,由定造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产生的纠纷,即为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此类案件实行专属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的规定,因船舶建造合同提起的诉讼,应由船舶建造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⑷ 航行纠纷时.海事对船舶可以别的理由违章处罚吗

这是可以的,只要你船可以被查出问题,目前的海事法规是允许他们进行处罚的。虽然感觉有点不合理,但目前为止是没有办法的。

⑸ 海事法院都管辖什么样的官司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的规定: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

3.船舷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

5.海上或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

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赔偿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

8.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1.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

4.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

5.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祖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6.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8.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

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10.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

11.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12.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3.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14.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1.海运、海上作业(含捕捞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2.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区内进行的测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拖带、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装卸(装卸、驳运、保管)和理货作业等纠纷案件;

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4.装卸设备、属具、集装箱灭失赔偿纠纷案件;

5.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海岸带的开发和利用(如围垦、滩涂、采矿、工程建筑等),海洋渔业和水产品的养殖的开发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

6.船舶共有人之间的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案件;

7.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

8.认定船舶及其他海上无主财产的案件;

9.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

10.海运欺诈案件;

11.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四、海事执行案件

1.海洋、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2.海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

3.申请执行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机关确认的债权文书的案件;

4.依据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

5.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

五、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1.海事请求权人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

2.海事请求权人依合同规定,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⑹ 船舶合伙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有哪受理

原则上是被告所在地,也可以是合同履行地。具体看你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具体的案由是什么。

⑺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应该如何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所以,应该更多地采用这种方法。
对于需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其一时又无力偿还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协商解决:

1)、分期偿还。如果债务人因产品积压或者因外债收不回来而暂时无力偿还的,那么可以待积压的产品推销出去后,或者外单位的欠款收回后偿还。如果因管理不善暂时亏损但尚未公告破产的企业,经过努力还可以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尽快扭转亏损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分批还款计划。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还可以使债务人积极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改变无力偿还债务的被动局面。
2)、实物抵债。如果债务人因产品严重积压没有资金偿还债务时,还可以经过双方协商采取以产品抵债的办法来解决。以产品抵债,既可以帮助债务人推销积压的产品,又能起到偿还债务的作用,将“死物”变“活物”,这对国家、对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好处的。另外,以实物抵债也可以采取由债权人代理推销产品的办法,用实际推销的货款来抵偿欠款。
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
当事人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仲裁期限。当事人一定要抓住时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错过时机而丧失自己申请仲裁的权利。
2)、仲裁机关及管辖。根据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合同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原则是,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因此,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3)、仲裁效力。通过仲裁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如果调解不成,仲裁机关最后作出的仲裁裁决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法院则要强制执行。
诉讼解决

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通过诉讼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也越来越多。
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诉讼时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中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确立诉讼时效制度,对于促使当事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及时结束法律关系不确定状态,解决合同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都是十分必要的。实行这一制度,要求合同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当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符合这两项规定的,当事人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2)、诉讼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对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供担保等措施。根据这一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有可能很快灭失或被隐藏、转移,使自己申请给付的诉讼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为判决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当然,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有胜诉的把握,否则,如果将来败诉了,则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4)、调解及判决。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后,首先要进行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认真执行,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如果法院调解不成,则要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超过了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那么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当然,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不停止判决、裁定执行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⑻ 船舶合伙纠纷几个法律问题

合伙投资,需要在合伙前、合伙中、解散清算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需要借助协议来进行规范,专为了避属免以后出现纷争。
1、在合伙前,要明确每个人的出资形式,不同的出资形式会有不同的规定,并且明确自己的账目;
2、合伙时,要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该包括如下内容:对利润如何进行分配以及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并且说明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方式,具体事务的分担,每个合伙人每月的开支限制等等。各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决策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仅仅解决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而对于合伙人内部责任的划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规定。
3、订立会计制度。对会计准则达成协议或让可靠的会计人员从事这一工作是极其重要的事情。
4、合伙关系终止时,首先要进行审计清算,对合伙财产进行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处理;没有协议且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数额进行处理,并照顾出资数额多的人的合伙人的利益。

⑼ 船舶买卖出现纠纷时怎么做

船舶买卖合同的卖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方的损失。但卖方违约时,买方应尽量避免损失扩大。买方没有行使解约权,双方又没有约定新的交船期,产生纠纷应各承担50%责任。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一、交船时间和解约日在船舶买卖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卖方交船的最后期限,被称为解约日。
卖方一旦作出承诺,便要对该承诺的履行承担严格的义务,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免责事项,除非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法律规定可以免责的原因,承诺方未履行义务的,即使无过失,也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交付,已构成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此种损失通常是船舶当时的市场价格高出买卖合同价格的部分,也可能是延误船舶已订立的租船合同而遭受的损失。本案中,A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交船期内交付船舶,已构成违约是显而易见的。B公司有权索赔因A公司迟延交船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B公司不能履行与他人签订的运输合同,损失应由A公司赔偿。但B公司亦有避免扩大损失的责任,在明知不能交船的情况下,继续与他人签订根本不可能履行的运输合同,是故意扩大损失的行为,不能向A公司索赔。
二、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后双方如何履行合同及不履行的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有关解约日的约定,只是赋予买方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卖方不能在约定的交船时间交船,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就交船时间重新达成协议,约定新的交船日期。当双方没有就新的交船时间进行协商时,买方应当在卖方可以交船的合理时间接受船舶。本案中,买方B公司明知“A99”轮在黄埔港压港,船舶不能在约定的交船日交付,在没有约定新的交船时间时,应在该船卸货后接受船舶。B公司4月17日的传真,表明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尽管A公司没有复函,但4月19日双方船员在“A99”轮上进行交接的行为,是继续履行合同的共同意思表示,这说明,在船舶刚靠码头卸货,还不知道何时卸完的情况下,双方以实际交接船行为将合同交船时间变为“现时交船”。虽然4月17日传真中提到26日正负两天受载,但这仅是告知A公司,B公司与他人订有合同,要求A公司尽力协助。A公司没有故意不交船的行为,对已经变更了的合同而言,就不存在违约。“A99”轮卸货由港口调度安排,非A公司所能控制,A公司始终没有故意拒交行为,反而是B公司在双方开始交接船后,中途拒收船舶,单方宣布解除合同。故,B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责。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买方没有解除合同,而要求继续履行时,双方应当另行约定具体的交船时间,没有约定新的交船时间,因此而产生纠纷,双方均有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按过错责任承担。本案当事双方对继续履行船舶买卖合同没有异议,但在明确知道黄埔港压港,船舶何时卸空不明的情况下,双方却未能就如何继续履行合同及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造成双方当事人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不明确,引致纠纷。对这种缔约过错,双方均负有责任,而且过错程度相当,对造成的损失各应承担 50%。法院在判决中采纳了这种意见。但处理中,一种意见认为对“A99”轮在继续营运产生的折旧,因A公司实际使用并得到营利,应计入生产成本,由A公司承担,让B公司分摊不合理。
三、关于扣船错误问题扣船是财产保全的一种方式。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当事人对该财产进行支配、处分,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法院作出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适用的前提,是由于当事人一方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有将争执的标的物或有关的财产变卖、隐匿、转移、毁损、挥霍或抽逃资金等行为,可能使将来判决给付的内容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其他原因”是指争议的标的物因自然原因难以保存,比如日久变质、腐坏,或者受季节时间推移的影响,使标的物的价格急剧降低、贬值等,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而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的情况。确有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必要的才能进行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在判决生效以前对标的物或其他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可能会给财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申请人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正确的,损失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错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标的物是“A99”轮,买卖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后,A公司当时一直希望交船给B公司,并没有将该轮变卖、隐匿、转移,即使B公司为了避免“A99”轮被变卖、隐匿、转移,完全可以申请对“A99”轮采取保全措施。B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正常经营的非当事船“A1”号油轮,使本案损失扩大,不是善意地、正确地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此,B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⑽ 船舶租赁合同纠纷该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1、专属管辖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版纠纷、海商合权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2、地域管辖
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有管辖权争议案件的管辖
1)两个以上海事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海事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海事法院管辖。
2)海事法院之间,或者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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