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办公室
『壹』 想做一名护士,护士这个职业怎么样
做护士地位不是很高,但也不算很低,虽说常常有患者称呼你小护士,那说明你健康你年轻啊!现在社会金融危机一触即发,不知道有多少人被迫下岗,对于他们来说,没工作真的是苦不堪言。护士工资虽然不多但比上不足,比下有余,护士不会为柴米油盐犯愁。护士工作稳定,不担心会被炒鱿鱼,因为各个医院都缺护士,做护士工作好找。
四好:脾气好
在别人眼里,护士就是圣洁的天使,对她护理的患者,护士常常慢声细语,脾气极好,有人说很多女孩当护士后脾气变好了,变温柔了,确实是这样,护士不但对患者脾气好,她还会把这些带回家里,对长辈好,对爱人好,对朋友好,对孩子更好。家有护士,其乐融融,你会有最深切的感受,我说的对不?
做护士的四大好处讲完了,凡事有利就有弊,做护士也有不好之处,请听我说说——
一不好:有委屈无处诉
护士工作压力山大,白班事多跑细了腿;夜班一遍遍巡视病房,巡视的多了,上帝嫌烦,巡视的少了,患者的安全谁来保障。 护士苦点累点,夜班多点,杂活多点、地位低点、收入少点都没有关系,要命的是护士的人身安全难保证。现在医患关系极度紧张,护士在医患关系的最前沿,蛮不讲理的病人,爱挑事的患者,在医院屡见不鲜,打你白打,骂你白骂,你纵有天大的委屈也无处倾诉,唉……
二不好:地位不高好无奈
在医院里,地位最低的是护士,医生再小也是大医生,护士再大还是小护士。患者对医生诚惶诚恐,特别尊重;对护士却大呼小叫吹胡子瞪眼像发疯。护士做宣教,患者全当耳边风,医生一句话,金口玉言像命令,患者只会乖乖听,现实就是这么无奈,你说该咋办?唉……
三不好:夜班真是多
做护士的第三个不好就是夜班多,三天一大夜,两天一小夜,别人都睡护士独醒,夜深人静,一个人一遍遍巡视病房中,接待新患者,抢救新生命,睁大双眼观察病情,做护理,采血、输液、抢救、量血压,分分秒秒不能停,长长的走廊里只有护士孤独的身躯,间间病房中,只有护士劳累的身影。一个班次下来,护士是眼睛红,腿儿肿,全身酸、脖子疼,唉……
四不好:钞票挣得少
做护士工作繁杂收入少,做护士不光护理患者,护士还是勤杂工,修厕所修电灯,护士还是财务兵,病人没钱护士催,一日清单护士送,患者花钱多了骂护士,长长的单子护士要一项一项给我解释清;护士还要做华佗,患者治病必须好,病不见好不敢找医生,护士站里耍威风。护士每天辛苦加劳累,拖班加班像陀螺,节假日休假全跑空,钞票挣得不太多,咱的要求也不高,够吃够喝就行。
『贰』 司法鉴定和法医鉴定有什么区别
一、启动程序不同
首先,应当说鉴定是一种“被动”的行为。它是鉴定组织应纠纷双方或纠纷处理部门的要求,对纠纷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理性的判断,最后得出结论性意见的行为。因此,任何鉴定都存在鉴定启动的问题,即谁有权委托鉴定组织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学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两种启动方式。前者属于行政鉴定,解决的是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和赔偿调解问题。后者属于自行委托的鉴定,其作用在于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判定的标准”。
司法鉴定是独立于自行委托鉴定和行政鉴定之外的一种鉴定。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申请或法律服务机构申请,委托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机关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指令或直接委托专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因此,从比较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可以看出,二者的启动程序是不同的。由于司法处理是目前法制国家认同的所有纠纷最终救济途径,司法处理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加之司法鉴定在启动之前,双方的医疗纠纷已经起诉至法院,法官对于案件的全部情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对于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专业技术问题以及法律问题都有比较全面的认识,显然法官委托鉴定可能有更强的针对性,提供的材料更加客观、真实、全面。因此,从鉴定程序的启动上看,司法鉴定优于医疗鉴定。
二、鉴定人员的组成不同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省、市两级医学会分别组建辖区范围内的医学专家库,由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中抽签选择医学专家参加医学鉴定,鉴定人员是都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医学专家。
而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两名以上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法医学专家主持鉴定,同时可特邀或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加鉴定。
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都有临床医学专家的参与,所不同的是,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数量的多少和在鉴定中的主次地位。因此,医学鉴定、司法鉴定各有利弊。但是,鉴定毕竟是一项法律服务的特殊工作,有特殊的鉴定思维和鉴定方法。这其中还涉及法律问题、证据审查和甄别以及事实认定等问题。因此,单纯的临床医学专家开展鉴定很难让鉴定做得完美。
在国外有些发达国家虽然没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但是他们有类似的一些做法,比如专家听证仲裁制度等。一般主持听证的都是医学专家,同时邀请医疗律师到场作法律指导。从这个角度看,从事司法鉴定的法医能够将医学知识与法律结合的更融洽。
三、鉴定的组织者不同
鉴定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有组织、有秩序进行的社会行为。强调鉴定的法律程序性,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任何影响公正的因素都可能影响鉴定的效力。因此,鉴定的组织者也是鉴定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医学鉴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一方面医学会组建本辖区的专家库;另一方面,由医学会设立医学鉴定办公室承担鉴定事务。医学会在整个医学鉴定过程中扮演了组织者的角色。
司法鉴定的组织者是司法鉴定机构,其在鉴定中的功能与作用,与医学会相比并没有明显的差别。但是司法鉴定机构与医学会二者,在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上却有明显的不同。
医学会虽然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团体,但他由于在卫生行政机关挂靠,由政府出资设立,并由当地卫生行政官员管理,实质上它与卫生行政机关及医疗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是医学会的会员(单位)。而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于不同的司法机关,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受其监督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与医疗机构的组织关系相对松散,受到医疗机构的影响相对较少。因此,在医疗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受到患者及其家属的青睐。
四、鉴定的内容和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在涉及民事赔偿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强调违约问题,目前一般是将医疗损害事件作为侵权纠纷来处理。因此,法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医疗损害事件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1、损害行为,通俗讲,就是医院在治疗、抢救的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这里需要提醒广大患者及其家属,这里所讲的过错行为是现实存在、并且可以用相关证据证明的“过错行为”。
2、损害结果,就是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的功能障碍、器官缺损、身体残疾、患者死亡的结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手头上有“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报告”。可以客观的证明受到的损害后果的,就可以作为损害后果的证据。
3、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是医疗纠纷中的核心和难点,由于患者到医院进行治疗时本身就是存在其他疾病的,怎样区别损害后果是由于原发疾病造成的,还是医院的医疗损害造成的,需要通过鉴定来区别,再划分责任大小。在法律的责任划分上讲求“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伤害后果就是由于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在能够确定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该条应当说是属于“结论性”的了。在判定上需要医疗专业技术的支持。
而其后3、 4两个要件,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法官难以判断真伪,即使医疗机构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举证,法官也难以从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中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法官更多地需要专业鉴定机构来解决这些问题。司法鉴定正是满足了法官的这一要求,在鉴定中着重解决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但是,医疗事故鉴定却难以解决问题。虽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鉴定办法》的规定,医学会专家组做出的鉴定应当包括上述特定内容。但是,由于传统思维和卫生行政处理的特定要求的原因,目前医学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仍然只注重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的级别等等。这就使得医学鉴定不能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导致法官不得不重新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叁』 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
浦东新区编办核准医调办公务员11人,处级领导职数3人,目前到岗5人,主版要职能是宣传、权规划、指导、协调、督查、表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医调委,组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培训,承担浦东新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等。
『肆』 发生医疗事故后应该怎样维权
发生医疗事故后,一定要先封存病历,然后是拿到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再然后是找行政司法机构来处理。
再来就是司法机构的介入了,这方面你需要找一个靠得住的专业人员来安排,因为像我们这种普通老百姓想必是不太熟悉流程的,还是要他们才能去做的。所以一定要找一个稳妥的,并且是很熟悉流程的,或者是实实在在办理过这类案件的人去交涉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