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借款合同
㈠ 民间借贷中介公司的义务和责任谢谢专家回答!
民间借贷的居间人(民间借贷中介公司),其作用是劝说出借人将金钱借给特定借款人,或者劝说借款人向特定的出借人借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借贷数额、利率高低、期间长短等说和,促进借贷关系的成立。善意的居间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不享受任何实体权利,也不承担任何实体义务。
如果居间人的恶意行为造成出借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的,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61条和《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的规定,除民间借贷合同按无效处理外,居间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向出借人赔偿相应损失。
目前非常火爆的P2P网贷,从法律关系上来看,网贷平台就是居间人的角色,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即,根据上述规定,网贷平台作为居间人如果没有明示提供担保,网贷平台是不用承担担保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有关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1)居间借款合同扩展阅读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㈡ 如何理解借款合同中居间人的承诺书
要看居间人承担什么角色,如果有作为担保人的相关承诺就要承担担保人的责任
㈢ 关于融资的《居间合同》居间人可以是自然人吗 注:借款金额为20万元人民币
可以是自然人。只要是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建立的合同都受法律保护。但是每月3%的费用过高。正常什么买卖的利润能覆盖着样的成本。相反的借贷风险也在无形中增大了。
㈣ 签订网络p2p借贷合同时,网络p2p平台未尽到告知义务,能起诉其赔偿损失吗
我国法律规定了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回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答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P2P平台居间作用下的借贷双方互不相识,在交易过程中投资人的信息不对称,只能借助平台提供的借款人信息以决定投资走向。故平台作为居间人,应当严格核实借款人的相关信息,以确保借款人信息的真实准确性。
根据法律规定,在传统居间关系中,居间人在故意的情况下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的,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尤其时平台向借贷双方均收取服务费的情况下,对平台的要求应当高于对传统居间人的要求。作为居间人的平台,如果仅为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就同时向双方收取服务费,而将居间信息是否真实的风险完全转嫁于委托人,有违公平原则,也与互联网的特性不符。因此,对于平台的居间要求不能以故意为要件,也不能仅要求平台尽到如实报告义务即可,还应当尽到审慎审核义务甚至积极调查义务。如果因为借款人信息不实导致投资人资金损失的,平台应当向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㈤ 民间借贷信息网的居间服务费标准是什么
民间借贷的中介费怎么收取的问题,法律没有作出规定,中介费的约定属于民事合同的范围,当事人之间有自由协商的权利,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不侵害他人利益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5)居间借款合同扩展阅读:
以买卖合同做担保的情形: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纠纷中所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有两种情形:一是出借人所在地,二是借款人所在地。
也就是说,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是否出借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及利息是否返还或支付的事项产生纠纷时,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民间借贷
㈥ 借款方被出借方骗了,居间人有何责任
陈与妻子用岳父的车贷款,如果岳父不同意,是不合法的。
林与陈签订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林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A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