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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和商用

发布时间: 2020-12-06 07:38:36

『壹』 免费版源码用于商业用途是否侵权

免费版代码也是受保护的,计算机法上保护的不单单是前台,而是一些核心的算法,单单代码也就没有什么的.鉴于目前国内计算软件水平上来讲,受法律保护的只有一些界面设计了,因为国内的网站本来就是一大抄而已.改动界面后,如果没有核心算法时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不会构成侵权的!

再者,现在的网站只要是开源的,一般就没有什么算法了,否则别人会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加密的.如果是免费版的,本来就是提供研究与使用,更没有侵权,但如果你是将其源码进行了重新的封装,用于商业的出售,这时作者若是发现后要据其核心算法或是界面可以证实你使用的是他的源码,或是经过修改也好,但没有改变其核心算法,这种行为都是侵权的!至于是自用,一般的源码是没有问题的,改变界面后有时连作者自己都不知道是否是正在使用他的源码(没有核心算法受到保护),这种情况下是不构成侵权的!

如果对方是加过密的,如果你对其进行了改动,则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使用权本来是免费提供了,不存在侵犯使用权的行为.

也就是说,源码的使用是否侵权,要先看它是否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法律没有保护,那么,就算他有很多上licencs也是不构成侵权的!

重新封装后出售行为,则可能会侵犯作者的曙名权,著作权,使用权,发布权等.

『贰』 什么叫侵权,用作商业用途,又是什么意思

只要有营利的项目都算商业用途。修改如果近似会让人产生混淆的也算侵权

『叁』 引用图片不作商业用途算侵权么

引用图片是否算侵权不是以是否商用来衡量的,所以不能说图片未商用就不属于侵权行为。

不过《著作权法》也规定了法定许可的情形,也就是说,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如对图片侵权的认定还存在其他疑问,欢迎进入原创宝官网进行免费的专业法律咨询,保护作品版权,让作品更有价值!

『肆』 只要不用于商业用途就不算侵权吗

很有可能是侵权,但是仅仅依据是否用于商业用途难以判断是否侵权,只有满足著作权合理使用条件才是合法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项合理使用的具体方式: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拓展资料:

设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效率。即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公平”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合理性,而“效率”则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合理使用作为对著作权进行限制的制度,其核心和实质就是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一种,其目的就是在于防止著作权人权利的滥用,损害他人的学习、欣赏、创作的自由,妨碍社会科学文化技术的进步。合理使用制度在防止著作权人权利滥用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合理使用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创作自由。

创作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建立在前人智慧的基础之上,没有前人作品的启示和借鉴,创作就如无源之水,无土之木。

参考链接:网络_著作权合理使用

『伍』 商用字体改动设计算侵权么商用字体的应用范围

是否侵权需要分具体情况:

1、做LOGO时对商业字体进行再设计不侵犯版权

2、标志中含有商业字体有侵权嫌疑,可做小幅调整

3、杂志,报纸,名片,DM单页,包装用商业字体涉及侵权

4、网站应用 网络海报图片等出现商用字体算侵权

(5)侵权和商用扩展阅读:

随意使用字体会不会侵犯知识产权?这种可能性还真存在。

2008年5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在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购买了广州宝洁公司生产的“飘柔洗发露”、“飘柔精华素”等55款产品。

方正公司认为,生产商广州宝洁和销售商北京家乐福侵犯了其著作权,故提起诉讼,要求广州宝洁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方正倩体系列、方正卡通体和方正少儿体字库字体的外包装、产品标识、产品商标、产品广告宣传品;

北京家乐福立即停止销售所有带有上述字库字体的产品;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法院认定,字库字体本身有著作权,但字库中的单字无独立著作权,故对方正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此判决,方正公司表示不服并将上诉。

王宏丞(北京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方正公司自行研制的倩体计算机字体及对应的字库软件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文字数字化表现形式的集合。方正公司对此投入了智力创作,使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因结构和笔画不可改变,单字的独特风格受到较大限制,但当单字的集合作为字库整体使用时,整套汉字风格协调统一,其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与其他字库字体产生较大区别,较易达到版权意义上的独创性高度。

对于此种字库作品,他人针对字库字体整体性复制使用,尤其是与软件的复制或嵌入相配合的使用行为,可以认定侵权成立。如果将其中的每一个单字都确认具有独创性,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据不足。

无论达到何种审美意义的高度,字库字体始终带有工业产品的属性,受到保护的应当是其整体性的独特风格和数字化表现形式。

而且,从社会对汉字使用的效果来讲,如果认定字库中的每一个单字构成美术作品,使用的单字与某个稍有特点的字库中的单字相近,就可能因为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必然影响汉字作为语言符号的功能性,使社会公众无从选择,也对汉字这一文化符号的正常使用和发展构成障碍,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

另一方面,本案中宝洁公司并未直接使用方正公司的字库软件,真正对此加以利用并获利的是设计公司。

设计公司购买方正公司的字库软件,与方正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如设计公司的使用方式超出了方正公司明示的限定范围,或未通过正常途径取得和使用软件,方正公司可起诉设计公司违约或者侵权。

而宝洁公司作为设计结果的用户,向设计公司支付对价,获得设计成果,对其中字体是否为侵权或违约使用,难以知晓,也没有因此获得不当利益,要求其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基于以上原因,法院认为,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

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方正公司以侵犯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要求认定最终用户宝洁公司的使用行为侵权,没有法律依据,故对方正公司向宝洁公司和家乐福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陆』 非商业用途算侵权吗

您好,如果您单纯是与朋友们娱乐 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或获取金钱的话,不算做侵权的。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柒』 不商用不盈利属于侵权吗

我国复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制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捌』 稍微改动商用字体,但是还相似,并且用在商业用途上,算不算侵权如果算侵权需要改动多大才不会侵权

参加大型比赛劝你还是不要了,稍微改动颜色都没变,抄袭是肯定的,现在网络发达你能找到的别人也能找到。
《刑法》
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著作权法》(1991年)
第10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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