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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 2020-12-06 08:44:51

A. 试述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摘要】:正 一侵权行为之债指因不法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致他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之债。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中,受损害一方为债权人,加害一方为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债,当它含有涉外因素时,就构
【关键词】: 侵权行为地法 涉外侵权行为 法律适用 损害赔偿 债权人 债务人 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 民事责任债权债务关系
【正文快照】:
·侵权行为之债指因不法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致他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之债。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中,受损害一方为债权凡加害一方为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债,当它含有涉外因素时,就构成了国际私法中的涉外

B. 民法题目(债法 侵权责任法)

①姓名权。属于盗用姓名的行为。
著作权。没有法定许可和约定许可作为侵权阻却事由,歌曲侵犯了刘德华著作权。
②侵权责任要求赔偿。

C. 试述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摘要】:正
一侵权行为之债指因不法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致他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之债。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中,受损害一方为债权人,加害一方为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债,当它含有涉外因素时,就构
【关键词】:
侵权行为地法
涉外侵权行为
法律适用
损害赔偿
债权人
债务人
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
民事责任债权债务关系
【正文快照】:
·侵权行为之债指因不法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致他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之债。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中,受损害一方为债权凡加害一方为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种债,当它含有涉外因素时,就构成了国际私法中的涉外

D. 债权、侵权责任、违约责任问题

您好:来

看了您的问题做如下答复:自

  1. 乙有权向甲方主张赔偿款5000。具体理由是:造成乙方丧失营业收入5000元与甲方的迟延履行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因甲方迟延履行给乙造成的必要损失的。

  2. 甲无权向丙方主张5000元损害赔偿,具体理由如下:甲方对于丙只有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原物的返还请求权,二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权。“损害赔偿侵权”仅仅针对的是甲白猴的所有权本身而言,材料中并没有显示出,丙知道甲乙之间有合同关系而故意偷走猴子故意让甲违约的事实,故而对于违约本身造成损害后果丙主观上没有过错,所以对于甲的5000元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满意求接受。

E. 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所生之债权请求权有何区别

首先复,在性质上不同制。物权请求权就是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在民法理论上尚有争议,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此种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而债权请求权的性质是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其次,内容不同。物权请求权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而债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财产的给付或一定行为的履行。
第三,效力也不一样。由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显然具有优先与债权的效力。当同一物上既有物权请求权又有债权请求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第四,请求权产生的条件不一样。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产生一般要求加害人有过错,而物权请求权无须举证加害方的过错。
最后,保护方法也不一样。前者采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后者采用债权的保护方法。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害,这一点在物权请求权中没有。
我大概只能回答成这样了,你看还应该怎么来补充呢?求教于大家。

F. 为什么说侵权行为引起债的发生

债的发生是指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之债权债务的法律版现象。债的发生权均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原因,能够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各种法律事实被称之为债的发生原因。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这种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
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发生。

G. 想问问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有什么不同呀

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打伤别人,侵犯他人的健回康权,你必须赔偿其医答疗费等各种损失,这种债就是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多是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或约定产出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你和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负有相对的债,一方是交付标的物之债,另一方是支付价款之债。又如:在单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单方负有交付赠与物的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多是约定之债。(也有法定之债)

H. 为什么债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有何立法目的

无论物权还是债权都是权利的具体类型。近代民法上的权利,作为一个整体是建立在个人与国家对立的基础上的,目的在于对国家公权力的对抗。拉伦茨将法律关系称为人与人之间的法律纽带,并特别强调法律关系确立的这种联系的本质,不是以拘束为中心,而是以设定一种自由空间为中心,即法律关系是“法律制度赋予特定的人的一种可能性——一种自由空间,所有其他人都不得干涉。”所以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划定个人的意思所能独立支配的范围,这就是权利。萨维尼将权利分为三类:第一,人自出生时起就拥有的权利,它在生命期间不可剥夺,称为“原权”(Urrecht),大致相当于所称的人格权;第二,关于物的权利。“物”(sache)指可以为人所支配的那一部分自然界。当时的物权主要指所有权,属于比较简单的法律关系;第三,债权关系,即所谓“人与他人的关系”,仅限于指与他人特定行为的关系。萨维尼还指出,债权与所有权有区别,但也有类似,其中一点就是债权与所有权一样,也具有以主体意思支配外界某部分的本质。所以债权作为权利的一种,一经成立也就划定了债权人的意思所能独立支配的范围,这种独立的意思支配作为权利的一种,当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第三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总之,债权与物权同属权利的具体类型,都确定了权利人自由活动的空间,这种空间一经确立就成为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所具有的不容他人非法干预的效力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私法意思自治的内容与其也毫无关系。法律对这种秩序在何种程度上提供何种保护,是个人意思无法达到的领域,这与合同下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自己设定迥然有别。简要说来,意思自治给个人自由进入债的关系提供了一种可能,当事人是否进入、怎样进入以及进入怎样的法律关系,概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这种法律关系一旦确定,就成了一种既定的法律秩序,正是这种秩序,而不是法律关系具体的内容,与其他第三人发生了联系,任何人都必须尊重这种秩序,不得随意破坏,这就决定了债权的不可侵性。 侵害债权制度建立的最大障碍在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在论及两者的关系时,法国学者Demogno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所应负的责任并不是合同责任。根据另一位法国学者BorisStark的解释,《法国民法典》第1165条虽将合同责任限于合同当事人,但这并不意味着第三人侵害债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他认为,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仅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这仅仅意味着,债权人无权以此项合同为依据而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国也有学者持相似的观点,认为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况下,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形成为一种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因此不能用合同相对性的规则来否定债权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侵权法上的权利。这种观点指出了侵权关系与合同关系的不同,无疑是正确的。然而要在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一种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则必须首先论证债权具有不可侵性,否则侵权关系无从发生,更谈不上与合同关系的区别了。为此,学者们进一步将债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认为:“债权的不可侵犯性主要用来描述债权人与不特定第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债的对外效力,债的相对性则用来表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债的对内效力。

I. 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是否包括债权

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否包括债权,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专争议都比较大。属
如果保护债权,在某些情况下会造成侵权责任的无限放大。比如,你撞了一位某酒吧的签约歌手,某酒吧因为这位歌手的受伤未能履行合同而遭受了重大损失,如果侵权责任法也保护债权,那么该酒吧的损失也需要你来赔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你和那个酒吧的老板是竞争对手,你知道撞到那位歌手该酒吧的损失院超过你需要赔偿的钱,于是你故意撞到那位歌手,那么对该酒吧来说其损失不能得到赔偿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现在也出现了一些认为侵权责任法应当有选择地保护债权的观点。比如,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竹博士主编的《侵权责任法一本通》认为:对于故意侵害债权的行为,也可以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进行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的《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认为:相对权一般不适宜由侵权责任法保护,但是,如果加害人明知他人的相对权存在,仍恶意去侵犯他人权利的,应当承认侵权责任的成立。(也就是我上面举的第二个例子的情况)
而且在司法考试2010年的考题中,也体现了第三人恶意侵犯债权需要赔偿的精神。

J. 《民法通则》将侵权行为作为债产生的根据而加以明确规定。 这句话对不对啊

有些教学参考书质量不好出现错误答案是很正常的。
个人认为这道题设计得很矬。侵权行回为是债产生的根据答之一,这一观点在民法学主流理论上是肯定正确的,但硬要抠字点儿的话,我国《民法通则》确实没有“侵权行为是债产生的根据”这一明确的条文,并且在《民法通则》中“债权”一节下面只提到了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顺便说一下:一楼的说法不对,虽然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是债的最主要形式,但还有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得法律事实可以是债形成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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