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物权
㈠ 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民法通则是民法的“基本法”,内容涵盖民法各部门法包括(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类似于民法各部门法的“母法”,但在法律效力上不是高于民法各部门法,有时反而低于民法部门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这些民法部门法都是“特别法”。而特别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
民法调整的主要是财产关系,也有少量法律调整人身关系,如婚姻法。因为第一部婚姻法制定于1950年,比民法通则早(制定于1986年,2009年修正),所以民法通则没有涉及婚姻人身关系,
㈡ 侵权纠纷与物权纠纷的区别
物权是绝对权,侵权是相对权。
通常理解物权是所有权,侵权是债权。
㈢ 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所生之债权请求权有何区别
首先复,在性质上不同制。物权请求权就是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在民法理论上尚有争议,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此种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而债权请求权的性质是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其次,内容不同。物权请求权包括:排除妨害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而债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是财产的给付或一定行为的履行。
第三,效力也不一样。由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显然具有优先与债权的效力。当同一物上既有物权请求权又有债权请求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第四,请求权产生的条件不一样。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产生一般要求加害人有过错,而物权请求权无须举证加害方的过错。
最后,保护方法也不一样。前者采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后者采用债权的保护方法。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害,这一点在物权请求权中没有。
我大概只能回答成这样了,你看还应该怎么来补充呢?求教于大家。
㈣ 物权法适用于土地被侵权吗
物权法范围的问题适用物权法来处理,侵权法的问题适用侵权法来处理。
㈤ 试述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关系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于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中,《民法通则》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责任形式。 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物权请求权已作为一种独立的请求权,该法第34条、第35条、第36条分别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侵权请求权本身是一个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公权力不法侵害私权利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可以依据私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主动要求公权力机关纠正不法行为,如果不能实现,将进一步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增加权利保护的途径,强化公民的权利保障意识。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两种不同方法,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
(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人本身,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行使此项请求权。如租赁物的承租人对他人侵害租赁物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行使上述权利。因此,这是一种对物诉讼。而债权性请求权的行使是以相对人为对象,且以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一种对人诉讼。
㈥ 民法案例题 关于侵权责任 物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㈦ 《民法通则》 《物权法》中对相邻的法则和义务。对于侵害相邻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关于相邻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二、侵害相邻权的法律责任,以及规范相邻权人的义务主要体现有《民法通则》、《物权权》、《侵权责任法》中:
《民法通则》第83条,“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84条至第92条进行了相应的法律约束与规范;《侵权责任法》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也进行了规范。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㈧ 著作权侵权责任中停止侵害为什么是物权之诉的概念
首先,这个不是物权之诉。是知识产权之诉。
其次,知识产权与物权一样,都具有对世性。
最后,基于两者都未绝对权,在保护方面具有相同性,可以适用类推(这与刑法不同)。
㈨ 侵权强占物权返还
租赁权抄属于债权,不属于物权。承租人不能以用益物权人的身份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基于租赁合同,承租人取得一种占有权,当这种占有权受到恶意侵犯时,承租人可以以占有权人身份,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承租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承租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承租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