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管理合同
㈠ 我村要建经营性公墓,个人投资,镇上主导,与村签订协议,就想开工,村民不同意,怎么办
村里要建抄经营性质的公墓,个人投资,镇上主导,这件事当然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而要在村里建,必须征得村民同意。在村里建经营性公墓,涉及的事情比较复杂。村里的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全体村民,你要征地,就要给予必要的土地补偿资金。资金的多少,要经过双方协商。同时也需要土地管理部门审批。个人也好,集体也好,经营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如果经过协商,村委会同意,村民不同意,那就最好不要急着开工,应该耐下心来说服村民同意,把你的经营给村里带来的收益明确告诉村民,我想村民是会同意的。
㈡ 我一公益墓园投资入股者,当初只签了个股份协议,现墓园不承认我这个股东,不让参与经营和任何事,现闹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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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县政府与企业签订合同,由企业在当地独家经营50年殡仪馆及公墓,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无效。
法律依据如下:我国《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版的殡葬管理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由此可见,这只是单方面的审批事项,企业与县政府之间并不是平等民事关系主体,是不能以合同代替行政审批权的,即使双方签订了合同,也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㈣ 由于开发商隐瞒公墓不利重大因素签订的合同怎么办
这样的合同无效,有法律依据的,可以告开发商。
㈤ 公共陵园里面的墓地买的时候需要什么手续或者合同
1,购买公墓需要死亡证明和家属的身份证。家属和公墓管理部门签订合同,约定墓地专使用期限、到期续费办属理等事项。
2,对于一些福利性公墓,针对特殊照顾人群的,还需要提供低保证、军人残疾证、烈士证、五保供养证等相关证件。
㈥ 公墓经营协议怎么写
XX市公墓管理办法(摘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区域内经营、使用公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埋葬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的墓地。
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墓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殡葬事业处具体负责本市公墓的管理工作。区、县民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公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墓原则)
公墓的建立应贯彻节约用地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禁止擅自建墓)
本市对建立公墓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建立公墓。
第九条(申请条件)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的,应当具备政府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申请手续和提交材料)
申请建立经营性公墓或公益性埋葬地的单位,应当向墓址所在地的区、县民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许可证)
市民政管理部门对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单位,在公墓建成后,核发《公墓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扩大用地)
申请扩大经营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地的用地单位,按照本办法建立公墓的程序规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和管理
第十五条(证明、合同、证书和禁止事项)
公墓经营者应当凭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出售墓穴,与认购墓穴者签订墓穴合同并发给墓穴证书。
第十六条(墓穴占地和用地标准)
公墓内墓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公墓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墓穴间道宽度不得低于零点六米。
公墓经营者出售的单穴墓用地不得超过一点五平方米,双穴墓用地不得超过三平方米。
第十七条(禁售寿穴)
禁止出售寿穴,但为死者的健在配偶留作合葬的寿穴除外。
禁止出售家族墓、宗族墓。
第十九条(公益性公墓和埋葬地禁止对外经营)
从事公益性公墓或者公益性埋葬地业务的单位,不得进行公墓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墓穴使用权属)
墓穴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
墓穴购买者不得转让或者买卖墓穴。
第二十一条(变更墓地用途)
申请改变经营性公墓墓地用途的单位,应当报区、县以上政府、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民政府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禁止迷信活动)
禁止在公墓内燃烧锡箔、纸钱、纸扎迷信用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四条(收据)
公墓、公墓业务代办处的经营者应当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殡葬服务专用收据。
第二十五条(公墓维护费)
认购墓穴者应当按期向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缴纳维护费。对连续三年不缴纳公墓维护费的,经公墓经营者发涵通知,仍未缴纳的,由公墓经营者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缴纳者,对该墓穴作无主墓处理。
维护费专项用于公墓墓穴全部出售后公墓管理的开支,禁止将经营公墓的维护费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公墓的维护)
公墓经营者应当维护公墓内的秩序,负责公墓的绿化和墓穴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七条(维护费的审核)
维护费的缴纳标准,由市民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民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民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有关罚则部分,予以处罚及罚款。
第二十九条(其他部门的处理)
凡涉及违反公安、工商、规划、土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款单据)
市民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民政管理部门作出行证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一条(滞纳金)
经营性公墓、公墓业务代办处的经营者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公墓管理费的,每逾期一天征收千分之五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妨碍职务处理)
拒绝、阻碍民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民政管理人员的要求)
民政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寄存类骨灰葬)
壁葬、塔葬以及长期骨灰寄存室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