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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续签合同

发布时间: 2020-12-06 21:44:50

A. 我租的房子已经到期了,没有续签我继续租用合同有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1)租赁续签合同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九十一条 合同消灭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B. 续签车辆租赁合同怎么写

续签车辆租赁合同,那么按照原先的合同,继续写延续的时间日期,然后双方在租赁合同上签字就可以。
签订合同。
关于签订合同,依据法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合同条款不对等的,并不影响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后可能会被撤销。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规定,【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五十四条规定,【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合同违约责任的种类

1、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2、预期违约责任:所谓预期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信赖利益损失时,过错方应承担的责任。

C. 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到期的话是否可以续签,租赁是否有

没有问题,来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源提前续签。如果一方不同意的,则到期后,合同终止。
法条链接:《合同法》
1、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D. 一般的租赁合同自动续签需要注意些什么

首先来,承租人需要注意与你签订源合同之人是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不是,则可能存在着代理关系或者转租关系。若存在代理关系的,需要有产权人委托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最好经过公证);若存在转租关系的,则需要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其次,在如何支付租金和押金的问题上,具体几个月支付一期租金由各人自身状况决定,在合同中必须约定清楚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违约责任。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支付租金还是押金,如果通过银行划账方式支付的,最好直接划入产权人名下的账户,并留好相关划款凭证,以此进一步控制资金风险。

再次,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比如,如果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结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约定每日按高于租金标准收取违约金;如果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约定一次性承担较高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支付未使用租期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此外,对于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E. 租赁合同到期自动续签是真的吗

租赁复合同到期不续签继续租赁的制,原合同继续有效
租房时,很多人都是只签一次合同了事,即使合同期满了,双方时常也不会特意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通常是租客继续按照原合同交租用房,房东照常收租。
这样的做法,让不少人疑虑原租赁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其实大可不必疑虑,当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租赁合约的,若租方又继续按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有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有效,双方都要继续履行原合同的约定,只是原合同的租赁期限改变为不定期。双方在给予对方合理的时间后,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结束双方的租赁关系。
如果不想租赁合同的期限变成不定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及时提出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重新约定明确的租赁期限。因为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不是自动续约的,若双方未及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租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东又未提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且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

F. 租赁合同期满后再续约时是否有优先权

合同法只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没有规定优先承租权,但也不能就完全认为原租赁人没有优先承租的权利,这也是学届在争论的一个问题。

以下内容为摘选: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应受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郭玉昌与被告湖北省郧县东顺汽车零部件厂(以下简称东顺厂)于2001年2月27日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东顺厂将其机加车间、备料车间、仓库各一个及相关机器设备,以年租金4万元,租赁给原告用于汽车配件加工,租期至2003年2月26日届满。2002年11月25日即合同到期前3个月,被告方以会议形式告知原告,合同到期后如需继续承租,要参与下一轮租赁竞争。此后,原告曾3次向被告东顺厂负责人表示愿意继续承租。因租金价格、租赁期限未协商一致;没有签订续租合同。2003年2月28日即合同到期后第二天,东顺厂对外公开张贴“关于机加、备料车间及厂房设备招租事宜”,内容是,租赁期限3年,每年租金6万元,招租期为7天,需承租的以此条件为基础与东顺厂负责人协商签订租赁合向;2003年3月9日,被告东顺厂与另一被告王敏订立租赁上述租赁物的合同,租赁期跟为4年,每年租金为55000元。被告东顺厂方职工代表及被告王敏持新租赁合同以原告郭玉昌无权继续使用租赁物为由,于当天将原告租赁车间、仓库锁撬坏,另外换锁。原告郭玉昌诉至郧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东顺厂与王敏所签租赁合同无效,保护其对东顺厂车间,仓库、设备在同等承租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不受侵害。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原告提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应受到司法保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提出的优先承租权无法律根据,保护了其优先承租权是对出租人所有权的侵害与限制,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租赁合同到期后,有权自主选择承租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市场交易习惯,租期届满,原房继续出租,且原承租人仍愿租用原房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承租人的承租权利。这样做,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有利于维持现有经济关系的稳定。从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和现实情况进行考虑,既然是继续出租,承租人又以同等条件承租,对出租人利益并无损害,也不发生承租人搬迁设备、材料、更换厂址等情况,对保持租赁物原状和充分发挥租赁物经济效益是有益的。所以保护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是合理的,也符合立法原旨。郧县人民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召集原告郭玉昌、被告东顺厂、被告王敏调解,达成解除王敏与东顺厂于2003年3月9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郭玉昌、王敏重新参加租赁竞标的协议。最后,王敏以年租金9万元,租期5年取得承租权,郭玉昌自觉退还租赁房屋及设备,另寻一处租赁经营。郭玉昌、王敏各得其所,顺利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东顺厂也因此每年多收3.5万元租金。

探讨分析

1.优先承租权的概念。优先承租权是指租期届满后,原房继续出租的,且原承租人仍愿租用原房的,在同等的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于其他承租人的承租权。出租人应尊重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剥夺承租人的优先权而与他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优先承租权的法学理论根据。的确,优先承租权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和司法解释规定。但是,很多法学专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后,依据法学原理、立法精神,所作的合同法条文释义著作中,大多在对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关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予以学理解释后提出了优先承租权这一概念,有的还附以典型案例加以阐释。从本案的成功处理也可看出,保护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公平合理的,也是群众能够认同接受的。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的这一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其享有租赁权在先的事实,租赁权在本质上是承租人依房屋租赁合同所享有的一种法定请求权,具有债权的性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该原则体现了租赁权的债权性质物权化。法律的这些规定,是从房屋承租人因合同关系的往往不稳定而处于弱者的位置考虑,从法律角度加以平衡保护。因为承租人一旦失去住房,就会造成暂时的生产、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规定:“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该规定也说明了这一问题。既然承租人享有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从而使租赁权与所有权重合,那么出租人在租期届满继续出租房屋时,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是应有之意,也就是说优先租的权利是从优先买的权利中推理衍生而来,优先买的权利应当包含优先租的权利。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则优先承租权因其包含在优先购买权之内,也是一种法定请求权,其存在及行使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

3.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适用条件。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适用:

(1)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先,并实际履行完毕。如果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自无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之说。

(2)租期届满后,原房继续出租,且原承租人仍愿租用原房。如果租期届满,出租人收回自用或不再出租,承租人不能主张继续承租。此外,如果房屋的共有人以同等条件提出承租,按物权优于债权原理,承租人的优先权应受限制。因为房屋的共有人对房屋享有一定的所有权。

(3)优先承租权的行使只限于租赁物为房屋或者类似于房屋的不动产。这是因为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明确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象是租赁的房屋。

(4)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必须在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同等条件下行使。所谓同等条件是指租金价格、租赁期限等主要条件相对平等。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是法律对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利益平衡的表现。承租人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能享有优先承租权符合公平合理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租赁房屋的价值,既保护了出租人、承租人合法权益,又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就本案而言,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出租人东顺厂表达了到期后继续竞标招租的意愿,承租人郭玉昌也3次表示愿继续承租。合同到期后,东顺厂张贴了招租公告,公布租期为3年,年租金为6万元,招租期限为7天,到期无人应租。在新的租赁合同未签订前,郭玉昌与东顺厂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不定期租赁关系。东顺厂的招租公告因其内容具体确定,应视为要约。承诺期限届满无人承诺应租,导致该要约失效。东顺厂在与王敏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把租金价格降为年5.5万元,租期改为4年,实为变更了要约的内容。东顺厂应当在与王敏订立合同之前,将附有承诺期限的新的租赁条件以要约形式通知郭玉昌,郭玉昌若逾期不予承诺,东顺厂再与王敏订立租赁合同方为有效。因为这样就保护了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当然,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应当允许出租人在租期届满前发出新的招租要约,预先订立新一轮租赁合同。只要注意保护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即可。(摘自《中国人大》) ”

需要注意的是,优先承租权没有直接的法律明文规定的支持,因此法院有可能不保护

G. 房屋租赁合同续签怎么办

可以重新签订一份,也可以直接约定原合同有效期延展一定期限,具体做法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建议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合同,重新对权力义务进行约定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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