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协议
Ⅰ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什么概念
所谓商品房预售合同,就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专建成的商品房所属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它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因此,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1、房屋标的在出卖时是不存在的,或者是在建设中尚未竣工;2、预售商品房大多是房产商已确定的地段、楼房、面积及辅助设施而标明每平方米的房屋价格,购买者只是按房产商所表述的种种条件而在其中选定;3、预售商品房是附期限的行为,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屋价款。
Ⅱ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签订商品抄房买卖合同(预售)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见到。逾期交房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工程尚未完工,有的是因为尚未验收完毕。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则开发商构成违约,你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赔偿。
Ⅲ 购房协议和购房合同有什么区别
协议一般是中介公司提供的,协议和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或双方私下约定购房事项使用。合同则是在房管局交易时使用正式文本,提交房管局的如果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符合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时,该协议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协议还可以作为合同的补充或分时间先后制肘合同的生效。
Ⅳ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般来说,肯定需要那个排号的女的到场,因为她需要放弃她的权利,一般开发商会要求她签订些文书。那么如果开发商还未提交网签合同,既然他们有此活动,就是为了促销卖方,在不改变全部认购人的情况下,应该不会受到销售人员的责难。
Ⅳ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有什么区别
1、标的物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标的物为还在建设中的房屋,具有不可预见性。
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态。标的物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还包括建筑物和小区的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条件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在这些有效条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和内容合法并没有特殊之处,可以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加以认定。但在主体合格和形式合法两个要件上,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其特殊性。
商品房交付使用合同需明确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与程序。通常由出卖人于合同约定日期前通知买受人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接受交付,买受人则于交付使用通知送达后按约定或通知指定的日期接受交付。
合同应对商品房应当具备的使用交付条件约定,主要为商品房应具备必要的验收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消防验收、综合验收登记备案表等。买受人依照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对商品房进行验收。
3、适用范围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其登记的标的仅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现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旧房买卖合同都被排除在备案登记的范围之外;而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不动产交易,不仅包括商品房买卖和私房交易,还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体受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