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明合同
1. 司考 合目的性 合工具性 合比理性 指的是什么
合目的性是康德美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而作为先验的判断力的原理的合目的性原理,是康德美学的核心所在。而对康德的合目的性原理的内涵、特性与影响的剖析与揭释,可增进对合目的性原理乃至整个康德美学的认识与理解。一、康德合目的性原理的内涵1.目的与合目的性的规定在康德美学中,目的与目的性等概念都有他特定的规定,在探讨康德的合目的性原理之前,须把这些概念厘定清楚。那么,什么是目的呢?康德给出了自己的确切的表征,他说:“一个关于对象的概念在它同时包含着这个对象的现实性的基础时叫做目的。”(1)康德把目的分为内在目的与外在目的两种,外在目的指一物的存在是为了它物,是一事物对另一事物的适应性。在这里,康德所谓的“目的”是一种“内在目的”,它意指在一事物的概念(本质)中包含着它自己的内在可能性的根据,也就是说,一个事物的形成与发展不取决于任何外在的因素,而是有赖于其内在必然性。很显然,康德的内在目的论,有别于无目的性与外在目的论。关于什么是合目的性的问题,康德给出的定义是这样的,“…而一个物体和诸物的只是按照目的而可能的品质相一致时,叫做该物的形式的合目的性。”(2)在康德看来,判断力的原理,在涉及一般经验的规律下的自然界活动的形式时,就称为在自然界的多样性中的“自然的合目的性”。而自然的合目的性又可分为形式的合目的性和质料的合目的性。显然,康德作为审美判断之原理的合目的性原理,是指形式的合目的性,它是关于自然的合目的性的美学表象,而有别于作为关于自然的合目的性的逻辑表象的质料的合目的性。康德进一步阐释了关于目的与合目的性的思想。就目的而言,例如“人”之所以成为“人”自身,正是基于按照“人”这一概念要求自己,并由此与其它动物区分开来。“人”这个概念本身包含着人的现实性的基础。无疑,它是自身存在的根据。就合同的性而言,通过此概念可以把自然界的诸经验规律的多样性统一起来。例如看见一座山、一条河、一朵花时感到的愉悦及其一致性。2.合目的性原理的证明在康德关于美的分析中,合目的性原理被作为奠基于共通感基础之上的审美的思维形式,它是审美的普遍性的主观依据。在康德看来,审美判断作为一种反思判断,它的先验原理便是合目的性原理。这正如鲍桑葵所指出的:“在鉴赏判断中所包含的关系方面,美是一个对象的合目性的形式,只要这个对象能在没有目的观念的情况下知觉到。”(3)进而,康德用演绎法来证明为何需要这一先验原理。对事物的认识,除了受时间条件的规定外,还要受事物的样式条件的规定,某物与它物的样式不同,构成了自然界中事物间的区别,样式成了某物之所以是某物的原因,而且这原因也是结果。因为,某物的样式显示出某物好象是有目的的。单纯经验规律的显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感受是私人的,趣味无可争辨。但是,自然的诸经验规律有无统一性呢?能否在少数原理下把多样性统一起来呢?这就是康德寻找合目的性原理的驱动力。康德认为,必须设想有这种统一性,因为这是知性的必然要求。他说:“必须为了探究这些经验的所谓的规律而设置一个先验原理作为对它们的一切反思的基础,从而按照它们,一个可认识的自然秩序才是可能的。”(4)因此,就必须设定自然本身有目的,同时自然的形式具有合目的性。3.合目的性原理与审美和艺术那么,合目的性与人的审美情感又有何关系呢?某物具有自然的合目的性,就会使人愉快。为何自然的合目的性能与我们的愉快情绪相联结呢?康德认为,这是由于一种意图的达成就导致愉快,而意图的达成就是把单纯经验规律的多样性归结为原理的统一性。他说:“一切意图的达成都与快乐的情绪相联结;这意图的达成有一先验表象为其条件,象在这里对于所有反思着的判断力有一个原理一样,快乐的情绪也是被一个先验和对每个人都有效的根据所规定:并且也仅仅是由客体联系到认识机能。”(5)当一自然事物的形式,符合了我们头脑中先验的关于自然形式合目的性原理,因此,也符合了我们的认识机能的要求,从而使我们在知性力和想象力的和谐产生的表象中,产生愉快的情绪。而引起自然的合目的性的美学表象的对象就被称为美,而通过情感对美的对象的判断则被称为鉴赏。康德认为,艺术活动不同于自然活动,艺术活动是基于理性之上的自由创造。康德把合目的性原理作为始终不脱离感性形态去寻求审美的普遍有效性的根据,它不是为自然而设立的,而是为人自己设立的。基于合目的性原理,人们可寻求较为一致的有可能达成共识的共通感,从而为美学及各门艺术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康德合目的性原理的内在特性康德的合目的性原理不仅有丰富的内涵,还有其独特的规定即特质或内在特性,由此对自身加以限定并与先前的诸多的美学理念相区分,从而为审美活动中的判断力提供基本原理。康德的合目的性原理的内在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在康德那里,无目的的合目性之中前后两个目的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客观上,美不是有用的,审美是无利害性的。康德说:“那规定鉴赏判断的快感是无任何利害关系的。”(6)虽然美感伴随快感,但它是快感的升华。而主观上,它又是有目的的,这种目的反映的是主观的知性力与想象力协调的心意状态的情感形式,这种情感形式通过一种类比,一种拟人化的思维方式,使得对象始终不脱离表象而体现出合目的性。因此,审美的合目的性仅仅是形式本身同快乐与不快乐的情感的一种关系,而与通常意义上的目的区分开来。美不仅和愉悦性本身也和善相区分,因为在康德看来,愉悦性和善都具有明确的主观目的。2.合目的性的主观性合目的性的思维方式处于特定的心意机能状态之中,合目的性是指对象对主体的合目的性。这里,对象是合目的性的形式,主体则是知性力与想象力协调的情感,通过该情感,主体将诸多个别的自然现象统一于一个先验的自然整体,从给定的特殊去寻找普遍,从偶然中去寻求法则。康德认为,从方式上来看,审美判断具有范例的必然性,当然这以人们共同的感觉力为基础。从量的方面来看,审美对象是个别性的事物,审美判断是单称判断,但却具有普遍有效性。当然,这种普遍性是主观的,严格说应是主体间的,即一种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心意状态。通过这种心意状态,主体以自己的情感来理解自然,这无疑是一种拟人性。3.无涉理性概念的合目的性作为审美或鉴赏判断力原理的合目的性原理,有别于逻辑判断。康德认为,自在之物作用于感官产生直观印象,通过先天的直观形式时间和空间才形成感性表象。审美表象与逻辑表象的一个重要区分在于,后者依概念的目的表象进行判断,而前者不依概念进行判断。逻辑判断不仅是对事物的形式的判断,而且是对事物作为成果的判断,它以我们头脑中先验地对这事物的目的的概念的表象为依据。合目的性原理,诉诸形式合乎人的诸认识机能的统一性,也即通过愉快或不愉快的情绪来进行,而不涉及概念,进而与逻辑判断相区分。在这里,“康德的原则是,没有抽象的概念,就不可能有客观的判断,而美则不牵涉抽象的概念。”(7)4.先验性与先天合理性传统美学的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陷入了关于美的本性等问题的纷争之中而不能自拔,康德则另辟蹊径,在先验性上花大力气。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发现了认识能力的先验原则,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发现了欲求能力的先验原则,之后,他又在《判断力批判》中极力寻找快感与不快感的原则。他认为,在哲学的这三个部分中都应有其先验原则。审美趣味判断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复杂的经验现象,其中包括个人审美的、认识的和道德的等多方面的动机,也包括社会的、文化的、传统的和习俗的各种因素。但康德把这些方面与因素全都悬置起来,从先验的立场来考察一般意义上审美趣味判断所涉及的先天的条件和要素。“美感的根源被康德归结为主体的所谓先天共同感”。(8)同样,康德用先验的方法于崇高的分析。“正是通过无利害关系这一概念,康德打破了美学中快感的优越性。”(9)从而奠定了合目的性原理的先天合理性基础。据此,康德将审美活动与其它人类行动加以区分,“在康德看来,艺术的精神本质源自审美行为与实用行为和食欲行为之间的差别,尽管康德本人偏爱感性直觉。”(10)显然,这种差别根源于审美活动的先验性。三、康德合目的性原理的影响康德的合目的性原理与他的整个美学,在西方美学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与地位,并产生了有益的启示与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有大的方面涉及一种新的美学思想产生的影响,也有小的方面某种具体理论观点的影响,有直接的对它贴近时代的影响,也有间接的对20世纪美学发展的影响。”(11)1.为从自然通达自由提供了依据康德的《判断力批判》是康德美学的基本著作,更是康德哲学体系的完成,也是康德整个理性批判事业的总结,没有它我们很难从整体上理解与把握前两种批判。把美学与目的论结合在判断力中是康德的首创。同时,判断力作为人类高级认识诸能力,它介入了知性与理性之间,虽然不具有自己的立法,但却有自己的独特的原理。人的心意机能可分为认识机能、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机能和欲求的机能等三大部分,对于认识机能而言,知性为自然界立法,提供一个关于自然作为现象的理论知识的规律。对于欲求机能,理性按照自由概念规定了它应遵从的先验规律。而愉快或不愉快的情感介于认识机能与欲求机能之间,和判断力介于知性与理性之间一样。正是判断力使知性与理性之间的过渡成为可能,情感使认识与欲求之间的过渡成为可能。同时,判断力也是知性与理性的综合,正如情感是认识与欲求的综合一样。康德的合目的性原理表明美克服了意识中彼此分裂的各种情形,这正如黑格尔所说:“美消除了这种分裂,因为在美里普遍的与特殊的,目的与手段,概念和对象,都是完全互相融贯的。”(12)康德认为:“人类理性的立法(哲学),有两大目标,即自然与自由,因而不仅包含自然法则,而且包含道德法则,这两者开始被表现在两种不同的体系中,但最终则在唯一的哲学体系中得到表现。”(13)在康德的诸先验原理中,合目的性原理居于中介地位,起着桥梁作用,联结着规律性与最终目的。正如康德所说:“判断力以其自然的合目的性的概念在自然诸概念和自由概念之间提供媒介的概念,它使纯粹理论的过渡到纯粹实践的,使从按照前者的规律性过渡到按照后者的最终目的成为可能。因为通过它,最终目的的可能性才被认识,而只有它最终目的才能在自然里以及在它和自然诸规律的谐和里成为现实。”(14)他还说:“审美的合目的性是判断力在它的自由中的合规律性。”(15)这样,康德实现了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而艺术包含有自由本性,艺术凭借合目的性原理,成为从自然通达自由的必由之路。2.对后世美学的启迪许多后世美学家都受过康德合目的性原理与他整个美学思想的影响。费希特受康德启发,把美的根源看成是导于主体,与康德一样,也持有天才艺术观。在谢林的天才艺术观中也可发现康德的痕迹。席勒把康德的游戏说改造后并提出了游戏冲动说,他认为,美是自由观赏的作品,这一点与康德很相近。叔本华接受了康德美只关涉主体的情感的思想,他同样把审美活动视为完全不计利害的观察、与利害无关的观照,他也认为,审美不包含欲望和概念,它既不是伦理,也不是认识,只是主体与表象的契合。康德合目的性原理中审美不涉利害的观点对浪漫主义美学、唯美主义产生了重要启示,并成为其理论依据。作为新黑格尔主义者,克罗齐从康德那里吸收了许多思想,他同样认为,审美和艺术不同于道德,而具有非功利性特征,审美是无概念的,也是非逻辑的。以反黑格尔美学的面貌出现的人本主义美学与科学主义美学都从康德美学原理中吸取了不少养份。现象学美学家普遍受到康德的影响。杜夫海纳认为,美来源于主观的合目的性,他说:“通过美,自然表现了对我们的好意。正如康德提醒我们的,审美判断所涉及的目的性可能是一种无目的的、主观的、形式上的目的性,其现实性存在于我们的主观能力的关系的内在目的性之中。”(16)萨特也否定了审美的功利性。伽达默尔吸取了康德美学中的主体性思想,但差别在于,康德把鉴赏判断的根源归于主体的认识能力与情感,而他把鉴赏视为一种解释。3.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康德的合目的性原理与他的整个美学也为后世留下了不少的问题,有待解决,而在着力解决这些问题时,后世美学取得了新的发展。康德的无利害关系的思想,遭到了许多人的批判。其实,审美完全无功利也是不可能的,美的社会功利性在自然与社会中体现得突出一些,而在艺术中显得隐蔽一些。康德把理想美建立在依存美而不是自由美之上,本身就反应了康德在美有无功利性、涉否概念等问题上的矛盾。阿多诺认为:“然而,艺术不会停滞在无利害关系之中,而是在继续发展。这样,艺术便以不同的形式再生出内在于无利害关系中的利害关系。”(17)赫尔德不同意《判断力批判》中的基本观点,他反对把美看成无利害的与无概念的。黑格尔不满足康德合目的性原理的主观性特征,他认为,在康德那里,普遍性与特殊性、概念与对象、目的与手段等的统一只能在思想中完成。黑格尔认为,这种统一不仅存在于思想中,也应存在于现实世界中,因而既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在康德那里,审美判断既被设定为一种关于情感的判断,同时又认为,审美判断具有普遍有效性。“但是,康德对审美判断的普遍有效性所进行的这样一种阐述,却充满了无法解决的矛盾。”(18)同时,康德致力于用判断力去沟通感性与理性等多个二元世界,而到了海德格尔那里,二元世界得到了超越,他认为,艺术也是理性的,思想也是感性的。海德格尔认为,美是存在的显现,较之康德又进了一步。随着现象学与现象学美学等的产生与发展,这些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2. 你好:我是的,本人在四月份和康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个商铺,合同时间为三年,
搜集证据,积极应诉答辩,同时可以反诉,主张商城承担违约责任。
《版中华人民共权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 租赁合同的合法性
浅谈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一、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的价值取向
在法学理论或者司法实践中,反对合同作无效认定的大多数理论基础,导源于卢梭和康德学说及其之后19世纪的法律个人主义。反对合同作无效认定导向的人认为,合同之所以发生约束力,是当事人自我决定并自我约束的结果。基于对个人意思自主的尊重,在私法自治原则及其派生的契约自由原则下,所有的约定,只要无意思表示的瑕疵,除非逾越私法自治容许的范围,应该都有效。①而实际上,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现代合同法要求合同的价值在于在有限的资源与无限的利益追求之间寻求和谐,合同被用来体现合同当事人自由与意思合意的同时,也成为稳定市场活动的秩序和效率的重要方式。因此,合同自由与公平原则共同成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换句话说,就合同具有的效力而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法律对当事人意思的认可二者均不可缺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合同能够产生约束力的前提,但是,现代经济社会中法律对当事人意思的肯定和纠正,可以说是法律的价值取向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
从我国有权立法机关对合同无效的法条表述可以看出,立法和司法实务中对合同效力内涵的理解和认识存在着明显的变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而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则变成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尽管《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将强制性规定区别于任意性规定,限制了判断合同无效的范围和标准,但在具体司法适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一定都为无效合同,大部分学者和法官认为只有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才能导致合同必然无效。因此,在2009年2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至此,有关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才变得更为清晰和科学。从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来看,上述变化反映了国家对利用法律干预合同效力问题持较为谨慎的态度,体现了现代合同法在对当事人意思表示进行合理干预的同时,也尽可能充分尊重个人意思自由,以维护市场活动的秩序稳定和交易安全。
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同样也要符合上面阐述的价值取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三种情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即: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同时该司法解释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处理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即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认定合同有效。②由于违法建筑无法由国家对其作为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到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必须服从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绝对管理;而对于转租合同需要出租人同意且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规定,以及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处理采取补救性措施的规定,则体现了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立法目标以及当事人的意思充分自治的契约自由精神。因此,我们不难分析,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的价值取向,其具体在于:法律既要保护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在通过房屋这一标的物的正常利用(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获得的各自追求的相应的价值需要,又要保障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和管理者对房屋的正常管理,同时还要鼓励房屋作为有限的特定资源“物尽其用”,在维护交易秩序的同时达到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论述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的价值取向之后,再通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就显得更为深刻。为了更好地结合实践准确理解和适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下分别从房东和二手房东的角度对该司法解释中有关租赁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进行解析。
(一)一手房东
即租赁房屋的业主,一手房东出租的房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经依法产权登记的房屋
如果该房屋系经依法产权登记的房屋,房东在不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对于这类依法经过产权登记的房屋,一手房东需要考虑的是转租权的设定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当然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转租是指承租人将租赁物部分或全部出租给第三人的行为。这里“出租人同意转租”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出租人对承租人选择的次承租人表示同意;其二,出租人对承租人与次承租人达成的协议内容表示同意。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转租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未经依法产权登记但具有合法建设规划手续的房屋或者临时建筑
在全国许多大中型城市如广州、深圳等地,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使得许多原本属于农村的土地被城市包围,村里的原住村民根据规划部门的审批在各自的宅基地上建立了房屋,在自住的同时也把多余的房屋出租,以满足城市发展带来的日益增长的租房需求,其中还有一部分通过农村股份制改造建设成为工业厂房进行出租。这类村民自建房建立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没有办理房地产证,只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由于没有正式的房地产证,在以往的法律中,对于该类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并未做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
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根据法律规定,临时建筑必须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和管理方可建设,否则,即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中的“临时”即是在当时基于某种紧迫的需要或为另一目的的实现等情形下作出的一个非正式的、短时间的决定。③正是由于临时建筑的“临时”特性,使得政府对其监管难度远远大于一般的地上建筑物,实践中经常出现擅自改变政府批准的范围和内容,或者未按照政府批准的房屋使用性质建设临时建筑,甚至是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建筑物等情况。也正因为如此,很多法律工作者对占有使用临时建筑包括出租临时建筑等客观事实的法律认定一向持较为谨慎的司法态度,审判实践也常出现不同的司法认定。
如前所述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的价值取向之一,就是为了鼓励房屋作为有限的特定资源“物尽其用”,在维护交易秩序的同时达到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鉴于上述房屋已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建设规划手续或批准手续,房屋出租既可以给房主带来收入,又可以满足许多无房人士和城市发展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做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据此,该类具有合法建设规划手续的房屋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且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出租,房屋租赁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3、违法建筑房屋
除上述拥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外,还有很多人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建设了大量违法建筑。所谓违法建筑,是指不符合城乡整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未办理或超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而处于不合法状态的建筑。④这些违法建筑主要在集体土地上兴建,大部分为建筑人自己使用,也有一部分用于销售或出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租人出租该类没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我国法律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因为该类房屋缺乏基本的建设手续,其安全性得不到任何保障,与城市的整体规划也格格不入,如果我国法律对这样的行为还予以鼓励,既不符合社会发展目标,也不利于社会公平,与人们公认的社会价值严重不符。
(二)二手房东
二手房东是指向房东租下整套房屋,然后向第三人(次承租人)转租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物的承租人。二手房东产生于转租行为中,对于一手房东来说,二手房东就是承租人,对于次承租人来说,二手房东则为出租人。二手房东转租房屋是否有效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
1、房屋是否属于可以合法出租标的物
如前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合法出租的房屋主要包括经依法产权登记的房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经批准且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依法不得出租。
2、转租是否取得出租人的同意。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二手房东转租房屋要经出租人同意,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与二手房东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如此规定,无非是为了防止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租赁物转租渔利,搅乱市场价格;也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出租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转租,承租人和次承租人转租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法律又该如何保护次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呢?
目前法律包括《合同法》对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效力没有明确规定,而更为遗憾的是,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也没有明确。有人认为,《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也就是承租人只有在出租人同意下才能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否则该转租合同无效。但是,《合同法》该条规定的内容,表达的是任意性规定而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司法解释,认定合同无效应当严格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定事由予以适用,不能任意扩大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认定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为无效合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另一方面,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次承租人角度和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的稳定方面考虑,也应该确认该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为有效合同,这也恰恰符合如前所述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的价值取向。当然,出租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行使物权请求权直接要求次承租人返回原物。而次承租人享有的则只是合同请求权,并不能对抗出租人的物权请求权。因此,次承租人只能要求承租人承担因其违约导致其不能行使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根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要求承租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这里我们必须特别注意的是,为了督促出租人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维护交易的稳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设定了出租人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限制,即出租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之日起六个月内应提出异议,否则,从承租人即二手房东的角度上来看,出租人无法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得以正常履行。
3、转租期限是否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
生活中不乏这样的案例:某企业租赁整栋房屋,装修后分割成许多铺面进行百货经营的招商,虽然该企业仅租赁整栋房屋三年,但是与铺面租赁人员的合同却签订了五年。这样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该规定需注意以下三点:首先,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给第三人;其次,一般情况下,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再次,该司法解释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出租人以明示方式同意转租并明确转租期限长于原租赁期限时,除法律有明文禁止外,应当认定其为有效。
4. 译文:Kant:What is Enlightenment康德:何谓启蒙
启示是什么?
康德一
Enlightenment is man's emergence from his self-imposed nonage. Nonage is the inability to use one's own understanding without another's guidance. This nonage is self-imposed if its cause lies not in lack of understanding but in indecision and lack of courage to use one's own mind without another's guidance. Dare to know! (Sapere aude.) "Have the courage to use your own understanding," is therefore the motto of the enlightenment.
懒惰和怯懦是为什么人类 很大一部分未成年人乐意保持他们的生活,在大自然把他们从 外部引导释放。他们为什么是别人把自己作为监护人这么简单的原因。这是 是一个很小的很舒服。如果我有一本书, 认为我,牧师谁作为我的良心,医生规定 我的饮食,等等,然后我不需要施加自己。我不需要 认为,如果只有我可以付出;别人会因为 我照顾那个讨厌的业务。那些监护人好心监督自己看到 ,绝大多数人类--其中的公平性,应考虑整个 走向成熟,不仅是辛苦,但非常 危险。首先,这些守护者让他们的牛笨,小心防止温顺 生物从没有领先的字符串他们牢他们迈出第一步。然后 他们告诉他们 会威胁他们如果他们应该试着自己走路的危险。现在这种危险 真的不是很好;绊了几次会,最后学会走路后, 。然而,这种失败的例子恐吓和一般不 所有进一步的尝试。
因此为了自己的未成年 这几乎已经成为自己天性的个体很难。他甚至开始喜欢它, ,起初真的不能用自己的理解因为他 从未被允许尝试。教条和公式,这些机械工具 设计合理使用或滥用,而他的天赋,是一个永恒的羁绊 早期。谁把他们会让一个不确定的 跨越窄沟,因为他不习惯这样的自由运动。 这就是为什么只有少数人坚定地行走,谁已经从早期的 培养自己。
然而,它是更有可能的,,为公众要启蒙自己;事实上, 如果只是给予自由,启蒙几乎是。总是会有 是几个独立的思想家,即使是自封的 众多守护者。一旦这样的人摆脱了早期的枷锁,他们会传播 他们一个合理的人的价值升值的精神和他的责任 为自己想。这是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公众是早期 带来的枷锁下的这些人后来军队这些监护人 继续提交,如果它是如此受到一些其监护人自己是谁没有任何 启示。这表明 植入的偏见是多么有害的:他们最终会报复自己对他们的作者或作者的后代 。因此,公众可以得到启迪 缓慢。一个革命可能带来个人专制结束或 贪婪残暴的压迫,但没有一个真正的改革思路。 新偏见将服务,地方的旧,没有 作为引导线。
This enlightenment requires nothing but freedom--and the most innocent of all that may be called "freedom": freedom to make public use of one's reason in all matters. Now I hear the cry from all sides: "Do not argue!" The officer says: "Do not argue--drill!" The tax collector: "Do not argue--pay!" The pastor: "Do not argue--believe!" Only one ruler in the world says: "Argue as much as you please, but obey!" We find restrictions on freedom everywhere. But which restriction is harmful to enlightenment? Which restriction is innocent, and which advances enlightenment? I reply: the public use of one's reason must be free at all times, and this alone can bring enlightenment to mankind.
On the other hand, the private use of reason may frequently be narrowly restricted without especially hindering the progress of enlightenment. By "public use of one's reason" I mean that use which a man, as scholar, makes of it before the reading public. I call "private use" that use which a man makes of his reason in a civic post that has been entrusted to him. In some affairs affecting the interest of the community a certain [governmental] mechanism is necessary in which some members of the community remain passive. This creates an artificial unanimity which will serve the fulfillment of public objectives, or at least keep these objectives from being destroyed. Here arguing is not permitted: one must obey. Insofar as a part of this machine considers himself at the same time a member of a universal community--a world society of citizens--(let us say that he thinks of himself as a scholar rationally addressing his public through his writings) he may indeed argue, and the affairs with which he is associated in part as a passive member will not suffer. Thus it would be very unfortunate if an officer on ty and under orders from his superiors should want to criticize the appropriateness or utility of his orders. He must obey. But as a scholar he could not rightfully be prevented from taking notice of the mistakes in the military service and from submitting his views to his public for its judgment. The citizen cannot refuse to pay the taxes levied upon him; indeed, impertinent censure of such taxes could be punished as a scandal that might cause general disobedience. Nevertheless, this man does not violate the ties of a citizen if, as a scholar, he publicly expresses his objections to the impropriety or possible injustice of such levies. A pastor, too, is bound to preach to his congregation in accord with the doctrines of the church which he serves, for he was ordained on that condition. But as a scholar he has full freedom, indeed the obligation, to communicate to his public all his carefully examined and constructive thoughts concerning errors in that doctrine and his proposals concerning improvement of religious dogma and church institutions. This is nothing that could burden his conscience. For what he teaches in pursuance of his office as representative of the church, he represents as something which he is not free to teach as he sees it. He speaks as one who is employed to speak in the name and under the orders of another. He will say: "Our church teaches this or that; these are the proofs which it employs." Thus he will benefit his congregation as much as possible by presenting doctrines to which he may not subscribe with full conviction. He can commit himself to teach them because it is not completely impossible that they may contain hidden truth. In any event, he has found nothing in the doctrines that contradicts the heart of religion. For if he believed that such contradictions existed he would not be able to administer his office with a clear conscience. He would have to resign it. Therefore the use which a scholar makes of his reason before the congregation that employs him is only a private use, for no matter how sizable, this is only a domestic audience. In view of this he, as preacher, is not free and ought not to be free, since he is carrying out the orders of others. On the other hand, as the scholar who speaks to his own public (the world) through his writings, the minister in the public use of his reason enjoys unlimited freedom to use his own reason and to speak for himself. That the spiritual guardians of the people should themselves be treated as minors is an absurdity which would result in perpetuating absurdities.
但如果社会部长,说教会理事会,。..有权 承诺的誓言一定不变的原则,以确保 永久监护在其所有成员通过他们的人吗?我说,这是相当 。这样的合同,决定保持所有进一步的 启示人类,简直是无效,即使它应该 证实了君主的权力,议会,和最庄严的条约。 时代无法达成协议,将后世,防止 他们增加他们的重要见解,清除自己的错误,并 一般进展。这将是一个对人 自然的命运恰恰就在于这种进步犯罪。因此, 后世完全有权拒绝接受这样的决定,擅自 。所有这些决定可能成为法律 一人的试金石在于这样一个问题:可以一人实施这样的法律本身? 现在可能将秩序一定短时间 期望更好的在一定。但是,当该临时命令的继续, 每个公民(首先,每个牧师作为一个学者)应留出 发表批评缺点现有的他。这应该继续 直到这些问题公众的理解已经走了这么远,结合多 声音(虽然不一定是全部)的学者,改革建议可以 提交主权保护那些教会已决定 根据他们最好的灯在改变宗教,没有,但是, 阻碍那些想保持真正的老。但同意 永恒的宗教宪法不被任何人 公开质疑将是毁灭一段在人的 改善进展期。这必须是绝对禁止的。
一个人可能会推迟自己的启蒙,但只在有限的时间内 。而放弃启蒙共,要么为自己或自己的 后裔,是违背和践踏人类的神圣权利。什么是 人不得自行决定可能更是决定它的君主,为 他的声誉作为一个统治者恰恰在于他如何联合会 整个人在他自己的。如果他注意使一切真正的或假想 [宗教]改进保持与公民秩序的步骤,他可以为其他学科 离开他独自去做他们找到他们的 灵魂拯救的必要。救恩是他无关;它是他的生意防止一人从 强行保持另一个确定和促进他的救恩,他的能力最好的 。事实上,如果他参与了 这些事项和监督,他的臣民寻求他们的[宗教]的观点 进入开放的作品有损他的威严,甚至当他从自己的 最高的洞察力,因为他暴露了自己的羞辱:凯撒非EST 超grammaticos。 二这是 更糟时,他贬低他的主权 就 支持过他的 其他科目在他的国家的一些暴君专制的精神。
当我们问,我们现在生活在一个启蒙了的时代?答案是,不, 但我们生活在一个时代。目前的站还远 真男人已经能够使用自己的理性在宗教问题 自信正确无外部指导。不过,我们有一些明显的迹象表明,这场 朝宗教真理]的目标[现在 打开。更重要的是,逐渐减少对一般启示或自我强加的 早期出现的困难是。在这方面 这是启蒙和弗雷德里克的时代[大]。
王子不应该认为有损他的尊严,他认为他的职责不 决定什么他在宗教问题上的主体,但离开 他们完全的自由。如果他拒绝傲慢的“宽容”,他是 自己开悟;他是值得感恩的世界和后代 誉为那个人是解放人类从依赖第一,至少在 政府,让大家在良心方面使用他自己的理性。 他的统治下,尊敬的牧师,作为学者,无论他们的职责 办公室,可以自由公开发表他们的想法的世界 检查,虽然他们偏离这里和那里接受。这是 更是如此,每个人的任何宣誓不受限制。这 自由精神蔓延超出普鲁士]的界限[即使有 在外部障碍由政府建立,未能 把握其真正的利益斗争。[弗雷德里克]是一个光辉的榜样,普鲁士自由 其实不需要担心有关公共秩序或社会团结的 。当一个人不故意试图让男人在野蛮时代, 他们将逐步解决,条件。
我一直强调,主要是在宗教问题上的主要观点的启示——人的出现 从自我强加的未成年人,因为我们的统治者 纷纷打起了守护他们的臣民在艺术和科学不感兴趣。 首先,早期宗教不仅是最有害的但最。但性格的 至高无上的统治者谁主张在艺术和科学 自由走得更远:他知道没有危险在允许 他的臣民,让他们公开运用理性和发表他们的想法 关于更好的宪法,以及现有法律的基本 坦率的批评。我们已经有了一个引人注目的例子[自由],没有君主可以 匹配一个我们崇敬。
但只有自己开悟的人,谁不害怕阴影, 谁命令同时良好的纪律和人数众多的军队保证公众 和平--只有他能说什么主权]一个自由的国家 不敢[说:“说得和你一样多,和你所喜欢的,但 服从!因此,我们观察到在人类事务中的其他地方,在这几乎 一切事情都是自相矛盾的,一个令人惊讶的和意想不到的事件过程:公民自由度大 似乎利于 人的学术自由,同时建立了不可逾越的障碍。一个小 程度的公民自由,然而,自由的精神创造的空间来扩大其生产能力的极限 。自然,然后,有精心培育的种子在 的核心--即督促和思想自由的职业。这 自由思想逐渐反作用对人的思维方式,和 男人越来越能够在自由。最后的自由思想 行为甚至对政府的基本面和状态很好 对待老人,谁现在是一个多机,与他的尊严的协议。
笔记
5. 康德在什么是启蒙运动中写道,这表明康德认为求答案
这一启蒙运动除了自由而外并不需要任何别的东西,而且还确乎是一切可以称之为回自由的东西答之中最无害的东西,那就是在一切事情上都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可是我却听到从四面八方都发出这样的叫喊:不许争辩!军官说:不许争辩,只许操练!税吏说:不许争辩,只许纳税.神甫说:不许争辩,只许信仰.
6. 哲学家康德证明了无论时间是否存在开端,都会出现逻辑错误。这是不是可以说明时间是一种虚幻的存在。
这样理解是不对的复。因为,制康德所提出的二律背反是为批判以往形而上学家对经验性原则的超验运用。
所谓“时间是否存在开端”,这其实是将我们的感性直观之形式——时间——放在物自体身上进行考察,这在康德看来是不现实的。因为我们所能认识的,只是经验(现象界)。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涉及康德对物自体与现象的区分;以及,康德认为时间和空间是人类感性直观的形式。
康德的这个说法——讨论时间是否存在开端的问题是一种错误——其实是说,这这种讨论超越了人类的认识能力。在逻辑上既可以被证明为存在也可以被证明为不存在(即二律背反)。
至于你说的时间是一种虚幻的存在,这涉及到时间的本质问题,而康德认为时间是人类感性认识的形式。
7. 评述康德的不可知论。
康德把世界分成可知的和不可知的两部分。
此岸——指可认识的部分,即事物的“现象”
彼岸——指不可认识的部分,即超越人们的认识界限而独立存在的“自在之物”。“自在之物”是在人的感观以外客观存在着的,它作用于人们的感官,产生感觉,但这种感觉是有限的。其根源于,“自在之物”与“现象”即“此岸”与“彼岸”之间有着一条原则上的界限,是人类认识无法逾越的鸿沟。人们只能认识“自在之物”的现象,而不能透过现象去认识“自在之物”本身。
一句话,只能认识现象,不能认识本质。
康德可以说是一个可知的不可知论者,或者说,是一个不可知的可知论者。其原因在于,康德既肯定了数学、自然科学和形而上学的必然真理性,但是又在现象世界之外设立了一个永不可能被认识的自在世界——“物自体”。现象世界是物自体在人类理性中所呈现出的样子,但是由于人类心灵先天框架和范式的影响,认识总是在一定程度上被扭曲,而且永远无法校准。
康德的哲学体系,简单的说就是三大批判: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大致分别对应于认识论、伦理学和美学。而他的判断力批判,除了美学专业,一般的哲学专业对其触及较少。
康德有一句名言:“有两样东西,我们越经常越持久的加以思索,它们就越使心灵充满有与日俱增的敬畏和景仰:这就是我们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
这句话读来让人感觉甚为心潮澎湃,而且也屡屡被作为试题要求加以论述。
事实上,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分别是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的研究对象。当然头顶的星空在这里并不仅仅是指天文学,而是整个宇宙自然。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将世界物质化的结果,必然就是机械化。康德所处的年代,已经是牛顿体系的统治时期,牛顿已经将世界严格规定在三大定律之内,而霍布斯的哲学也将人纳入了这个体系:作为理性存在物的人,也被机械化了,人的自由被严格的定律取消了。而另一方面,怀疑论者休谟又否定了自然科学的必然性,否定了世界的可知性,将知识引向了人的纯粹联想。所以康德要做的,就是既肯定自然科学的必然性,又要遏止自然科学控制人的自由。
康德肯定自然科学的论述,完全是以休谟为出发点的,或者说,完全是为了解决休谟问题的。
首先,在人类认识方面,康德在休谟的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之外,增加了一个重要的分类:先天综合判断。
在休谟看来,命题只能分为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而且分析命题是依靠逻辑推理得出的,所以是先天的,综合命题是依靠经验证明的,所以是后天的。但是康德提出,很多命题是综合命题,但是却又是依靠先天的逻辑分析得出的:比如一个数学命题,3+5=8,无论怎样分析3和5两个数字,都无法得出8这个概念;还有一些基本的物理命题:比如物体都有重力,这也是一个依靠逻辑分析的综合命题。
所以,有一些依靠逻辑分析的必然正确的综合命题,康德将它称为“先天综合判断”。而康德之所以要提出“先天综合判断”,是因为先天综合判断打破了休谟的综合命题只具有或然性的理论,从而为数学、自然科学等综合命题的必然性提供了基础。
在康德看来,要摆脱之前哲学体系的局限彻底解决认识问题,就要彻底摆脱传统认识论的一个基本取向:心灵应该符合世界——无论是唯物论的感性世界还是唯心论的理性世界。取而代之的,康德试图假定世界应该符合心灵。这个认识论上的革命,康德称之为哲学的哥白尼革命。假定世界应该符合心灵的意思是,心灵在认识世界的时候,总是给外部世界带去自己的认识范式,总是通过自身认识外部世界的方法来理解世界。
康德的哥白尼革命,可以说是哲学史上的一个重大转折。从此在认识论领域,人们开始意识到了心灵对认识对象的作用,也正是从康德的哥白尼革命开始,辩证法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那么,心灵在认识世界的时候,给世界带去的认识范式是什么呢?康德认为,这个认识范式,就是心灵的直观形式。具体来说,就是时间和空间。时间和空间就像两个透镜,心灵总是通过这两个透镜来认识世界。因为数学(包括几何学)都建基于空间的概念,所以由于时间和空间的先天性,数学的真理性就是必然的。
而正是由于心灵的直观形式的原因,我们认识到的世界总是受到影响的,是一个非本真的世界,所以就有了现象世界和自在世界之分。物自体向我们展现它,但是我们的总是受到自身心灵的影响而无法完全认识它。
康德的认识论主要是为了解决休谟问题的,通过先天的时间和空间,康德证明了数学的必然性——然而数学的必然性是休谟也承认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证明自然科学的必然性。而要证明自然科学的必然性,就要证明三大概念:自我、宇宙、上帝。当然上帝这个概念是多余的,但是在自然科学尚不发达的康德年代,上帝仍然是作为宇宙存在的原因而被论述的。
首先,自我何以可能?我们在认识世界的时候,就已经将经验统一在心灵的认识中,而我们经验的统一就说明了自我的统一,证明了自我的存在。
其次,宇宙何以可能?我们的心灵通过形成世界理念,产生出经验中的全部事件的一个综合,这就是宇宙。
最后,上帝何以可能?我们的心灵通过形成上帝理念,产生世界中所有联系的原则,作为宇宙序列唯一充足理由的存在者,这就是上帝。
正是由于自我、宇宙、上帝的统一性,所以因果联系、自然科学都是必然的。而我们的心灵在认识世界的时候,给世界带去了12个先天的范畴,我们的经验世界被范畴综合为一个整体,也就是自然界,而范畴加诸其上的法则,就是自然规律。这,就是“人为自然立法”。
当自然科学的必然性确立以后,人是不是也被机械化了呢?在康德看来,不是这样。
康德认为,人在他人眼中,作为一个现象的人时,是服从自然规律的,但是人在作为自我的时候,是一个自在的自我,是不服从自然规律的。这样,他很好的解决了自然科学和人的自由的对立问题。
但是,既然自我是一个自在的自我,那么善和恶又应当如何区分呢?于是康德提出了善良意志和绝对命令。善良意志本身就是善,是绝对的善;而绝对命令是一个没有任何条件的命令句,它只告诉你应该如何做不应该如何做,它的目的就是它自身。
康德的上帝是作为世界统一的心灵理念和出现的,所以上帝的存在是不可知的,而人作为一个自在之物,是否具有自由的属性,我们也是不可知的。所以,为了善能够可能,还需要三个道德公设:
1.自由:如果人不是自由的,那么他就没有理由为他的选择负责
2.不朽:至善是很难达到的,所以人们必须相信即使今生的努力不够,在死后灵魂也可继续努力达到至善的目标
3.上帝:人们必须相信有一个惩恶扬善的上帝,他总是会对人们的努力做出奖赏。
8. 怎么没有康德的《论人的劣根性》。
我个认为本恶,没有后天的教育和培训,都是民,道家讲:民是应该以制!
是一个复杂多变的载体,是多面的,即使受过高等教育的,非常高等的培训,平时他可以表现的:彬彬有,正君子·但是在非常时期就变了魔鬼,当李斯遇到韩非,当周瑜碰到孔明·无不忌贤妒能。甚至改朝换代的伟也不例外,战时的勾践,汉朝的刘邦,明朝的朱元璋等等,哪一个不是功名就后杀戮开功臣的·他们如此行为,无非是妒忌和猜忌·使他们行为失常,以过的行为来捍卫自已的地位和权力·真是非圣贤孰能无过!
今天接到一位代理商的电话,说我次在招标现场讲标时表现太牛,客户对我的态度很不满意,说我太强势了,好像非买我的产品不可似的,这个标要放一放了!所谓当局者旁观者清,我立即打电话咨询了一位参与评标的专家,她说,你很好啊!就是年轻盛了一点,没关系的,下周签合同!真的没有关系吗?我自问,我已经不再年轻了,也不应该再盛了,难到我一直做世界第一品牌的产品,潜移默化的变化着我自已,自已已经变得跟产品一样牛了,我已经变得让别讨厌我了吗?但是我自已尚不知晓?自信是对的,但是太自信就了自负了,我应该注意这个毛病了,可能现在还小,但是要防微杜渐,到蚁溃堤时就晚了!德的俾斯麦说过:“历史告诉们,谨慎从事会取得更多的果。”
生无非有三种追求:名,利和,而名利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的,所谓名利双收!两者如影随行。在现在社会,好像同前两者的关系也更进加联系在一起了,看到多少家庭为了金钱,闹得妻离子散、家徒四壁的!俗语不是讲:有钱就变坏、女变坏就有钱吗?在金钱至,强者为尊的今天,就连许多的都是可以用钱来衡量了,当然我相信金钱是买不来真正的,但是现在现在好像也廉价了或者说真正的难求,古云:百金买俊马,千金买美,万金买爵位,何金买青啊!(注:只可惜美非。)现在越来越少为自杀了,因为现实的社会使他们学会了计算得失,所以在这个物横流的社会越来越难寻到纯洁的真正的,很多所谓的已经贴了价格标签,所以为什么们如此怀念自已的校园恋,可是我很遗憾的在校园生活中没有去追求那纯洁的,但是前段时间我以为我找到了,但是在重压之后,我的劣根表现无疑,变得不择言,小肚肠了哦!长此以往,我都很有可能得精神抑郁症,我是天天跟医学打道,当然知道这中间的严重,就个而言甚至是灾难的,君不见报纸常有看似功的士,选择自杀结束自已的生命。这背后的黑手就是抑郁症。我自已心里是清楚的!凯撒用利剑解决了打不开的死结。而我的利剑现在还未能铸,但是快了。有说,恋的们不懂得,无法很好的表现自已,当他(她)知道如何去表现时,已经离他(她)远去。但是我更愿相信是他是即将远去,但是尚可挽留!
希望天下所有的,都能克服固有的劣根,做到虚怀若谷,从善如流,创造属于自已的生!
9. 康德怎样证明了上帝的存在
他没有证明上帝存在,他对上帝是搁置悬疑态度,也就是说不可知论吧专....
他说他不能证明上帝存在也不属能证明上帝不存在,但是上帝存在会更好,有点实用主义。他主张“以人为目的”也就是说有点以人为本(诺基亚抄袭)。还说要理性看待上帝,以道德解释圣经而不是以圣经描述道德。
伏尔泰(似乎)说过:没有上帝我们也要创造一个出来。似乎可以代表那个时代对上帝的一般态度。
尼采说上帝死了,后果很严重,可以说很大程度上引起了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我不信教,但是我觉得上帝存在确实可能更好。
楼主有兴趣可以看看邓晓芒的书,他在国内研究康德的领域当算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