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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代理合同

发布时间: 2020-12-07 05:02:12

Ⅰ 如何判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何判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资料来源:华律网)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1)海民初字第1952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北京运某恒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某公司)
被告:北京腾某信息咨询中心(以下简称腾某中心)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9日,委托方运某公司(甲方)与受托方腾某中心(乙方)签订《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由乙方代理甲方与李保民(运某恒迭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设立北京运某恒达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事宜。委托事项方面双方约定:1.办理公司增资事宜(含工商注册、代码变更)。2.从注册资金100万元增到3000万元,资金由乙方出。代理费的金额及支付方面双方钧定:代理费总额人民币32万元整;代理费分二期支付,签订本协议时支付人民币10万元整,执照代理事务完成时支付人民币22万元整,合同尾部手写注明增资后的占股比例为:陈晓形占5%;万延国占5%;李保国占90%。同日,运某公司向腾某中心支付代理费8万元,并将相关证照交于腾某中心。
诉讼过程中,腾某中心将运某公司诉请第二项所涉及的全部证照退还于运某公司。
运某公司称涉案协议实际系为运某公司进行虚假增资,因违反公司法关于增资的禁止性规定,而应属无效;腾某公司则称系运某公司向其借款以完成增资,并表示如运某公司认为系虚假增资,则运某公司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表示系由腾某中心将款项借予运某公司,待运某公司盈利后再偿还,双方对此仅是口头约定,此借款为无息。
腾某中心称在涉案合同签订后,其通过私人关系为运某公司筹集到了2900万元的资金,此后因运某公司表示不再履行该协议,故将2900万元退回,收取的代理费8万元已经作为借款费用支付给资金所有人,腾某中心在上述过程中还发生了若干费用。
【案件焦点】
运某公司与腾某中心签订的《代理委托合同》的效力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运某公司称该合同系为了实现运某公司虚假增资的目的,腾某中心对此予以否认,称系以借款的形式实现运某公司的增资。对此,本院认为,公司增资,应由出资人实际缴纳出资。本案所涉合同虽写明系为了办理运某公司增资事项签订,但对于运某公司增资后股权比例的设置均与腾某中心无关,却约定由腾某中心负责出资,明显不符合常理;其次,腾某中心虽称上述资金系其对运某公司的借教,但鉴于该款项数额巨大,双方之间未就借款签订书面协议,也未明确还款的方式、期限及还款义务人,腾某公司的此种解释也不合常理。结合合同约定及双方的陈述,应当确认双方系以委托合同的形式,经腾某中心的运作,以出资义务人不实际缴纳出资的形式实现增资,此种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真实的基本原则,将可能导致与运某公司发生交易的案外人基于对运某公司资信状况的错误认识而做出错误决策、产生不合理的商业风险,故此种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确认为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运某公司据此要求腾某中心返还其收取的代理费8万元于法有据,对该诉请,予以一一支持;腾某中心虽称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费用,但鉴于其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其相应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运某公司诉请返还的证照印鉴,因腾某中心在诉讼中已经返还,故运某公司该部分诉请的基础已丧失,对此项诉请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十八条,判决合同无效,腾某中心返还运某公司代理费8万元。
【律师后语】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又称之为隐匿行为、伪装行为。从表现形式而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既可以是单方的虚假行为,也可以是双方通谋的虚假行为。审判实践中,如何对涉案行为是否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进行判定?笔者认为,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透过看似合法的行为表现形式,查清当事人意图掩盖或企图达到的非法目的,如通过合法的买卖行为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订立假租赁合同以逃避税收的行为;以合作的形式变相转移、划拨土地使用权等等,这些情况既是恶意串通又是伪装的行为,应依法确认无效。
本案中,运某公司与腾某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约定运某公司给付腾某中心代理费,由腾某中心负责办理运某公司的增资事宜,从合同表面形式上看,该代办事项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趵强制性规定,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委托人的运某公司披露出该合同涉嫌虚假增资;此时审视相关合同条款并结合庭审调查,我们发现:第一,运某公司增资后的股权结构与腾某中心并无关系,也就是说腾某中心并非是作为出资人之一为公司其他股东代办增资事宜;第二,虽合同中约定了增资后公司各股东的股权比例及公司资本总额,但却未约定公司各股东应实际缴纳的出资额;第三,从腾某中心所述的代办事项的履行,可以发现运某公司各股东就公司增资并不需要真实出资,该笔增资是由腾某公司向第三方融资提供,由此可以判定假使增资成功,该笔出资也将会很快转出运某公司,而不会作为运某公司的资产。结合上述,我们可以判定,运某公司并无增资之真实意愿,腾某公司提供的所谓增资代办服务,实质上就是为运某公司办理虚假增资事项,该虚假增资行为显系双方通谋的虚假行为,违背了公司资本真实原则,如虚假增资成功将有损市场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由此,涉案合同应当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理应确认无效。

Ⅱ 新三板开户条件及流程

一、机构投资者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二、自然人投资者

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三、投资者参与流程

1、投资者办理新三板开户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深圳股东帐户,没有深圳股东账户的须先开设后再办理新三板开户手续;

2、投资者书面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并抄录《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中的特别声明。

3、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与主办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2)增资代理合同扩展阅读

新三板”挂牌条件是:

1、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突出,有持续经营的记录;

3、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运作规范。有限责任公司须改制后才可挂牌。挂牌公司区域不再局限在四大园区,已经扩展到全国。

(1)“新三板”主办券商,同时具有承销与保荐业务及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

(2)新三板市场的挂牌企业可以通过定向增资实现企业的融资需求。

(3)“新三板”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

(4)“新三板”的委托时间: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5)“新三板”企业挂牌后还须持续开展的工作:持续信息披露,包括临时公告和年报(经审计);接受主办报价券商的监管,接受公众投资者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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