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股权合同
Ⅰ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股份有几种处理方式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几种处理方式:
1.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Ⅱ 股份制合同。。。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管理规则的说明
1、本规则不是国家法律文件,是自律性规章。本规则的依据是国家和 市政府关于股份合作制有关规定,也借鉴了兄弟省市股份合作制相关规定。本规则总结吸收了天津及兄弟省市10余年股份合作制改革改制的经验教训,本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原则,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方法、内容提出自律性规则,目的是供企业制定股权管理规章时参考。企业制定股权管理规则(办法)依据有三,一是国家法规政策,二是企业章程,三是实践和发展需要。
2、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规模较小,是以本企业劳动群众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它需要克服封闭性,扩大开放性。本规则所列职工持股会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持股会,它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职工集体股的管理者,可以说是内部管理组织,不需要注册登记。因为集体股的出资人代表是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股权代表。股权代表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
规模较大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资产具有一定规模,企业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或集体基金,作为集体共有资产的出资人和管理者,这是和股份制接轨的必要作法,但须注册登记,目前,渠道尚不畅通。
3、本规则所列“股权设置”、“股权结构”、“股权管理”规则是提供企业制定改制方案和招股方案时参考的,企业制定股权管理规则时,有什么问题列什么规则,不必照抄照转。
4、本规则所列“职工参股”、“职工集体股量化分红权”和“职工量化股权”的规则,是供企业制定股权管理规则(办法)时参考的,也不必照抄照转,也应有什么问题,列什么规则。比如,没有量化问题,就不能在规则中列入量化内容。
关于集体股量化分红权,天津市有四个文件依据,一是《天津市城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津政发〔1995〕37号文件);二是《关于城市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津政发〔1997〕7号文件);三是《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实施意见的再补充意见》(津计政研〔1998〕121号文件);四是《关于城市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实施〈细则〉》(津政集〔1998〕15号文件)。这些文件均允许集体企业在股份合作制改制时,在集体股内向职工量化分红权,比例是60%。
关于职工量化股权。按国务院颁发的《城镇集体企业条例》和 市政府颁发的《实施集体条例〈细则〉》规定,集体资产的处置权归集体资产的所有者,落实到企业就是职工(代表)大会。政府在还权于民过程中,必须按条例和细则,使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有权决定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其中包括为了明晰不清晰的集体共有产权,变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这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方向。向职工量化股权,量化的主体是劳动积累,不存在法律和政策障碍。在计划体制下,把政府当作集体资产的支配主体,提出不允许量化,那是历史的产物。集体企业的本质是合作经济,合作经济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劳动积累惠顾返还给劳动者,作为劳动者的产权。目前允许向职工量化股权的依据有二个。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60号文件,一个是 政集(1998)15号文件。总的精神是可以向职工量化所有权,但量化的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后执行。改革是对旧体制旧观念旧规章的创新,改革创新需要探索,并在实践中走向成熟。
5、本规则有关“股权转让”,“股权流转”的内容较多。改革初期人们希望股权固化与稳定。实践证明,平均持股有弊端,股权不流动有缺陷,让不愿意承担企业风险责任的员工持股效果并不好,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保持差异性,更有利于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股份合作制企业持股的主体是员工,不是少数人持股,多数人做雇佣劳动。股份合作制企业建立股权流转机制,股权应向经营者、经营者群体和骨干员工流动。职工集体股在优化股权结构中应发挥集散调节功能,职工集体股所占比例不宜过大,如果集体资产规模大,不需要都折成集体股,可留一部分作为专项基金,归企业使用,按期收取资金占用费。所收资金占用费的使用方案,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后施行。20-30%为最佳选择。
6、关于股权收益。集体股的股权收益,应由职工持股会提出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后执行。可用于职工分红,可用于扩大职工股权,可用于改善离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7、关于股权证。许多单位签发的股权证很不规范,一些单位的股权证如同收据,不能变更,不利于流转,由于规则不健全也带来一些后遗症。本规则对股权证加以规范,正是为了强化企业股权管理,促进股权流动。
8、股份合作制随着股权设置、股权结构、股权转让的量的变化,也会发生质的变化。股份权合作制与股份制有一定界限,两种制度应是可以兼容的,两种制度界限应是可以逾越的。产权制度改革服从于企业发展需要。企业实行什么样的产权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产权制度的变更与创新,是以发展和解放生产力为前提为标准的。
Ⅲ 股权变更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公司名称变更或者是法人变更以及股权变更员工是否有经济补偿,需要看本身企业跟职工的合同情况,如果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那么就需要进行补偿。如果没有违反合同或者其他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话,则没有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Ⅳ 股权转让影响我与原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吗
1 原合同继续有效
2 现在提出辞职,一个月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辞职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