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件的分类
⑴ 侵权案件有哪些
我就知道一玛丽苏妹子写的一篇叫“心有灵曦”的玛丽苏文,其中有百分之八十都是在抄袭盗墓笔记原著,被告侵权给禁了
⑵ 常见的专利侵权案件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容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一、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三、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四、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五、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六、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七、职务发明的创造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八、诉前申请停止侵权的财产保全案件;
九、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十、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十一、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十二、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十三、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强制实施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十四、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十五、不服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十六、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⑶ 民事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
您好!
特殊侵复权行为是指制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特殊侵权纠纷的类型如下: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4、产品责任纠纷;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⑷ 网络侵权的分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20号,2012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17日,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 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第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
(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
(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第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十五条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之后尚未终审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网络的诞生引发了社会各个生存领域的深刻革命,焕发出不可估量的生命活力和创造力,对人类世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同时,网络也成为一些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利工具。侵权行为人利用其网络技术的优势与法律的滞后性弱点在网络中任意胡为,侵害他人的权益,受害人则常因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找不到侵权人及证据而无能为力。
⑸ 侵权类案件应当适用什么鉴定标准
您好,若是伤残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内容之一,其法律根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第十二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此外,适用何种标准是司法鉴定所法定职权内的事项,非依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任何部门包括法院无权加以干涉。
一般而言,同样的伤势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要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的伤残级别高。这种做法已经延续了十多年,且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和遵守;也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更充分体现了法制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宗旨。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⑹ 侵权责任纠纷有哪几种
您好!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因此凡是侵犯以上权益的,都可能会发生侵权责任纠纷。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⑺ 物业侵权纠纷类型有哪些
物业管理纠纷的七大类型
1.物业管理费纠纷。
2.业主财产损失赔偿纠纷。
3.小区公用设施伤人的赔偿纠纷。
4.无因管理纠纷。
5.小区公用部位的侵权纠纷。
6.小区公用部位的出租营利问题。
7.小区内停车收费纠纷。
⑻ 法律规定侵权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内称民事权益,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