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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纠纷时效

发布时间: 2020-12-07 11:45:12

A. 法院认定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有诉讼时效吗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如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包括以后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对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作出约定或规定,就应当认为长期有效。

B. 股东出资义务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1.股东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利与弊
股东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是防止股东滥用诉讼时效制度恶意逃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最为直接的思路。其优点在于解决问题简洁明了,干净利落。但其弊端亦不得不察:一方面,为股东出资义务设置时效例外会破坏诉讼时效的理论体系。股东出资义务本质上属于债务,公司对其的出资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根据诉讼时效的一般理论,请求权以适用诉讼时效为原则、不适用诉讼时效为例外,而例外的情形多限于绝对权请求权。目前我国民法学者虽就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仍不无争议,但对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几乎未见反对意见。[8]若此时突然加入一个股东出资请求权的例外,不仅在体系上不完美,在解释上亦颇费功夫。另一方面,股东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则公司和其他股东向欠缴出资股东及时主张权利的动力会大大减弱,[9]而在公司存续期间,债权人又没有对股东补足出资之诉权,反而会令公司长期处于资本不足之状态,与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相背离。况且,从比较法上考察,国外尚无对此类请求权排除适用诉讼时效之立法例,我国自应更加慎重地做出决定。
2.股东出资义务适用诉讼时效的利与弊
若股东出资义务适用诉讼时效,最大的好处在于可以实现诉讼时效制度体系的连贯性。同时,其对于督促公司乃至其他股东及时主张补足出资请求权,维护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保护就公司资本外观而产生的信赖关系之稳定,也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股东出资义务适用诉讼时效也不无障碍。障碍一方面源于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之担心。因为公司的全部资产为其对债权人的一般担保,而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便是股东出资,所以股东出资义务适用诉讼时效看似基本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实现了其核心功能,但可能产生外部性问题,即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障碍另一方面源于行政机关责令股东补足出资的权力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虽然如前所述,私法与行政法规范出现法规聚合时,各自独立适用,互不干扰,但由于此时私法义务与公法义务的指向对象完全一致,如果欠缴出资股东在私法上可以主张时效抗辩,而在行政法上却不能主张时效抗辩,仍难免出现法律冲突。如果优先适用公法规范,则私法上的时效制度实际上便被架空;反之,公法规范的目的又难以实现。可见,对股东出资义务适用诉讼时效也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

C. 股东岀售公司股份分配时间有诉讼时效吗

你好,公司在提取公积金后可以分配利润,分配利润属于公司内部事务,由股东会自由决定。

D.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不清算,债权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起诉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是否有时效限制

如果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其前提是债权已经是确认的,否则还应当经专过一个债权属确认的过程。
关于赔偿责任的问题,属于侵权诉讼,侵权之债,应当适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公司2007年被吊销,工商局通常会公布该吊销公告的,故此,时效应当到2009年9月9日到期。我个人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除非对方一审不提及诉讼时效抗辩。

E. 请问股东的合作协议诉讼时效是多久

合作协议过期,只要还在诉讼期间内,都可以到法院起诉的。即使过了诉讼时效,也可以起诉,只要对方不提诉讼时效异议,法院不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F. 股东申请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专权:(一)属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号入座

G. 请求确认股东决议无效的诉讼时效怎么规定

你好!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如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未对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作出约定或规定,就应当认为长期有效。
有问题欢迎补充

H. 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分为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应当受普通债权2年诉讼时效限制。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则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一、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1、概念: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税后利润的权利。

2、分类: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只有具有债权性质的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才具有可诉性、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不具有可诉性:

①只有在公司股东会已经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的情况下,股东享有的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遭到侵害时,股东方可提起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

②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中公司是唯一的被告:多数股东的意志、董事和控股股东的意思已经被拟制为公司的意思,在公司决议中不具有独立于公司机关的意思,不适宜作为诉讼当事人。

二、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或称之为已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或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是指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时,经股东大会决议确定了利润分配方案,股东根据股东会分配利润的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持股比例、按利润分配方案向其支付特定金额利润的权利。

三、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1、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未确定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公司尚未作出分配决定、更未确定利润分配数额时,股东基于获取利润分配的固有权能享有的要求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权利。

2、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种股东权的权能。

3、抽象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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