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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发布时间: 2020-12-07 13:37:16

A. 甲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定立建设工程合同,之前甲与丙银行定立了借款合同,并

甲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钓鱼建筑工程合同之前甲和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说健康活动出现问题,直接影响到甲地和乙地的建筑工程。

B. 34. 甲公司与乙建设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借贷100万元,利息为12%,

:《合同抄法》规定,借款人袭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 息。这里的减息指的是减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而不按五年期间计算利息.(当然题中的表述不是十分完善,但对于选择题而言从选项中能选出比这个更好的答案么?)

C. 2008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8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2009

1、丙公司的复主张不成立。因为抵押制担保在先。根据物权法规定,丙方要想买卖合同有效,必须首先解除抵押权。至于丁公司担保银行债权不能视为抵押解除。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保证期间为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计算6个月。
3、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D. 2009年10月5日,甲科技有限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金额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零6

1、借款合同约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预扣利息应回从借款本金中答扣除,然后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由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资金,属于违约,乙方有权要求废除合同。

E. .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10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07年10月31日,经协商可展期2个月。2007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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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甲银行与乙签订一借款合同,向乙方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08

(1)未过诉讼时效。甲银行催收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2)合同中未载明保证方式专的,视为属连带保证。
(3)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4)未约定保证范围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5)不能实现。诉讼发生时已过保证期限(2011年1月3日),丙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G. 2010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0

2011年3月,甲向A银行贷款2000万,借款期限来1年自,从2011年4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应A银行要求,甲以自己价值800万的机器设备进行抵押,约定到期还不上借款,机器设备直接归银行所有。2011年7月1日,甲将该机器设备出租给乙公司,租期1年,并书面告知乙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另丙为甲向银行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金额为1200万,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但约定保证期间是2个月。还款期限到,甲还不上借款,银行要求以抵押设备抵账,乙认为租期未满,拒绝交出设备。
问:(1)抵押合同内容合法吗?说明理由
(2)乙拒绝交出设备合法吗?说明理由。
(3)乙的损失谁承担?说明理由
(4)丙的保证方式属于哪种?说明理由。
(5) 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是什么?

H. 民商法题:甲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1年7月26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书》

1.甲公司应当享有房屋产权。2.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房屋查封令,起诉乙公司违专约责任。属3.甲公司没有抵押权,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甲公司没设定抵押权,不能成为抵押权人,只能是乙公司的债权人,4.由于银行与甲公司没合同关系,银行是第一债权人,如果房屋拍卖银行有优先受偿权,银行受偿后余额才能由甲公司受偿。

I.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这句话对吗请解释下

对,换句话说就是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为我们知道债权的客体是行为,不同于回物权的客体是物,一个答物不可能既给A又给B,但行为是可以的,因此债权人之间是平等的。因此假设甲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乙银行就不能要求甲公司先还款,而必须和其他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得到偿付,这就是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当然如果有相应的自有的担保物的就另当别论,但这是担保物权的范围了,如果有保证或他物担保,比如丙公司提供的保证或物保,则只不过将债权人由乙银行换成丙公司,由丙公司作为债权人参与破产分配。

J. 2009年3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人民币,期限1年,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1、一般保证人来享有先诉抗辩权自。因为一般保证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仅承担补充责任,即在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债务时,由一般保证人清偿剩余债务;
2、根据上一点的原理,丙公司应当偿还余款和利息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乙银行可以起诉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可申请为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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