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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侵权电话

发布时间: 2020-12-08 04:08:13

1. 关于消费者侵权

隐瞒真实情况肯定算是侵权。
楼主还是消消气,毕竟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消协去也是调节促和。
消气,消气

2. 消费者侵权的事例

中国十大霸王条款
1、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若乙方(开发商)在下述交付期限20天后仍未交房,每拖延一天按万分之二(每天30元)罚款给甲方(业主)。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缴款的,超过按每天每套200元付给乙方,如甲方没有履行约定,中途退房,乙方有权扣除所缴房款的50%。

排行理由:223位读者对数字很敏感,并且主动替开发商脸红。

2、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排行理由:206位读者:您(开发商)都在咱家墙上画了好几年广告了,也该歇歇了吧?

3、某保险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规定: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补费计息,退费无息。

排行理由:192位读者看到保险两字,要么想起友邦重疾险案,要么感觉口袋里少了钱。

4、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排行理由:160位读者认为自己没有透视眼,开始思考以后该怎么办。

5、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排行理由:155位读者遇到过这种事,以为这是应该的呢,没想到……

6、种子包装标签:因种子本身具有复杂之遗传因子,且气候栽培管理条件对于栽培之结果影响甚大,故播种后结果恕不负种子价以上之责任。

排行理由:134位读者:要买到不良种子,只得自认倒霉?但明年就得天天喝粥。

7、美容院告示:因已投保,如需要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排行理由:132位读者:美容院里的美容师这下可以“大干一场”了。

8、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规定: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xx元、摩托车xx元、轿车xx元。车辆损坏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或损坏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排行理由:105位读者:停在马路边,不交一分钱……

9、用户如果不使用以上业务必须在XX年X月X日前到通讯公司或拨打电话取消相关业务,否则视用户默认同意使用,如果发生欠费,将在预存话费中抵扣。

排行理由:85位读者检查了自己的手机,大多对通讯公司不怎么尊敬。

10、种子包装标签: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若出现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所购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排行理由:83位读者:农民朋友了,动起来!

自家车相撞能否获赔 海口车主斗法霸王条款
今年9月14日,罗永松聘请的司机驾驶一辆大货车倒车时,不慎撞上罗本人的小汽车,导致小车多处损坏。因为这两辆车的车主均是罗永松本人,太平洋保险公司以没有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为此,罗永松将太平洋保险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汽车维修费、误工费共计3000元,并判令太平洋保险修改不合理的“霸王条款”。12月22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给车主960元。但原告因“霸王条款”未撤销,表示要将此案上诉于海口中院。

据介绍,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罗永松的司机王明刚驾驶原告投保的琼A53743汽车,在倒车时撞坏琼A68711小汽车,属非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单方肇事事故行为。因原告罗永松系搬家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琼A68711汽车属原告罗永松代管财产,符合《保险条款》第四条免责条款第二项的免责情形。

法院还认为,被告并未举出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已针对免责条款向原告明确说明,仅认为业务员填写保单后,连同保单条款、保险卡和保费收据送交罗永松,完全可推定被告应尽的告知义务已履行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故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二项内容对原告罗永松不产生效力,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琼山支公司应负有赔偿责任。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琼山支公司应理赔原告960元。

至于罗永松要求法院撤销“霸王条款”(太平洋保险所订立的保险条款第四条所表述的“不论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法院不予支持,罗永松表示,他要上诉于海口中院。

原告:打官司本意是告“霸王条款”

12月22日上午法庭当庭宣判后,此案原告罗永松表示,虽然他的索赔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这不能说明自己真正胜诉。罗永松说:“我打这场官司的本意并不是想要得到那点赔偿,主要是希望法院确认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无效,因为只有取消了这样的条款,拥有多台车辆的个人和单位才能够在投保后真正得到利益保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院没有支持我的请求,那我就要提起上诉。”

罗永松的代理律师周正凡认为,罗永松的官司并非单纯的个案,而是一个带有很强公益性质的维权行为。周律师说,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法律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无权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太平洋保险所订立的保险条款第四条所表述的“不论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条款规定换句话说就是,“无论法律规定如何,保险公司认为属于不予理赔的,就可以不作出赔偿,一切由我说了算”。

“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向法律的‘挑战’,是典型的‘霸王条款’!”罗永松说。对于上诉一事,罗永松和他的代理律师均认为,因为保险公司的这些保险条款已经通过中国保监会的确认,要一下子将其取消还是很难的。“如果真的取消了这个条款,将对中国千千万万个保险合同产生影响,甚至将直接影响到保险行业的整体利益。而法院的判决注重的是社会效果,那我们的二审官司能否达到确认‘霸王条款’无效的目的还很难说!”对于上诉后可能面临的情况,他们都表示出了一种担忧,但罗永松明确表示,不管以后的结果如何,他要提起上诉的决定不会改变。

“霸王条款”真是“霸王”?

被告代理人、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斌在法庭宣判完后接受采访时称,保险公司没有输也没有赢,法院的判决有利于以后保险公司在解决投保手续的简化与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告知义务之间的矛盾。

海南省保险同业公会秘书长刘志坤解释,由于过去存在一些客户在购买车辆保险后,故意将自家车辆相撞以骗取保费的情况,因此他认为保险条款中第四条的约定主要是为了防范一种“道德风险”而制定的。

刘志坤认为,保险公司的第四条其实与法律规定并不矛盾,因为该条款约定不予理赔的情形其实是保险公司出于风险考虑,而不是违背法律所规定的应尽义务。

“其实这是一个商业交换中自愿选择的问题,车主有权选择哪个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而在特定情形下车辆遭受的损失,保险公司对此也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投保。”刘志坤说。

3. 消费者侵权可以申请仲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 作为消费者的你,被侵权时会拨打工商局12315举报电话吗如题 谢谢了

打得起,时间却花不起,维权成本难!平时一百来块的就懒得理了,如果数目大的,会打,但对工商不抱信心!

5. 当消费者受到侵权时怎么办销售方不给予赔偿怎么办

1、打12315向当地消委会投诉。
2、准备好发票等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较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最主要依据是《消法》

6. 消费者被侵权后,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你好,根据维权的便捷程度,以及付出成本的高低程度将维权的途径分为:协商、投诉举报、调解、仲裁和诉讼这五种。

7. 消费者受到侵权时可打什么电话

12315

8. 什么是消费者侵权

消费者权益,顾名思义就是作为消费者我们所拥有的权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部分规定的都是消费者应该拥有的权力。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9. 消费者权益的侵权表现。

比较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

侵犯安全权比如顾客在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时寄存的贵重
物品被弄丢,或者吃饭地滑摔倒;

侵犯知情权(知悉真情权)如生产厂家提前标写生产日期 ;

侵犯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买衣服试穿后就要求买下.

侵犯公平交易权比如商家缺斤少两;

侵犯受尊重权如以拿商品为名搜身侵犯人格尊严受尊重.

10. 消费者遇到侵权怎么办

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去法院民事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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