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保护协议
Ⅰ 淮北国购破产重组之前和业主的合同怎么办
没北国够破产重组之前和业主的合同怎么办?那就要自己想办法了,必须要自己想出好办法,就知道怎么办了
Ⅱ 企业破产重组,劳动合同问题
<劳动法>第三十复七条规制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Ⅲ 与某公司破产重组期间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公司破产重组期间,是法人资格是不完全的。
协议只有在破产重组期间的公司可以进行的事务中,才是有效的。
如果是关于重组后公司的事务,等重组后也是有效的。
Ⅳ 公司破产重组,每个月按最低标准发放工资,是否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得到相应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因用人单位破产而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回个月工答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算一年,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最高为12个月工资。月工资为:本人最近一年工资的月平均数。你可以获得4个月工资的补偿。公司破产重组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应额外发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用人单位被其它公司接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有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Ⅳ 签订购房协议,原开发商破产,重组后新开发商涨价翻了一翻,根本承受不
楼主,您好
在期房销售中,如果刚交完首付,但并未办理按揭贷款,此时开发商破产,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仍旧是有效的。
因开发商破产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开发商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退还首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问:开发商破产业主有权要求退房吗?
答:房屋已交付,未办理房产证开发商此时破产的,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优先保护已支付全款的业主利益,如果开发商因此而无法办理房产证时,业主可以要求退房。
因为房屋虽已交付,房款亦全部支付,但并未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无法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所以合同并未履行完毕。
问:开发商破产能否原价收回未办理过户的房屋?
答:开发商不能基于破产而要求业主原价返还房屋,在此期间房屋升值的,升值后的收益归业主所有,原价收回房屋对业主是有损失的,也没有法律依据。
问:开发商破产,业主是否就破产财产有优先清偿权?
答:这得分多种情况,如果业主已支付全部房款,那业主是有优先受偿权的。业主购买期房,缴纳了首付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商破产,业主可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首付款以及利息。
开发商破产,法院一旦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破产之前发生的债务,只是普通债权,无法优先清偿,只能等到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能清偿。
问:开发商破产业主可以不交房贷吗?
答:房屋已交房正按揭还房贷,还未办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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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企业破产重组,未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您好!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企业破产重组是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应当支付。
Ⅶ 淮北国购破产重组之前和业主的合同怎么办卜
我淮北国购破产重组之前和业主的合同怎么办?给予业主补偿
Ⅷ 您好!企业破产重组,已经解除合同,又重新签的!还是原来厂子!本人工伤,没有得到
单位破产,员工和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那么工伤伤残员工是可专以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属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Ⅸ 酒店破产重组期间,资产管理方要求签合同(无期限)
不会
签无固定期合同,如果单位解雇还是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因为你已经连续签3次合同,符合签无固定期合同的条件,这个合同只是没终止期限,但是单位解雇仍然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