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纠纷案例
『壹』 林场办公区发生的打架案由林业公安管辖吗
一、林业公安机关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案件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
(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破坏生产案中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五条);
(四)盗窃案中盗窃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五)抢夺案中抢夺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六)抢劫案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抢劫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条);
(七)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八)失火案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九)伪造、倒卖票证案中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案件(第一百二十条);
(十)投机倒把案中倒卖国家统配木材,非法经营木材或者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十一)违法狩猎案(第一百三十条)。
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二、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1立方米至5立方米,幼树50株至250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0.5立方米至2.5立方米,幼树25株至125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盗伐林木,林区在20立方米以上,幼树1000株以上;非林区在10立方米以上,幼树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重大案件;林区在100立方米以上,幼树5000株以上;非林区在50立方米以上,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二)滥伐林木案。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5立方米至20立方米,幼树250株至1000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2.5立方米至10立方米,幼树125株至500株。林区在40立方米以上,幼树2000株以上;非林区在20立方米以上,幼树100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林区在200立方米以上,幼树10000株以上,非林区在100立方米以上,幼树500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破坏集体生产案。故意毁坏林木、苗林,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损失2000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损失10000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无法用经济价值计算的,应视其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立案。
(四)盗窃、抢夺木材案,以及抢劫林木、木材案,执行公安部关于盗窃案、抢夺案、抢劫案的立案标准。
(五)放火毁林案。凡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应当立案,其中烧毁森林20亩以上,或者损失1000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为重大案件;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者损失10000元以上,以及致死数人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六)失火毁林案。失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10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500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1000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50000元以上,以及死亡3人以上、死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10000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50万元以上,以及死亡10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伪造、倒卖木材经营证件案。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木材运输证,数额10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数额100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数额500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0000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八)投机倒把案。在林区非法经营木材,倒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数额在1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3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经营数额5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30000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经营数额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九)违法狩猎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情节特别严重的,立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案件。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林区与非林区的划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规定。
(二)盗伐、滥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在本规定第二部分第一、第二项幅度内,结合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三)盗伐、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的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竹子的经济价值,参照盗伐、滥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确定。
(四)破坏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珍贵树木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的,应当从严掌握;具体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五)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执行或者地方人民的规定;具体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六)对木材需要折价计算的,国家有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七)森林火灾经济损失,根据烧毁林木的立木蓄积数量,以每立方米50元折算。
(八)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本地森林案件的具体立案标准,应报公安部、林业部备案。
(十)森林刑事案件的报告制度的统计办法,另行规定。
『贰』 如何从林业系统腐败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廉政建设
一要依法依纪严厉打击腐败分子。要继续加大查案件的工作力度,对查大案要案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在领导干部中发生的腐败案件,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危害极大,必须继续作为查案件工作的重点。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不分地域、不分民族人人平等的原则,维护执纪执法的统一性,不论是谁,不论职务高低,只要违反了党纪国法,都要依纪依法予以惩处。二要深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要增强自律意识,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自我珍重,自我完善;自我醒悟,自知之明;自我约束,自我激励。领导干部要做自觉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模范,要把加强党性修养和自我约束结合起来,努力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廉而不刿,光而不耀。三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全过程。要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把反腐倡廉的要求贯穿于制定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政策的整个过程。要坚持不懈地抓制度的落实,探索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四要卓有成效地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要针对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教育领导干部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认真执行廉洁从政行为准则,尤其要注重教育和引导领导干部,正确认识和处理奉献精神和利益原则、党的事业和个人价值、全局利益局部利益这三者关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正确对待和把握个人利益。
『叁』 如何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
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或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肆』 法律授权林业公安查处的案件有哪些
一、林业公安机关管辖刑法规定的下列森林案件
(一)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
(二)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案(第一百二十八条);
(三)破坏生产案中违反保护森林法规,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的案件(第一百二十五条);
(四)盗窃案中盗窃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五)抢夺案中抢夺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六)抢劫案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抢劫木材生产过程中木材的案件(第一百五十条);
(七)放火案中故意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八)失火案中过失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九)伪造、倒卖票证案中伪造、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案件(第一百二十条);
(十)投机倒把案中倒卖国家统配木材,非法经营木材或者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十一)违法狩猎案(第一百三十条)。
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二、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1立方米至5立方米,幼树50株至250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0.5立方米至2.5立方米,幼树25株至125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盗伐林木,林区在20立方米以上,幼树1000株以上;非林区在10立方米以上,幼树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重大案件;林区在100立方米以上,幼树5000株以上;非林区在50立方米以上,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二)滥伐林木案。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5立方米至20立方米,幼树250株至1000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2.5立方米至10立方米,幼树125株至500株。林区在40立方米以上,幼树2000株以上;非林区在20立方米以上,幼树100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林区在200立方米以上,幼树10000株以上,非林区在100立方米以上,幼树500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破坏集体生产案。故意毁坏林木、苗林,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损失2000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损失10000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无法用经济价值计算的,应视其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立案。
(四)盗窃、抢夺木材案,以及抢劫林木、木材案,执行公安部关于盗窃案、抢夺案、抢劫案的立案标准。
(五)放火毁林案。凡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应当立案,其中烧毁森林20亩以上,或者损失1000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为重大案件;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者损失10000元以上,以及致死数人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六)失火毁林案。失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10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500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1000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50000元以上,以及死亡3人以上、死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10000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50万元以上,以及死亡10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七)伪造、倒卖木材经营证件案。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木材运输证,数额10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数额100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数额500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0000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八)投机倒把案。在林区非法经营木材,倒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数额在1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3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经营数额5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30000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经营数额200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100000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九)违法狩猎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情节特别严重的,立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案件。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林区与非林区的划分,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盗伐、滥伐林木案的立案起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在本规定第二部分第一、第二项幅度内,结合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三)盗伐、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的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竹子的经济价值,参照盗伐、滥伐林木案的立案标准确定。
(四)破坏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珍贵树木和自然保护区森林的,应当从严掌握;具体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五)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执行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立案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六)对木材需要折价计算的,国家有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者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七)森林火灾经济损失,根据烧毁林木的立木蓄积数量,以每立方米50元折算。
(八)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本地森林案件的具体立案标准,应报公安部、林业部备案。
(十)森林刑事案件的报告制度的统计办法,另行规定。
『伍』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经调查,发现违法行为人在当事人报案后已经死亡,案件应该怎么样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里既牵涉到刑抄事诉讼袭,又牵涉到行政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优先于行政诉讼,应先审理刑事诉讼;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虽然已经死亡,但根据行政诉讼法,他的继承人可以成为原告;而之前刑事诉讼中搜集到的证据,可以在后面的行政诉讼中加以运用。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特征: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有效方法。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是一种诉讼程序法,主要是确定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陆』 过了追诉期林业行政案件咋办
朋友,在现实工作中不难发生这种情况,特别是林业工作,地广林深,肯定会有没内能及时发现的林业容案件。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对于你的问题不能从法律的角度去解答,但我是这么想:法律制裁的目的不是为了把谁弄成什么样,是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另外如果有杀人案件发生,人死不能复生,但行凶者一定得承担后果。
林业行政案件没有刑事案件那么严重,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可以不去追究,这是法律给予的权力,但是当事人必须承担后果,例如,乱砍盗伐的案子,砍树的行为追究不了,但当事人一定没有还林,没有补种树木,可以按这个思路去执法。又例如破坏植被的案子,当事人什么时间破坏的植被,什么时间开垦的林地追究不了,但是当事人一定没有恢复植被,不追究开垦的行为,但追究恢复的结果总还是可以的吧。
不知道我的回答对你有没有帮助。
『柒』 林业案件的较大、重大是怎么划分的依据是什么法律条款。。。。求大神帮助
关于如何认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问题“情节严重专”是刑法规属定盗伐、滥伐林木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数量较大是“情 节严重”的重要内容。“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m3~5m3或幼树100~250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m 3~20m 3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m3~2.5m 3或幼树50~125株;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m 3~10m 3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 上述损失。
『捌』 请教一个关于林业执法案例的答案
答:林业主管部门这样处理是不适当的。因为《森林法》第四条规定,森林分为五类,经济林木内(果容树)也属于森林的一类。《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该村委会应该在采伐前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未申办采伐许可证就进行采伐,其行为涉嫌滥伐林木。应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或者第四款规定进行处罚(根据采伐的数量来定)。
『玖』 森林被破坏的事例和数据!!!
三)森林火灾
翻阅历史可以看到,历史上发生过许多森林火灾。在北美洲,历史纪录至少有13次烧掉4万公顷森林的大火。威斯康星州和密歇根州1871年森林大火毁掉了170万公顷森林,杀死2200人。在1894年威斯康星州、1910年在爱达荷和蒙大拿西北部发生像是程度地区大火。1881年密歇根大火杀死几百人;1894年的明尼苏达州欣克利大火夺走了418人的生命;1918年明尼苏达州克罗奎特大火烧死551人。大火是如此普遍,以致于居民听到火警像对待自己损失失物一样采取冷淡态度。
森林大火发生的决定性因素是火源、极易燃烧燃料的数量、有助于燃烧及传播的气候条件。后两个因素首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大火危险期前几个月内的降雨是一个重要参数。春季和初夏的适量降雨将减少森林火灾,但却为以后高火险提供了充足的下层丛林。严重的前期干旱将使这种植被被干透,增加可燃物的数量。最近,洪水与极端干旱事件是一些国家发生火灾,如澳大利亚,、每种情况都有利于火灾发生。相对低的湿度和大风也在决定森林大火发生可能性和强度方面起关键作用。任何大强度火灾不仅仅取决于气候条件,而且它也取决于由疾病(或昆虫传染病)、风暴、先前大火或陆地开拓产生的干屑残渣。在高浓度二氧化碳的“施肥”作用下,高燃料量与较暖、湿气候条件相关联。 辽宁省林业公安机关共查处各类森林破坏案件1910起,遏制了森林破坏案件上升的势头,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 据介绍,查处的各类森林破坏案件包括森林刑事案件250起,森林行政案件1660起,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辽宁省森林公安局局长陈杰说,通过开展严厉打击森林资源破坏专项行动,辽宁侦破了一批破坏森林资源数量较大、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锦州市黑山县犯罪嫌疑人吕维忠从2006年秋至2008年4月,先后雇佣他人滥伐林木22次共6533株。这是近年来辽宁西部地区滥伐林木数量最多、影响最坏、性质最为恶劣的一起案件。目前,吕维忠已被森林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国家林业局今天公布了8起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情况。 这8起案件分别是: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王占平等人非法滥伐林木900多株,并对7.9公顷林地进行掠夺性采砂。由于吉林省有关部门多次干预,使此案无法正常审查起诉,国家林业局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拟进行异地审查起诉。 重庆市巴南区陈明旭等人非法收购木材,导致滥伐天然林708.5立方米。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 云南省玉龙县盗伐、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天然林系列案件,目前已破获刑事案件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取缔非法木材加工窝点3处。 陕西省安康市沈坝镇银杏河村村委会滥伐林木200余立方米,目前,原村委会主任陈洪明等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另有两名仍在追捕。 黑龙江东京城林业局团山子经营所被盗伐杨树、冷杉等树种344.7立方米,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锁定。 云南省鑫裕集团股份公司先后非法占用林地9.4公顷。目前已被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四川省成都铁路局桐子林采石场违法占用盐边县林地6.4公顷,无证采伐林木335立方米。当地林业部门已对责任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 黑龙江嫩江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林地案仍处于攻坚阶段此案涉及违法占用林地38.4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