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法律师
A. 请教北京医疗案件律师,医患关系是不是一种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哪又是合同法中的哪项合同
医患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合同法没有规定这一合同,是无名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患者基于健康目的购买医疗服务的行为是一种生活消费行为,符合消法中的消费者;医疗机构向患者收费并提供医疗服务的行为是一种消费服务行为,符合消法中的经营者。对这一消费定位不仅符合国际惯例,法律猫查到如美国把患者作为消费者早已成为现实;而且消法也没有排斥在外,根据2000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医疗纠纷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第一位问题。更有地方人大立法,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旗帜鲜明地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的保护范围,如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20条规定:“从事有线电视、邮政、电信业、医疗卫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并以清单的形式告知消费者。违反规定所收的费用,应当加倍退还消费者。”显然,医患之间的合同首先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其次是一种医疗消费合同,同时兼具有医疗产品(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及血液制品)的买卖合同性质,属于三合一的综合性合同。只是由于人们的习惯不加区分,统称为医疗服务合同。
B. 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6款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专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属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此来看,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王条规定情形的,是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投诉后,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责范畴,而不是劳动者可要求的范畴,故不予支持。
C. 韩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北京的公交司机。上班已经10年以上,想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得什么补偿。
你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辞职,提前一个星期提出来,在月头提出来更好,你也好办理辞职手续,但是你自己提出辞职,那么没有什么补贴,最多给你申请失业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