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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发布时间: 2020-12-08 09:47:20

A.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我认为合同应该是抄成立的了,因为美国公司的来电已经构成了有效的承诺,其中所讲的关于包装方面的要求并不是合同成立所需要的必要条款,同时发盘人也以实际的行动“着手备货”,来表示对此要求并不反对,这样的话,合同已经成立。

B. 有效达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有效达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约能力;
这是当事人的权利 也是当事人的义务。所以鉴定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约能力,以免未来发生对合同履行不利的事件。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合同须有对价或约因;
对价与约因可作为合同效力待定的因素,因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显失公平(甲乙双方标的额明显不是对等)是可撤销合同因素之一,所以合同须有对价或约因
三、合同的标的必须合法;
签订的产品必须合法有效,条款合理公平,并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包括约首、正文和约尾等形式和内容。
(一)约首。这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意愿以及执行合同的保证等内容。
(二)正文。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通常有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检验,异议与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条款。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避免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发生争执,应把这些条款规定的准确、详细而严密。
(三)约尾。这是合同本文后的结尾部分,在该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
五、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会导致出现两种情况使得合同无效,第一种,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应当认定此种意思表示无效。第二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具有违反现行法律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C.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约首,这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意愿以及执行合同的保证等内容。

(二)正文,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通常有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检验,异议与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条款。

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避免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发生争执,应把这些条款规定的准确、详细而严密。

(三)约尾,这是合同本文后的结尾部分,在该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当一方提出的要约被另一方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要约是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以订立买卖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订立该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英美法和大陆法在要约与承诺的问题上存在着分歧,在起草过程中工作组作了很大的努力来调和两大法系在这两个问题上的分歧。公约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要约生效时间:各国法律没有分歧,公约规定要约于其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对于要约对要约人是否具有拘束力的问题,英美法与大陆法内的德国法之间存在着分歧。公约在这个问题上采取折衷的办法,规定一切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原则上都可以撤回。

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 ,要约人就不能撤销其要约。公约还规定,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销: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据以行事。

D.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从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条款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开头部分。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全称、住址、订约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订约的词句,合同的名称、编号等。

②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数,双方当事人的签字。

开头和结尾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条件的主要问题,全称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开头部分注明的订立合同中的时间和地点,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对合同生效的时间另有规定,否则应以该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对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发生法律冲突时,按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原则,关于该合同的有效性的问题,一般应由合同成立地法律来确定。

(2)权利与义务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内容的主要成份:

①标的物条款(也称商品条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称、规格、质量、性能、质量、包装等。对有些商品还要商品的生产国别、制造厂商加以规定。

②价格条款。合同中规定的标的物单位和总价的各条文,属于价格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总是以"贸易术语"为基础和一个特定数额的货币单位来表示商品单位的。如"铝锭FOB安特卫普港每吨640英镑"单价乘以交易商品的数量,即为总价。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交货地点的贸易术语。

③保留所有权条款。卖方在收到用现金支付的货款以前,保留货物的合法所有权;如果买方对卖方的货物作出处分,则买方仍是作为卖代理人或受信托人持有此项收益,卖方有权获得此项收益。

④装运和保险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时间、装运港与目的港以及装运通知事项。这一条款主要是规定由谁负责投保和支付保险费用、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等。此条款规定与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有着直接的联系。

⑤支付条款。是指合同中有关买方支付货款的各个条款。包括:支付工具、货币的种类、支付时间、支付的方式,以及卖方为取得货款应提供的单证等各项规定。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一般采用跟单信用证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况下采用托收方法。

⑥商检条款。是指合同中有关商品检验的条文,通常规定:检验权、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方法、检验标准等内容。

⑦负责条款。主要包括:

a.规定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哪些条件属不可抗力);

b.说明因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c.规定发生不可抗力的事项时,当事人应如何处置(力争减少损失)。

⑧法律适用条款。以上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为一笔买卖交易而明确记载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但这些约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各个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该合同适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适用于××国法律"。

(3)索赔与争议的解决部分

此部分是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索赔的手续;

②提出索赔的期限;

③提出索赔所需单证;

④索赔的方式。

如索赔遭到拒绝,在当事人之间就会发生争议。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选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是到××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到××法院诉讼。二者选择其一。当事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E.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本案中,英商的观点是成立的,即合同已经按照3770元每吨的报价成立。
合同成立需要具备要约和承诺,没有特殊规定,合同自承诺时起成立并生效。
7月份,我方发出要约,得到英商的回复,因为涉及到合同内容实质性变更,虽然无具体数额,但构成反要约。我方同意变更合同,再次发盘,属于新要约,且该要约具有期限,属于不可撤销要约。英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接受该盘,虽然提出附加条件,但对货物包装的规定,不属于合同内容实质性变更,英方的承诺实现,合同已经缔结。我方的拒绝成交复电,意味着对合同约定的违反,属于合同违约。故而应当履行合同,按照后一个要约内容履行合同。

F.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哪些形式和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包括约首、正文和约尾等形式和内容。
(一)约首。这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意愿以及执行合同的保证等内容。
(二)正文。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通常有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检验,异议与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条款。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避免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发生争执,应把这些条款规定的准确、详细而严密。
(三)约尾。这是合同本文后的结尾部分,在该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

G. 如何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具有国际性的法律关系,它至少涉及买方和卖方国家的法律,有时还涉及第三国的法律。1985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其主要规定如下:
①买卖合同应受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的管辖,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必须根据全部情况,能够从合同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行为推断出来。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可以仅适用于合同的某一部分。
②在当事人未选择买卖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合同应受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的管辖。
③在下列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受订立合同时买方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合同是由当事人亲临该国进行谈判,并在该国签订的;合同明示规定,卖方必须在该国履行其交货义务;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且是同由买方邀请其来投标的人签订的;凡属以拍卖方式或在商品交易所内进行的买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只有在不被拍卖地国或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所禁止的范围内,方可适用于其合同,如果当事人对应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选择,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为上述国家所禁止 ,则应适用拍卖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的法律;关于当事人对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的同意的存在及其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应由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来确定,如果根据该法律,当事人所作的选择是无效的,则应按上述第二项规定,确定管辖该合同的法律:关于买卖合同或其任何条款的存在及其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应在假定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由按照本公约应予适用的法律来确定。

H. 中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比较,差异是什么

第一,公约的适用范围(Sphere of application) 与中国合同法相比,公约的适用范围要小。
第二,口内头合容同的有效性不同。
公约第11条规定:“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以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买卖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原先在批准该公约时对该条做出了保留,不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但中国合同法是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的。
第三,在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方面,中国合同法限定的范围更加广泛,除公约中规定的事项外,还包括了合同的标的和履行方式的变更均为实质性变更。
第四,中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原则,公约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第五,关于交货时间,如果合同对交货日期没有约定,那么卖方应在合同订立后
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这段合理时间一般是由法院根据货物的性质和合
同的其他规定来决定。
第六,对于卖方多交货的情形,公约规定买方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接受多交的货,甚至也可以拒绝接受整批货物。中国合同法规定买方只可以拒绝多交的部分。

I.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合同名称等表明合同自身的情况
(二)合同当事人的情况
(三)签订合同的时间与地点
(四)合同标的的名称、种类、范围、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
(五)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支付货款是买方的基本合同义务之一。相应地,收取货款是卖方的基本合同权利之一。因此,合同中必须明确地规定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
(七)包装与唛头
(八)运输
(九)单证
(十)保证
(十一)检验与索赔
(十二)不可抗力
(十三)法律适用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十四)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合同效力
(十五)其他

J.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约首这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回包括合同的名称、订约双答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要求写明全称)。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执行合同的意愿以及执行合同的保证等内容。
(二)正文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具体列明各项交易的条件或条款,通常有品名、品质规格、数量、单价、包装、交货时间与地点,运输与保险条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检验,异议与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条款。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避免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发生争执,应把这些条款规定的准确、详细而严密。
(三)约尾这是合同本文后的结尾部分,在该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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