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
1.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和退伙涉及税收业务吗
到目前为止对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合伙人如何征税,中国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三种做法。
(一)对合伙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然人合伙人转让投资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和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合伙人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所得税(仅适用于外地注册企业和账务不健全、无法查账征收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按照比例核定征收所得税。
(三)借鉴美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征税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借鉴美国税法对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时产生的所得或者损失的征税方法,将其视为转让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并对合伙人转让份额的计税基础进行调整。与第一种方法相比较,第三种方法避免了对留存收益重复征税。
中国对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所得税征管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等法规,对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所得税征管问题进行探讨。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计税基础没有强制规定,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合伙人的计税基础分为四种情况:第一,以合伙人占合伙企业份额的账面价值作为合伙人的计税基础,即135000元;[1]第二,以出资时合伙人占合伙企业份额的公允价值作为合伙人的计税基础,即180000元;[2]第三,以合伙人出资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合伙人的计税基础,即120000元;第四,以合伙人出资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合伙人的计税基础,即180000元。
(一)国内相关法规分析
1.国家颁布的法规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规定适用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的行为,但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并不是彻底终止投资,而是将其资本出售给新合伙人。因此,国税函[2011]41号文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所得税征管问题值得考虑。再则如果以转让收入减去合伙人的初始投资(土地的原值),转让利得可能就隐含了合伙人留存于合伙企业的利润,且这部分利润已被课税,重复征税的情况又该如何解决?
依据国税函[2011]41号文合伙人C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如下:
(1)以合伙人占合伙企业份额的账面价值作为合伙人的计税基础,即13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55000-135000=12000(0元)
应纳税额=120000×20%=24000(元)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24000÷120000=20%
(2)以出资时合伙人占合伙企业份额的公允价值作为合伙人的计税基础,即18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55000-180000=75000(元)
应纳税额=75000×20%=15000(元)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15000÷75000=20%
(3)以合伙人出资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合伙人的计税基础,即12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55000-120000=13500(0元)
应纳税额=135000×20%=27000(元)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27000÷135000=20%
(4)以合伙人出资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合伙人的计税基础,即18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55000-180000=75000(元)
应纳税额=75000×20%=15000(元)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15000÷75000=20%
2.地方颁布的法规分析。
(1)鄂尔多斯市地方法规。《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企业股权或合伙份额等财产权转让及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府发[2012]47号)规定:“凡在本地区注册登记且账务健全的企业,对其转让煤矿探矿权、采矿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和以股权或合伙份额等财产权方式转让煤矿探矿权、采矿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查账据实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地方性法规引发的疑问在于:第一,规定中的“查账据实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在什么层面征收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在现行税制下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法规所称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在合伙企业层面征收?第二,如果在合伙人层面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收入该如何分类、企业又该如何扣除相关税费?
①以合伙人C占合伙企业份额的账面价值作为合伙人的计税基础,即13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55000-135000=12000(0元)
应纳税额=120000×25%=30000(元)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30000÷120000=25%
②以出资时合伙人C占合伙企业份额的公允价值作为合伙人的计税基础,即18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55000-180000=75000(元)
应纳税额=75000×25%=18750(元)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18750÷75000=25%
③以合伙人C出资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合伙人的计税基础,即12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55000-120000=13500(0元)
应纳税额=135000×25%=33750(元)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33750÷135000=25%
④以合伙人C出资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合伙人的计税基础,即18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255000-180000=75000(元)
应纳税额=75000×25%=18750(元)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18750÷75000=25%
值得注意的是,首先,土地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在合伙企业成立之时已经缴纳了部分税款,在本规定下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其次,根据鄂府发[2012]47号文规定:“对外地注册企业转让煤矿探矿权、采矿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和以股权或合伙份额等财产权方式转让煤矿探矿权、采矿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按转让价款总额的1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法规除了上一条规定中的所得税征收层面和入账扣除问题外,还可能出现合伙企业亏损但合伙人却要纳税的情况。再者按转让价款纳税没有扣除财产计税基础,合伙人在获得土地使用权时缴纳了5%的营业税,也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
①以135000元作为合伙人C的计税基础。
应纳税所得额=255000(元)
应纳税额=255000×10%=25500(元)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135000×5%+25500)÷255000=12.65%
②以180000元作为合伙人C的计税基础。
应纳税所得额=255000元
应纳税额=255000×10%=25500(元)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180000×5%+25500)÷255000=13.53%
③以120000元作为合伙人C的计税基础。
应纳税所得额=255000元
应纳税额=255000×10%=25500(元)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120000×5%+25500)÷255000=12.35%
④以180000元作为合伙人C的计税基础。应纳税所得额=255000元应纳税额=255000×10%=25500(元)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180000×5%+25500)÷255000=13.53%
再次,根据鄂府发[2012]47号文规定:“其他账务不健全、无法查账征收的企业(或个人)转让煤矿探矿权、采矿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和以股权或合伙份额等财产权方式转让煤矿探矿权、采矿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按照转让价款的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①以135000元作为合伙人C的计税基础。
应纳税所得额=255000元
应纳税额=255000×5%=12750(元)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135000×5%+12750)÷255000=7.65%
②以180 000元作为合伙人C的计税基础。
应纳税所得额=255000元
应纳税额=255000×5%=12750(元)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180000×5%+12750)÷255000=8.53%
③以120000元作为合伙人C的计税基础。
应纳税所得额=255000元
应纳税额=255000×5%=12750元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120000×5%+12750)÷255000=7.35%
④以180000元作为合伙人C的计税基础。应纳税所得额=255000元应纳税额=255000×5%=12750(元)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180000×5%+25500)÷255000=8.53%
(2)广州市地方法规。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10年]〉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14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转让其在企业财产份额,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伙人C而言,按照本法规规定,以转让收入减去合伙人的初始投资(土地的原值),转让利得中可能隐含了合伙人留存于合伙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且这部分利润已被课税,本法规也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
①以180000元作为合伙人C的计税基础。
应纳税所得额=255000-135000=12000(0元)
应纳税额=120000×20%=24000(元)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24000÷120000=20%
②以180000元作为合伙人C的计税基础。
应纳税所得额=255000-180000=75000(元)
应纳税额=75000×20%=15000(元)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15000÷75000=20%
③以120000元作为合伙人C的计税基础。
应纳税所得额=255000-120000=13500(0元)
应纳税额=135000×20%=27000(元)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27000÷135000=20%
④以180000元作为合伙人C的计税基础。
应纳税所得额=255 000-180000=7500(0元)
应纳税额=75000×20%=15000(元)
个人所得税的综合税负率=15000÷75000=20%
2.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份额要注意哪些问题
合伙企业中的转让财产份额,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类似,也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即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包括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
这种情况下,财产份额转让后不会导致合伙人的增加,也不会有新的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中,不会破坏原有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合伙企业法》对此规定,仅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是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判断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有效要件,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而不是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是一般认为,通知其他合伙人之前,不得以转让协议为由对抗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23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4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73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因为此时将导致合伙人的增加即第三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之中,合伙人的信任关系会受到影响,可能影响到合伙企业存在的重要基础。但是,根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合伙人对此种情况可以作出特别约定。
《合伙企业法》中明确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可以作为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特殊生效情形。如合伙协议约定只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或者超过2/3以上同意即可以生效等,此时即应当以合伙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来确定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效力。
如能提供详细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3. 转让合伙份额之后,需要签订新的合伙协议吗
这需要签来订股份转让协议,这自是持股人将股份全部转让,签订股份转让时公司全部股东必须签订同意转出股份意见书,但公司原股东有优先够股权,公司股东不够买该股权时,才可以转让于你,这不能是私下转让就行。记住必须全部股东同意转让该股权于第三方你才可以接手,不然也是见不得公家的政策。
4. 转让款已经支付,但是未办理法律手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还有效吗
对于转让协议,经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签订的话,转让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
5. 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规定
有关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规定主要有下列内容: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根据转让对象的不同即是向合伙人转让以及向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转让作了不同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也应当作不同的认定。
1、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这种转让包括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由于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份额转让后不会导致合伙人的增加,也不会有新的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之中,不会破坏原有的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合伙企业法》规定仅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是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判断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的有效要件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财产份额的转让协议,而不是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是一般认为,在通知其他合伙人之前,不得以转让协议为由对抗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无论是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都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方可能生效。因为此时将导致合伙人的增加即第三人加入到合伙企业之中,合伙的信任关系受到影响,可能影响到合伙企业存在的重要基础。但是,根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合伙人对此种情况可以作出特别约定,《合伙企业法》也明确,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可以作为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特殊生效情形。如合伙协议约定只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或者超过2/3以上同意即可以生效等,此时即应当以合伙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来确定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的效力。
3、合伙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赋予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从法律效果来讲,是将其受让合伙人出让财产份额的顺序处于优先于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位置。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会出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此时,一般认为可以参照《公司法》第72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股权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可以按合伙人实缴的出资比例确定可以优先受让的比例。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在处理合伙人优先购买权时,应当首先尊重合伙人的特别约定,如果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有特别约定的,则应当按其特别约定处理,如合伙协议中可以排除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等。
4、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处理。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其他债权人设定权利质权,但是由于质权的设立可能导致其财产份额的转让(如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所以《合伙企业法》对以合伙财产份额出质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合伙人将份额全部转让另一个合伙人,是否属于退伙呢这个协议应该怎么写呢 需要签订份额转让协议还是退
我个人认为转让合伙份额不是退伙,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退伙的方式有几下几种,第一种是协议退伙,第二种是当然退伙,第三种是除名退伙。减资是退伙的必备后续程序,但是转让合伙份额不需要减资,故不属于退伙。
7. 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
外部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经统1÷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内不转让,合伙之间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不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当初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8.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是否有效
1,普通合伙人,转让的时候,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
2,有限合伙人,有通回知的义务。
合伙答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9.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的问题
《合伙企业法》除了极个别的强制性条款必须无条件执行外,大部分条款包括你说的对外份额转让的问题,都是首先承认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有约定的要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