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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合同和

发布时间: 2020-12-08 13:21:53

㈠ 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为什么不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交易、促进交易,促进市场经济的秩序。虽然版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权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但这毕竟属于当事人意思自志的范畴内,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救济手段,合同法给予受损害一方当事人以撤销权和变更权。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这两类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行使了撤销权并经有权机关确认后,合同自始无效。

㈡ 合同法 关于利益和损失分配的问题

首先要看你这份合同的具体内容,看你说的情况可能属于合伙经营,也可回能是雇用合同。
如果答属于合伙经营的,那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原则,损失也各半承担。
如果是雇用的,利益对半分是作为报酬,那么被雇用人对损失不承担责任。

㈢ 如何理解合同纠纷中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 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

您好,实际损失:实际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直接损失: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指缔约时可以预见到的履行利益所产生的损失,又称可得利益或间接损失。违约责任中补偿性法定赔偿金由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的损失构成。预期利益损失是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合理预见的利益所发生的损失,但并不必须是必定发生的利益损失。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条文明确规定了预期利益损失包含在违约损失当中,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预期利益损失。

《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主要规范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原则以及认定标准。违约金的法定性质为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即违约金数额应当与违约经济损失的数额大体相当。

如果守约方能够充分举证违约行为导致预期利益损失的证据,法院应当判决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预期利益损失。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㈣ 固定合同和无固定合同有什么利益关系,或区别吗

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吧?
没有什么利益关系,主要是一个合同期内限的问题;
无固定容期限劳动合同当然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没有这个选择权,只要劳动者没有要求协商解除合同,就有权利一直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合同,而且即使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有相应的经济补偿。

㈤ 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合同对员工利益有什么差别

无固定期限劳动来合同,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如果用人单位不想和你签订劳动合同是不违法的,但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没有固定的期限,所以单位是不能随便辞退的

㈥ 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和损害私利的合同的效力有什么区别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据上述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损害私利(应是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合同签订的相对方利益被损害,应以《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㈦ 和第三方签合同,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

第三方合同是指企业将,员工进入企业工作时,不是和 企业 之间签劳动合内同,而是与企业外包的容人力资源公司(即第三方)签劳动合同,所以员工到企业工作属于派遣性质,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
直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正式劳动合同;先和劳务派遣公司(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然后以派遣的性质派遣到用人单位去的,是劳务派遣合同(通常叫外派员工,非正式员工)。一般来讲没多大区别,主要是在待遇和福利上有所不同(例如没有在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比正式员工少,福利也比正式员工少等),其他一些方面(例如有否双休,节假日有无休假,具体工作时间,有无其他补贴,加班工资的计算,毁约责任等)主要要看合同上规定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共同协商一致,所签合同不显失公平,那就是有效合同,何时生效由你们三方共同协商

㈧ 哪位大师来详细阐述一下合同的履行利益、期待利益、维持利益(固有利益)及信赖利益

履行利益,又称为积极利益或积极的合同利益,是指债权人基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直接获得的利益。履行利益获得赔偿的结果是让债权人处于如同债务被履行的状态,因而,保护债权人履行利益的最好方式是继续履行。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期待利益,源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中排除履行利益即为可得利益,仅指未来可以得到的利益,不包括履行利益本身,可得利益的典型即利润,这里的利润通常指净利润,不包括取得利润而支持的费用,同时,在考虑可得利益时要注意市场价格、原料供应、生产条件等因素。
固有利益源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对方人身、财产权益”就是所谓的固有利益,又称维持利益或者完全性利益,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不受债务人和其他人侵害的现有财产和人身利益。与固有利益对应的违约形态为加害给付,而加害给付与瑕疵给付的区别在于固有利益与履行利益和可得利益的区分。瑕疵给付侵害的是债权人的履行利益,致使该给付本身的价值或者效用减少乃至丧失,而且也有可能进一步损及债权人的可得利益,加害给付侵害的却是债权人的固有利益。
信赖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确定了合同当事人承担地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这里涉及的受害方利益就是信赖利益,在学说上又被称为消极利益或者消极的契约利益,对信赖利益进行赔偿的结果是使受害人因其信赖合同能够有效成立而受到的损失得以补偿,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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